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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戶口簿上的人能否有宅基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2 03:33:55

1. 非農業戶口的子女能不能繼承農村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因為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有農業戶口的農民集體身份才有權繼承,非農業戶口的子女是無法繼承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戶口代表不是農村經濟體系中一員,所以非農業戶口的子女是不能繼承農村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當然也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符合條件的村民,因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可以被繼承的,但是如果不願意變賣給別人的話,那便不能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而且也不能繼續居住。



2. 一戶一宅制是否按照戶口本上的人來確立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那麼如果同

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根據以上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按戶所有,宅基地的面積受到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表現為: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3. 戶口本和宅基地證有關系嗎

一、戶口本是辦理宅基地所需要的條件之一。

二、如果你沒有戶口本,根本就無法辦理出宅基地使用證。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如何申請宅基地: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3)不是戶口簿上的人能否有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4. 宅基地使用權在本人名下,本人戶口變更為非農業戶口是否還有使用權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非農村集體成員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不過不能翻蓋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體將收回宅基地。也就是說,已經是城市戶口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拓展資料那麼,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城市戶口的子女繼承,如果遇到拆遷,就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如果子女是非農戶口,但農村有父輩留下的房產,是可以和村集體成員一同獲得補償款的。最後,需到村裡辦理繼承公證。辦理繼承公證需要准備如下材料: 01、被繼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證明。 02、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憑證(土地證) 03、二代身份證。(沒有二代身份證到派出所開帶相片的戶籍證明) 04、被繼承人父母生存狀況證明。(如果父母健在,本人來公證處;如果父母中有已去世的,應向派出所申請出具是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05、被繼承人夫妻均死亡的,應提供後去世的一方喪偶後至其去世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區民政局出具)。 06、被繼承人家庭成員狀況歷史記錄證明,由派出所出具被繼承人的戶口老底子。 07、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5. 退伍軍人兵齡16年退伍復原回家不給落原籍農村戶口家裡戶口本上沒有人了能不能繼承宅基地我土地使用權

應該給落戶,宅基地當然能繼續

6. 非農戶口是否可以在農村宅基地建房

  1. 現行農村蓋房政策是:農村集體土地按法律規定只有本集體成員(一般為本村專農業屬戶口)享有使用權;非本村集體戶口,原有房屋在本村,且已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合法土地使用證的,其本人和後代子女可以繼續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

  2. 但是,城市戶口的人不允許申請在宅基地上建房,在農村建房是違法的。城市戶口在農村建房的話是辦不了房產證,農村的房子只有本村的農業戶口,才能辦理相關證件。因為農村建房的土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只有農村戶口的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

7. 上海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拆遷時產權人戶口不在補償有何區別

一般情況下戶口不在就意味著無法分到土地使用權,這就意味著戶口不在不能獲得賠償。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其實屬國家公有),個人一定要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權。 如果沒有一個農村戶口了,是空戶,宅基地是要收回的。

只不過上面有房子的話,房子是公民私人財產,不經業主許可不得拆除。如果住宅是私有財產,只能獲得住宅賠償,沒有宅基地拆遷賠償的。

主要有以下情況:

1、非農戶口是戶主

如果非農戶口是其它家庭成員,不能享受宅基地的相關權益,但如果是合法繼承人,當戶主去世後,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

除非在戶主去世之前將戶口轉回到農村,和戶主在同一個戶口本上,那麼,可以繼承宅基地,也就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了。

2、家庭成員的農村戶口已經全部遷出

如果家庭成員的農村戶口已經全部遷出,村集體會收回宅基地,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會給一些補償的。目前關於《宅基地有償退出》這種政策主要的針對情況就是這種。

3、非農戶口是戶主

如果在原來的戶口本上是戶主,而將戶口遷出了,只要原來的戶口本上還有其它的家庭成員,那麼,可以讓其它家庭成員商量後重新選一名戶主出來,然後把以前的宅基地證和新的戶主到戶籍地村委會辦理宅基地過戶手續。

戶口轉走,已經不是村集體成員了,不會享有宅基地的相關權益。如果日後拆遷,拿不到拆遷補償的。

(7)不是戶口簿上的人能否有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與宅基地相關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宅基地申請條件:

1、離婚戶一方曾自願放棄法定應得婚姻房產權利,而以無房為由申請;

2、父母已有一處宅基地房屋,其子女為獨立戶籍和單身戶籍的;

3、戶內服刑或勞教已隨本戶享受過建房政策,服刑後不願合居,並不具備分戶條件;

4、其他法律法規認為不予批準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宅基地

8. 宅基地權利人是祖父,祖父去世了,同一戶口簿上的孫子能不能變更為宅基地權利人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宅基地作為一項特殊的資源,是農民個體經濟的表現,而不是個人所有,所以無法作為財產繼承。一、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繫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二、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當然,本文所論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是僅就一般情況而言。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由於「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

9. 非農村戶口還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嗎

雖然不是農村戶口了,但是你是本村的人仍然可以有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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