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Ⅰ 什麼情況下,土地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並計提折舊
以上兩位說的不是很確切。
關於土地問題,如果他在沒有開發利用的前提下,計入無形資產,如果建設並開發了,轉入固定資產和建築物一並計算並計提折舊,而且同時繳納相關的資產類稅。
Ⅱ 什麼情況下單獨計價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和單獨計價的土地有什麼區別
新會計准則規定:
1)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時,土地使用權與回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與折答舊.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3)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支付的價款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分配的,應當整體確認為固定資產原價.
我理解,在當前沒有誰能有單獨的土地所有權吧,只有使用權.
那麼就是進入無形資產
Ⅲ 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是指企業購入土地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這種情況的產生可能由於購入該土地時上面還沒有建築物,或者一直沒有附著的建築物。這時該土地就會單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並不需要計提折舊。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3)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擴展閱讀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復。
Ⅳ 土地使用權屬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
我國企業及個人所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所以在我國所說取得土地,都是取得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而無形資產不計提折舊,應該是攤銷無形資產的價值。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按你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進行攤銷,攤銷採用的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即:每年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使用年限
攤銷入賬時做如下分錄: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權攤銷
貸:累計攤銷
Ⅳ 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著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Ⅵ 土地到底是計入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呢
土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是按照無形資產核算,這個一般情況下,通常是指,企業買一塊回地用於自用自答營,蓋個辦公樓或者蓋個酒店自己經營這種。
按固定資產核算的情況就是,企業外購建築物的時候,正常情況下是應該以合理的方法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分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核算,但是如果難以合理分配,就全部計入固定資產。
另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可能將土地使用權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的成本,作為存貨來核算。
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單獨做為無形資產,除非改變使用用途用於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有些國有土地單獨估價入賬的特殊處理如固定資產。
隨同房產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含在房產價值中,如固定資產。但該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評估。
Ⅶ 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固定資產
不需要,土地和房屋分開核算,不需要將佔用的土地的價值轉入房屋原值當中,即固定資產-房屋的價值不包括佔用的土地價值。
一般企業批地建房,房和地應區分:房作為固定資產,房下的地計入無形資產。但如果不能區分計量清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應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來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築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房和地都通過開發成本結轉到開發產品中即:土地計入存貨成本)。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一個大的概念。土地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將免費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律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體現。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轉讓、租賃、股權等。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集體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Ⅷ 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單獨作價入賬
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企業和個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專無所有權,企業取得的土屬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計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指特定情況下按國家規定允許入賬的固定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用權,一旦土地對象化了以後,就應轉為固定資產核算,計入附著物成本。例如土地上蓋了房屋,房屋不能離開土地,這種情況下,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有權,應在房屋破土動工時,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建築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最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建築成本一起構成了房屋的總成本並計入了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一般要超過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房屋在確定折舊總額時,應合理預計房屋報廢時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並將其作為預計殘值予以保留。
Ⅸ 投資性房地產轉自用,需要將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分別作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核算嗎
(1)外購的土地使用抄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按要求計提攤銷;
(2)企業在外購的土地上購建廠房、辦公樓等自用固定資產時,在資本化期間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累計攤銷計入購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即記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後停止資本化。在固定資產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一直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
(3)企業將自用的廠房、辦公樓等出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時,其佔用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因為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但此時土地使用權與相應的廠房等資產是分開核算的;
(4)企業持有的准備增值後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在企業董事會等做出相關決議時,要將土地使用權由無形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5)外購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建築物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6)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