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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調查

發布時間: 2021-01-01 22:39:09

Ⅰ 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及調查規定

土地權屬性質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使用權類型這個不是很明白說的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出讓(招拍掛和協議)、劃撥、租賃等方式。如果說的是國有圖使用權用途又分為商業(40年)、住宅(70年)、工業(50年)、綜合(50年)等。具體你可以參照國務院1990年第55號令的具體要求。 希望採納

Ⅱ 土地地基調查表是不是土地使用權的依據

在進行土地權屬調查時,地籍調查表是實地調查時填寫的重要材料,它需要四鄰確認簽字,是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Ⅲ 在盡職調查中審查土地使用權證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

盡職調查中土地使用權的審查,要從以下幾點審查:1、企業是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2、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出讓還是轉讓)3、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購置發票、付款憑證,土地使用權證。

Ⅳ 從土地收儲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幾次地籍調查

各地要求不一致,一般兩次,土地儲備一次,供地一次或兩次。

Ⅳ 不動產地籍調查所有權和使用權怎麼簽

1.農村土地確權確定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我們指的農村的宅基地是由集體分給個人的,原則上是不能抵押和流轉的,盡管在實際上集體經常向個人轉讓,但是我認為,個人買下的一般應當是房屋,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應當屬於租用的,類似於城市的土地出讓,到期後,集體是可以收回的。
農村土地確權劃分給個體的宅基地是可以無限期的使用下去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可以拿來買賣,至少在法律層面上是不可能的。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還存在很多問題,希望國家能夠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農村居民的利益。
2.不動產登記一般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房屋一般為不動產。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是一種作為物權的公示手段。
房管局負責房地產的登記,一般登記期限為70年,也就是說如果70年後你到期了,就得搬出去,或者補交出讓金給政府。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證明這房子是你的。

Ⅵ 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填寫地籍調查表嗎

是土地法賦予國土抄資源局的執法行為,當讓也是政府的行政行為。如果國土資源部門發現自己的行為違法,他們自己可以撤銷的,如果拒不撤銷你可以向當地政府反映並要求解決,當然也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反映並要求解決。

Ⅶ 我在農村有一塊農田,後用於建房,共五層,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說下具體情況,是不是宗地在城區,現在沒有國土證?如果是的話屬於歷史用地補辦的情況,要先去所轄的國土所填表,然後經居委會同意,國土所測量出地籍調查

Ⅷ 請問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地籍調查表上的 土地使用者填寫哪一方呢

填寫產權人的名字,比如現在土地的所有人士你。那就填寫你自己的.

Ⅸ 國有土地使用權測量權屬調查有沒有收費標准

物價局有統一規定標准,明確必須公開收費許可

Ⅹ 農村土地經營使用權摸底調查表應該怎麼填

一、發包方調查表
(一)填寫要求
a) 發包方調查表為發包方調查過程中現場填寫的表格,每個發包方填寫一份。
b) 表中各欄目應填寫齊全,不應空項。確屬不填或空白的欄目,使用「/」符號填充。
c) 文字內容一律使用藍、黑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利於檔案保存的筆填寫。填寫文字應清晰易辨,一律採用國家標准文字,不得使用諧音字、國家未批準的簡化字或縮寫名稱。
d) 發包方調查表分發包方信息、調查記事、審核意見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實線進行區隔。
(二)填寫方法
a) 發包方名稱:填寫農村土地發包方的全稱,以發包方所在鄉鎮的名稱開始,填至鄉鎮、村(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名稱。
b) 發包方編碼:填寫按 NY/T 2538編定的發包方編碼。
c) 發包方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填寫發包方當前負責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和(或)手機號碼。
d) 發包方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填寫發包方負責人的通訊地址及對應的郵政編碼。
e) 發包方負責人證件類型/證件號碼:選擇負責人證件類型,在對應證件類型前畫「√」標識,填寫相應證件類型的證件號碼。選擇「其他證件類型的,需註明證件類型的具體名稱,填寫相應證件類型的證件號碼。
f) 調查記事/調查員:記錄發包方調查中需要說明的事項,包括:
1)發包方及其負責人的變更情況;
2)農村土地所有權情況〔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小組所有)〕;
3)農村土地發包情況;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由全體調查員簽名或蓋章確認。
g) 審核意見/審核人:審核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核,如無問題,填寫「合格」。如發現問題,應填寫「不合格」,指明錯誤所在並提出處理意見。審核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h) 日期:以阿拉伯數字填寫調查日期,年份應填寫完整年份。
二、承包方調查表
(一)填寫要求
a) 承包方調查表為承包方調查過程中現場填寫的表格,每個承包方填寫一份。
b) 表中各欄目應填寫齊全,不應空項。確屬不填或空白的欄目,使用「/」符號填充。
c) 文字內容一律使用藍、黑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利於檔案保存的筆填寫。填寫文字應清晰易辨,一律採用國家標准文字,不得使用諧音字、國家未批準的簡化字或縮寫名稱。
d) 承包方調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權證信息、農戶家庭成員信息、調查記事和審核意見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實線進行區隔。
f)家庭成員列表第一行必須填寫承包方代表的信息。
(二)填寫說明
a) 發包方編碼:填寫發包方完整編碼。
b) 承包方編碼(縮略碼):填寫承包方編碼的縮略碼(承包方編碼中的順序碼部分)。
c) 承包方(代表):填寫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稱(其他方式承包)。
d) 聯系電話:填寫承包方(代表)的聯系電話和(或)手機號碼。單位為承包方的,填寫單位法人代表的聯系電話和(或)手機號碼。
e) 承包方地址/郵政編碼:填寫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長期住所的地址,以鄉(鎮)名開始,填至村、組和門牌號的具體名稱。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為單位時,填寫單位常用辦公場所地址或登記地址。填寫承包方地址對應的郵政編碼。
f) 承包方(代表)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承包方(代表)的證件類型,在對應證件類型前畫「√」標識,填寫相應證件類型的證件號碼。選擇「其它」證件類型的,應註明證件類型的具體名稱,填寫相應證件類型的證件號碼。
g) 有無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編號:根據實際情況說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況,在對應選項前畫「√」。選擇「有」時,填寫相應承包合同編號,選擇「無」時,編號欄以「/」符號填充。
h) 有無經營權證/經營權證編號:根據實際情況說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情況,在對應選項前畫「√」。選擇「有」時,填寫相應經營權證編號,選擇「無」時,編號欄以「/」符號填充。
i) 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寫當前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對應的承包年限。
j) 取得(承包)方式:選擇承包方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在對應選項前劃「√」。選擇「其他」方式時,註明取得(承包)的具體方式。
k) 家庭成員總數:填寫農戶家庭成員的總數。
l) 成員姓名:填寫家庭成員姓名,戶主填在第一順序位。
m) 性別:填寫相應家庭成員的性別,包括「男」、「女」兩種類型
n) 與戶主關系:填寫該家庭成員與本戶戶主的關系,包括「戶主」、「配偶」、「夫」、「妻」、「子」、「養子或繼子」、「女婿」、「女」、「養女或繼女」、「兒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孫媳婦或外孫媳婦」、「孫女婿或外孫女婿」、「父親」、「母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繼父或養父」、「繼母或養母」、「祖父」、「祖母」、「兄」、「嫂」、「弟」、「弟媳」、「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其他親屬」、「非親屬」等關系。
o) 身份證號碼:填寫家庭成員身份證號碼,無身份證的可填寫其它有效證件號碼並予以註明。
p) 是否共有人:填寫是否共有人信息,包括「是」、「否」兩種類型;
q) 成員備註:其他信息視需要填寫,如「外嫁女」、「入贅男」、「在校大學生」、「國家公職人員」、「軍人(軍官、士兵) 」、「新生兒」、「去世」、「其他備注」等。
r) 調查記事/調查員:由調查員填寫承包方調查的相關情況。主要包括:
1)承包方代表變更情況;
2)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特殊情況;
3)農戶內成員分家析產、合戶或家庭成員其他情況;
4)其他需要說明或註明的情況。由全體調查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s)審核意見/審核人:審核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核。如無問題,填寫「合格」;如發現問題,應填寫「不合格」,指明錯誤所在並提出處理意見。審核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t) 日期:以阿拉伯數字填寫調查日期,年份應填寫完整年份。
三、承包地塊調查表
(一)填寫要求
a) 承包地塊調查表為承包地塊調查過程中現場填寫的表格,按承包農戶填寫,表格數量按實際地塊數量確定。超過3個地塊另加表格時,表頭「發包方編碼」和「承包方(代表)」,以及「調查記事」、「審核意見」等內容每張表都要填寫。
b) 表中各欄目應填寫齊全,不應空項。確屬不填或空白的欄目,使用「/」符號填充。
c) 文字內容一律使用藍、黑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利於檔案保存的筆填寫。填寫文字應清晰易辨,一律採用國家標准文字,不得使用諧音字、國家未批準的簡化字或縮寫名稱。
d) 同時完成非承包地塊調查的地區,在非承包地塊調查時也使用本調查表。
e) 承包地塊調查表分表頭信息、地塊基本信息、界址標示信息、指界簽章信息、調查記事和單核意見六個部分,除表頭外,各部分以粗實線進行區隔。
f) 承包地塊調查表可以根據地塊數量情況自行加頁,必須保留表頭表尾格式。
g)當地塊中界址點數量多於6個時,寫1、2、3、4、5和最後一個點的節制點信息。
(二)填寫說明
a)發包方編碼:填寫編定的發包方完整編碼。
b)承包方(代表):填寫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稱(其他方式承包)。非承包地塊填寫實際耕作人(或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存在重名的,需註明承包方編碼。
c)圖幅編號:按「總則」中「數學基礎和精度指標」內的「分幅與編號」確定的編碼規則填寫調查底圖的圖幅編號。
d)地塊名稱:填寫調查地塊的小地名、習慣地名或俗名,以當地習慣方式簡明表達。
e)地塊編碼(縮略碼):按 NY/T 2538中地塊編碼的規則填寫縮略碼(地塊編碼中的順序碼部分)。
f)合同面積:按畝填寫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記錄的面積。小數點位數與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的記錄保持一致。若地塊為非承包地塊,對應合同面積根據實際耕作面積進行記錄。
g)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填寫對應的農村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地物名稱。
h)土地用途:按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其他等類型填寫,在相應類型上畫「√」。選「其他」時,在其後填寫具體用途。
i)土地利用類型:按水田、旱地、水澆地等農業用地類型填寫,在相應類型上畫「√」。選「其他」時,在其後填寫具體用途。
j)地力等級:按照 NY/T 1634、NY/T 309或土地發包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填寫耕地的地力等級。
k)是否基本農田:在「是」或「否」上打「√」。如無法確定該地塊是否為基本農田,應在「調查記事欄」予以註明,相應欄目由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部門確定後填寫。
l)界址點號:按「承包地塊調查」中的「界址點編號」方法填寫界址點號,首尾界址點應閉合構成承包地塊。
m)界標類型:根據實際埋設的界標種類在對應位置畫「√」,表中沒有的種類可補充在空白處。沒有設置界標的,可在空白處填「無」並在對應位置畫「√」。
n)界址線類別:根據界址線實際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對應位置畫「√」,表中沒有的種類可補充在空白處並畫「√」。
o)界址線位置:根據界址線標的物自有、共有、他有的情況,分別在「外」畫「√」、「中」畫「√」、「內」畫「√」。
p)界址線說明:說明界址線性質、長度、方位、走向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其他對界址描述起關鍵作用的信息,如「3號界址點距房屋西南角3。5米」、「5號界址點在水井正南0。5米」等。
q)指界簽章:權利人填寫該地塊的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地塊編碼,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捺手印。
r) 調查記事/調查員:由調查員填寫承包地塊調查的情況。主要包括:1)非承包地塊的說明;2)土地用途、土地利用類型的變更說明;3)農村土地地力等級、是否基本農田的說明;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情況;5)其它需要說明或註明的情況。由全體調查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s) 審核意見/審核人:審核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核,如無問題,填寫「合格」。如發現問題,應填寫「不合格」,指明錯誤所在並提出處理意見。審核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t) 日期:以阿拉伯數字填寫調查日期,年份應填寫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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