車庫使用權贈送使用
㈠ 小區車庫門前道路的使用權問題
車庫業主難道可以霸佔自己車庫門口地面的使用權,人家不可以停這個業主也不可以停,因為這是公攤面積屬於全體業主。
㈡ 車庫門前的使用權
不合理。
停車位緊張,並非僅僅某一個小區的問題。機會每個小區都存在。
首先要明確一點
小區內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綠地(當然也包含你車位前的空地)的權屬,是屬於整個小區的所有業主的,不管是誰,都不可以私自停放車輛。
但是由於小區車位緊張,所以經常會出現車輛停放在道路一側的情況(我們小區就是,幾乎所有的道路單邊都停滿了車輛,不拉手剎,車位上的車子要出來,就推開前面的車),實在是沒有辦法,只能這樣解決了。
但是,我們小區的車庫門口,是不會停車的,路邊停車,擋住的一般是露天停車位上的車,但是車庫前面,絕對沒有。
我想說的是,你車庫門口,其實誰都沒有使用權的,但是,為了緩解小區停車的問題,不得不暫時利用一下這里的空間。物管這樣做,不對,但是也不全是物管的錯。最根本的,還在於開發商和人民日益提高的購車需求(我們小區剛搬進來的頭一年,停車位是停不滿的,後來,每年車子都對增加很多。逐漸不夠用了)
你可以和物管交涉一下,車庫門口最好不停車,如果實在要停,不要拉手剎,至少,你們要出來的時候,把別人的車子推開挪動一下就好。
假如你咽不下這口氣,要找車主或者物管打官司,你是穩贏的,關鍵在於,是否這這個必要,畢竟,你還要住在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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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車庫使用權贈送使用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㈣ 購買車庫只有使用權可以嗎
車庫只有使用權很常見
買的就是20年使用權
買吧,總是要用的,車越來越多
㈤ 出售車庫使用權與租賃有什麼區別
1、歸屬權不同
出售車庫使用權是將車庫的使用權出售給他人,出售後出售人不再擁有回車庫答使用的權利。租賃車庫使用權,是將車庫的使用權暫時租給承租人,但車庫使用權最終還是歸屬於出租人。
2、期限不同
出售車庫使用權,出售後出售人永久失去了車庫的使用權。而租賃是到了租賃期滿,使用權可以收回來。
3、擁有的權利不同
出售車庫使用權,車庫的所有合法權利都歸他人所有,與出售人再無關系,出售後他人有再出售、租賃等的權利。
租賃車庫使用權是僅僅將使用權租賃給對方,對方只有使用權,不具備再次租賃和出售等的權利。
㈥ 車庫使用權和產權的區別
車庫使用權和產權,通常是指地下車庫車位的擁有權力的體現方式。如人防型的車庫,就是不允許買賣的,其只能租用,即使購買也沒有產權證,是沒有保障的。但非人防性質的地下車庫,就可以買賣並拿到車位的產權證,這個就是安全有保障的
㈦ 車位使用權如何二次轉讓
車庫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實為租賃協議,不具有物權法規定的「物的歸屬」(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屬於「基於合同關系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的性質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費的租賃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可知,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必須按照無效處理——把對應的錢款先退回來。
所謂「車庫車位使用權協議」不符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歸屬處在未登記狀態,無論是開發上還是「租」車位的業主,都沒有物權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所謂「車庫車位使用-付費」的行為屬於「租賃」范疇,即使是開發商有產權證,租期超過20年也是違背合同法的,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出租方」不能證明自己擁有車位車庫的登記物權,用這個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業主明知對方沒有資格登記過戶,還要依然掏錢的話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後被真正產權人收回車庫車位物權的時候,掏錢「賣使用權的」損失就很難補救(不受法律保護)。
(7)車庫使用權贈送使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產權車位。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因此,在購買時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建議業主在簽合同時要問清「年限」,否則日後起爭議就比較麻煩。
3、車位出售價格要根據小區的位置,樓房的價格,參考行業平均狀況等因素定價,評估出可以銷售出去的價位。
4、車位的價格也會因位置、類型不同而價格不同,比如說子母車庫(可以停一大一小兩個車位)就相對比兩個正常車位要低一些。
㈧ 地下車庫使用權
地下車庫來車位使用權出售必須經過源相關部門批准,經過批准可以出售的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可以辦理權證,未經過批准出售的地下車庫車位使用權不能辦理權證,只能出租。 只能出租的地下車為使用權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長不超過20年,而且應當簽署書面合同。
㈨ 車庫的使用權問題……
車位有兩種,一種是產權車位,一種是使用權車位,你說的應該是後者。這種使用權的車位也是從物業買的,就是買個幾十年的使用權,房東手裡也有收據的。他的車位是買的,當然要賣給你了。
㈩ 車庫和地面業主是否有使用權
物權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明確了小區車位、道路歸業主。 一、先說小區內地面車位 看看房產證,裡面有一欄「土地使用權面積」,如果一個小區的物業被全部賣出,就意味著開發商對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已經全部分割給業主,即開發商對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已經消滅,小區的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那麼小區的地上車位當然就只能歸全體業主了,這還有什麼可說的嘛。如果開發商未賣出全部物業,也是按持有物業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所佔比例,對小區的土地享有相應的業主權利份額。業主們在取得小區內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後覺得地面車位不夠分,可以把綠地也改成了停車場,那都是業主們自己的事,如果業主們的對土地的使用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規,也該由政府來管——因為土地的所有權還歸國家,而開發商無權過問——因為開發商已經喪失了小區物業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開發商開發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快喪失這些權力以獲取合法利潤的,否則獲利便是非法所得了,賣小區內地面車位的所得就屬非法所得,這相當於把屬於業主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再賣一遍,政府如果打算整頓房地產市場,這就是現行。 另外,物業管理公司與小區地面車位的權屬就更不沾邊,因為小區除了內幾間物業管理辦公室和設備機房他們被業主授權使用和管理外,對小區的物業和土地不具所有權或使用權,對小區地面車位他們只具有行使被業主所賦予的管理義務范圍內的權力。因此對小區地面車位的收費,物業管理公司只能收取管理的勞務費,而不能是租金,勞務費金額由業主根據市場尋價或招標決定。現在很多不是這樣的,原因在下面。 二、再說小區內地下車位 小區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已經瓜分完畢,但地下或建築物下還埋藏一個沒有產權——即不享有小區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車庫,它是在政府的各種強制性的規劃要求下,開發商不得以建造的,它既不能分攤給地上帶產權的房屋——車庫的使用權還屬開發商,政府也沒有強制業主必須按開發商滿意的價格租用它,所以它通常成為開發商的一塊心病——怎樣拿它再掙一筆或作為長期的搖錢樹,這是所有車位問題的根源。當然,任何人也沒有權力要求開發商把地下車庫當作開發必須的代價接受,開發商有權任意處置使用權屬於自己的地下車庫:無非是租出或售出使用權,租、售什麼價?租、售給誰?都是開發商的權力。但是,除非開發商在前期規劃設計上早有安排,否則,地下車庫進出的車輛一般都是要捻過使用權已經屬於業主的小區內土地的,這個「過路費」收多少?那可就是業主的權力了。這意味著地下車庫的出路理論上是控制在業主的手上,業主們可以一輛車不下地庫,把院子停滿車,不夠再立立體停車架,並且斷掉通向地下車庫的道路,讓它坐蠟;不過,這樣業主們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因此不妨以此為籌碼,要求開發商把地下車庫作價租、售給業主。而現實的情況正好相反,開發商往往通過限制小區的車位來控制地下車庫的租、售價格。 另外,小區還有一種人防平戰結合改建的地下車庫,其所有權在人防辦,業主想租就去找人防辦——這是租用者與被租物的所有權者之間的對話,除非開發商握有人防辦出具的代理授權證明,業主處置方式同上。 三、車位的物權法問題 以上說的是兩類小區車位在典型情況下的車位權屬關系,實際這裡面根本就沒有所謂的車位問題,只有土地使用權或地下物業使用權等的權屬糾纏問題。車位就象「二奶」,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不應該被扯進《物權法》。「二奶」沒被扯進《婚姻法》,是因為擬法者熟悉「二奶」;車位被扯進《物權法》,說明擬法者不熟悉房地產的事務,同時還說明中國的所謂房地產律師也不熟悉房地產,所以,能眼睜睜地看著《物權法》對車位的問題改來改去,卻始終拖泥帶水,還與許多現行的法律相沖突。第五次審議的第七十五條說「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簡直不知所雲:地面上的車位、車庫有沒有約定都是歸業主的,否則小區土地使用權交割沒意義;而地下車庫沒攤賣給你就是約定了不白給你的,怎麼個歸業主法?哄業主玩兒呢。但這還只能涉及到問題的表面,具體的情況更復雜。《物權法》如果真的希望能對車位問題有所貢獻,不如在小區內土地使用權屬問題處理上下點功夫,車位問題還有望得解。 不過,僅就車位而言對《物權法》的過分苛求並無意義,即便《物權法》如眾望所歸,也不會對目前商品住宅小區車位的整體狀況產生多大的實際改變,除非房地產律師都沒長進。這個道理,經濟學學的好的能解釋的通,業主不願意接受而不易理解,律師想通了也要裝糊塗,而中國房地產的所謂業內人士——主要是些專搞營銷策劃的人士,也最多能聽懂我給他們的解釋:如前所說,車位就象「二奶」一樣沒有正當名分,《物權法》如果不打算擾亂現行法律,在車位問題上也只能說到本文所說的程度,即小區內的車位都可以成為業主的,可這也就相當於說圈養的「二奶」都可以成為老婆——這種廢話怎麼可能改變「二奶」整體的社會現狀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