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有
Ⅰ 所有權中,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的區別
1.區分的依據: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依據。
2.需要解決:為什麼以此標准作為依據區分所有權的取得?
我們知道: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物權。物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為物權的傳來取得,是指基於一定法律事實,依賴於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權。
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
3.將兩者相區分,其實就是將所有權分為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相較於繼受取得而言原始取得更為單純,而繼受取得更為復雜。比如原始取得的所有人,有完全的排他的自主權,而繼受取得卻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的因素;又如,繼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時間將密切關繫到該繼受人的權利行使。正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往往牽扯更多的糾紛。如此區分,有助於釐清雙方的內涵,更方便不同所用權取得的法律適用以及一系列問題的解決。
Ⅱ 哪些情況,房屋所有權是屬於原始取得的
一、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房屋產權的取得與其他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一樣,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l、依法新建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這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收歸國有的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無主房屋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4、添附的房屋,如對房屋翻建、加層、擴充等。
(二)繼承取得。繼承取得是指房屋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房屋所有人的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的繼承取得的方式有:1.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房屋產權。例如,房屋的買賣行為,贈予行為,互換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的產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應自產權手續完備後發生轉移效力,即自登記時取得房屋的產權。2.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產權。如因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發生的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房屋的產權。
Ⅲ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如下方式:
1、勞動生產。
2、公法方式包括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3)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他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Ⅳ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Ⅳ 對於財產所有權,其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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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製取得等。
1、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攫取自然物,創造社會價值的過程,包括勞動生產和獲取孳息。通過生產而取得產品的所有權是一種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佔
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須為無主物;
(2)須為動產;
(3)須以所有的意思表示佔有。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新的財產,或者對他人財產進行加工形成一個新的財產的事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
(5)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有擴展閱讀
繼受取得包含內容
1、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2、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3、特定繼受取得,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4、概括繼受取得,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
Ⅵ 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哪些
善意取得,先佔取得,建造取得,添附取得
Ⅶ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特殊取得有什麼區別
原始取得具有排他性,排他自主權
特殊取得是繼受取得
如果有法律事實律師可以幫你具體分析
Ⅷ 下列行為中,屬於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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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與原始取得相對應的概念是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一般繼受取得包括:合同、繼承、遺贈而取得。除此之外的均為原始取得。
接受贈與實質就是一種贈與合同,所以是繼受取得。BCD都是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