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放棄
1.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麼回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回分享有所有權,對答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放棄擴展閱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需具備以下條件: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2. 民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請回答一下原因啊!
答案:ABCD
原因:《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內所有權容,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由此,本題中王某與張某形成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關系,二人對樓頂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B和C的說法正確,當選;第76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此,本題中張某無權要求王某拆除廣告牌,A的說法也正確,當選;第80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由此,D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張某有權要求與王某分享收益。
3.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4.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5.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的區別適用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系的定義,對其內涵在此不作闡述。應予注意的是,上述兩個概念在特定場合下出現選擇適用的問題,即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內,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專有部分之間或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間彼此鄰近形成相鄰關系時,業主應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還是相鄰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一所有權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財產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打個比方就是你家卧室以內的空間你有所有權,別人是不能對其有任何非法要求的。
二相鄰權概念:相鄰權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動產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的擴張或限制的一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鋪設管線權、通風採光權等派生出來的權利。
打個比方說,你樓上的要用水,必須從你家廚房過一個水管,那你家樓上的鄰居就有權在你家廚房鋪自來水管。
6.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個問題
沒有,產權取得以登記為准。
7. 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有什麼區別
這是一個極其簡單的物權法問題,
一、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物權類型,同屬支配權;
二、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於,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
8. 物權法司法解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涉及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的,參照本解釋處理。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權法施行後實施的行為引起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9. 如何提起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訴訟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隨著現代城市的興起以及人類建築技術的高度發展而產生的一種較為特殊的不動產所有權形態,也是近現代各國物權法上一項重要的不動產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有一元論、二元論、三元論三種學術觀點。一元論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在專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權;二元論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專有部分所有權和共有部分持分權構成的一項權利;三元論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所有權、共有部分持分權和基於對建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三元論克服了一元論和二元論的不足,從內涵上反映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質特徵,從外延上涵蓋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所折射的全部法律關系,故較之前兩種學說更為科學,為目前物權法理論研究中的主導性學說。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分為三部分內容:一是業主的專有權部分,這與一般的個別所有權相同,在一定條件可為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二是共有權部分,在法律上可能為共同共有也可能為按份共有,如建築物外牆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綠地、樓梯等即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築物共有部分可以依約定為按份共有;三是共同管理事務,即業主共同對事關整個小區或者某一建築物的使用的事項為共同的保護、管理、修繕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其他的物權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專有權的使用和處分必須與共有部分一並處分;二是共有部分不能單獨為處分;三是共有權部分不能以放棄共同管理義務而為放棄。
業主專有權糾紛是指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專有權部分的權利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產生的糾紛。
業主共有權糾紛是指業主之間因為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發生的糾紛。
車位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位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爭議。
車庫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庫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