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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加土地使用權人

發布時間: 2021-01-01 22:43:45

1. 什麼年憲法修改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事。不可以隨便的轉讓給別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土地只是國家給農民的一種補貼的一種手法。並不是用來讓農民去轉讓給別人的。但是你可以租給別人。

2. 村集體對新增戶口不行使集體土地不分配。個人可以起訴村集體要求增加土地經營使用權嗎

村集體對新增戶口不行使集體土地不分配,個人可以起訴村集體要求增加土地經營使用權嗎,可以的,最好集體起訴。

3. 我國哪一部憲法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1988年【中華人民抄共和國憲法襲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4. 簡述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里所講保護、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生產能力的保護和管理,也就是對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土地的保護和管理范圍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為了保護土地的生產能力所採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
這一義務是針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講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就等於破壞人類存在的基礎,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講,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於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還關繫到其他社會成員生存的權利。另外,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一方面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將逐年減少,另一方面國家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的增加。所以,土地使用權人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5. 企業自有土地使用權增加注冊資本繳哪些稅

企業自有土來地使用權增加自注冊資本繳稅如下:
1、如果用自有資產(如土地、專利)的評估增值來增加註冊資本,需要繳增值稅
2、如果是股東用外部資產或現金進行增資,不繳稅
3、如果是公司用未分配利潤送股進行增資,公司不繳稅,但需要代扣代繳股東的紅利稅
4、如果是公司用公積金轉增股本,不繳稅。
5、股東集資方式,相當於我的第二種情況,不繳稅。

6.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能增加共有人

政策法規: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土地登記代理人 免費試聽課程 收藏本頁 2006/9/6 保存本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第七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土地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記

第八條 初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者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五)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法定代表人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人申請登記。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事項,並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級、價格;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權屬來源證明;
(四)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接受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當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並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規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籍調查和土地定級估價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級、價格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登記審批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第十五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的名稱、地址;
(二)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就提請看 http://www.examda.com/tddj/zixun/law/20060906/155650692.html

7. 關於增加土地使用權

增加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會增加財政收入.但是這不是政府的主要目版的,如果要增加財權政收入直接提高所得稅稅率不就完了,還費那麼多事.稅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杠桿,就目前而言,房價飛速增長,為了謀求更多的利益,開發商不斷屯地,勢必影響土地的供應,對房價的增長有一定的助長作用.現在增加土地使用稅勢必增加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成本,那麼開發商就要減少土地儲存量,大家都減少土地購買量了,土地供應就沒有那麼緊張,地價就會回落,房價才會回落.國家每次政策的出台都和時下的經濟發展的狀態是緊密聯系的,都是在保護廣大群眾的利益.就像股市過熱,國家就會加息,提高印花稅率,等.
以上謹代表個人觀點

8. 土地使用權從一萬增加到300萬報表怎麼調

增加無來形資產,同時自增加資本公積。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9. 幾幾年憲法修改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在1988年,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在1988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憲法修正案。

(9)曾加土地使用權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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