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內砂石的所有權問題
1. 黃河砂是國家礦產資源嗎
河砂屬礦產資源,在河道采砂歸哪個部門管理?也就是說,河道采砂屬國土資源部門設置采礦權許可還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采砂權許可?或是必須由國土資源部門和水行政部門共同設置許可?目前有些基層執法人員經常混淆采礦許可證和采砂許可證的使用范圍,造成一些混亂,因此必須加以釐清。
《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和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頒發采礦許可證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具體體現,采礦許可證一經頒發,即表明國家同意將該許可證載明範圍內的礦產資源這種財產權益讓與或處分給采礦權人享有。
由於河砂這種礦產資源位於河道這一特殊區域,為了保證河道正常行洪、排澇和航行安全,《水法》又作出了關於在河道內采砂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采礦許可的前置性程序。由於《水法》的調整對象涉及礦產資源的特點,決定了依據《水法》對礦產資源這種財產參與處分,其許可的內容只能是允許在河道範圍進行采砂作業。它是對在河道采砂安全的審查認可,並通過這種制度的設置,使采礦權申請人按照何時何地能否采砂、怎樣采砂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不得因采砂行為不當妨礙行洪、排澇和航道安全。
采礦許可證和采砂許可證各自許可的內容,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包容,更不存在相互沖突。依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采砂許可證只對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適用,由河道管理部門批准發放,不再發放采礦許可證。除此之外,其他河道采砂行為按《水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關於在河道、航道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規定辦。這些都是一致的,並不矛盾。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322號文件也規定:「在行洪、排澇河道內申請開采砂石、砂金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航道的,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准後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審批登記手續。采礦權人必須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領取采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采砂活動……」由此可見,在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外采砂無須辦理采砂許可證,而必須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然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未經河道管理部門的批准辦理采礦許可證,違反程序規定,該行政許可行為有瑕疵。但在除長江宜賓以下幹流以外區域辦理采砂許可證,是越權行為。
水利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各自的依法行政內部辦事規則中,將程序和權利表述完整,並依據各自的行政職權依法行政,這樣才既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各有關行政部門聯合執法。
2. 非法開采河道經營沙石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非法開采河道經營沙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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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我村有一修橋工程,項目部利用本河道內砂石製作混凝土修河堤,並把多餘砂石變相賣掉,請問是否合法
你管他呢,把河堤修好沒質量問題就好了,並不是所有的沙子都能做混凝土的,這是什麼沙要搞清楚,如果使用不能用的沙,一旦東窗事發,肯定要被處理
4. 農村河道沙石使用權屬於誰的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國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享有使用權。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不得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的物體,不得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河道內不得棄置沉船,不得設置礙航漁具,不得種植水生植物;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在行洪、排澇河道範圍內開采沙石、沙金,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准。
所以應該屬於政府的。
5. 河道清理的砂石可以拉出去賣嗎
這個是可以賣的,畢竟也是沙石,就算清理過河道,也是可以二次利用的,望樓主採納
6. 河道清淤的砂石能否買賣
河道開采砂石是要到水利,航道上辦證的。
這種擦邊球,要靠關系了。
7. 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怎麼做會計分錄
土地出讓金入復賬處理制:
借:開發成本-土地成本
貸:銀行存款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及土地開發費,應與建築費提取折舊費,而不能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攤入管理費用。這樣,在土地使用到期時,產權人才能夠重新購置同等效用的房地產進行再生產。
開始記賬入冊直到結算的全過程以及其中的環節都叫做賬,是指會計進行帳務處理的過程,一般從填制憑證開始到編制報表結束的整個過程·也稱會計實務。
8. 河道採的建房用的砂是不是屬於礦產資源屬於什麼礦
河砂屬礦產資源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322號文件也規定:「在行洪、排澇河道內申請開采砂石內、砂金須經河道主管容部門批准,涉及航道的,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准後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審批登記手續。采礦權人必須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領取采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采砂活動……」
9. 村集體建設採挖轄區河道的砂石違法嗎
不申報批准就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回進行下列答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