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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權不得對抗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1 23:16:44

1. 佔有請求權能否抗辯物權請求權

佔有請求權可以抗辯物上請求權的。例如
留置權 其實就是一種佔有請求權 可以對抗所有權

2.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2)佔有權不得對抗所有權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1)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的,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2)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相適應 (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3.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何區別

您好,搜狐焦點為您解答!

現在都實行辦理不動產證,而不是房產證,不過這兩者是有區別的,相對來說不動產證比房產證產權內容更詳細,不動產證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起和止日期、以及房屋取得價格,讓交易透明化、明確化。

1、印章 不動產登記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其蓋章為各登記機構公章,而房產證蓋章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

2、外觀 不動產權證除了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外,在其右上角還寫有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類型,而房產證的外頁上除了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並無其他內容。

3、內頁 不動產權證在內頁上規定了房屋所有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號、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以萬元/平米為單位),而房產證內頁上包括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不動產登記在房產證的基礎上增加了鐳射防偽標簽、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對房屋的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4. 實際房屋佔有者能否對抗法院的民事訴訟

不可以
房屋所有權
是以登記為準的
實際佔有人只有使用權

5. 什麼是所有權什麼是債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2、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區別,所有權是物權.所有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所有權是對事權,債權是對人權

6. 基於合同佔有不動產 能對抗所有權人嗎

不能,但你返還不動產後如有產生經濟損失,可向合同相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7.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此人可擅自賣房嗎

不能,因為這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隻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7)佔有權不得對抗所有權擴展閱讀:

對善意購買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買方有理由相信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買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關於買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合同解除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8.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范圍

農田和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屬基本生活保障,一般不執行

商店的貨物可以執行,評估拍賣或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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