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社交媒體新聞著作權

社交媒體新聞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1-02 09:39:53

⑴ 新聞的有沒有版權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新聞單位有版權。
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的范圍不限於作者的權利,還包括編輯者的權利和其他方面的權利。
報紙、電台的時事報道雖然按法律規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權利,但是,文字、圖片等作品是經過新聞單位的修改、排列等編輯活動而產生的,新聞單位對其編輯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規定: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⑵ 新聞報道中哪些情況適合合理使用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那麼可以推知「新聞作品」是指具有評論性、描述性、凝結著作者的獨立構思和創意的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發表在傳播新聞傳播載體上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該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換言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和第十條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載。
由此可見,時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只要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刊登、轉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轉載。
綜上,財新報道文章亦受《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保護,即:著作權人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刊登、轉播、轉載的,他人不得刊登、轉播、轉載。財新網上的文章,受《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保護,事先聲明未經權利人允許不許提供。
因為財新在財新雜志和財新網上的報道文章都已經明確標注「事先聲明未經允許得刊登、轉播、轉載、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從根本上杜絕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為名,擅自轉載、無償使用的機會。

⑶ 網路新聞圖片有沒有著作權

新聞圖片的利:可以真實反映一個新聞事件的發展進程,體現新聞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新聞圖片的弊:有些圖片有可能造成國家機密的泄露而且也會對一些新聞當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許多不便(譬如許多演藝明星的生活就是如此)

建議:各相關媒體在新聞圖片出版發行前要嚴把質量觀和安全觀,對於涉及個人隱私以及國家安全的新聞圖片要進行篩選,不要危及國家安全及個人生活.

⑷ 新聞作品有著作權或版權嗎

新聞作品是可以轉載的。

但署名權還是保留著的。

至於獲得報酬權,要看這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⑸ 關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新聞報道出來的作品的歸屬與限制等相關問題規定得都比較模糊,因此實踐當中就存在著很多分歧,從而導致產生著作權糾紛,那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一類新聞構成作品究竟什麼是新聞作品?目前尚無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說法。我國《著作權法》也未將新聞作品作為一類作品而加以規定。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及2014年6月國務院向社會發布的關於《著作權法》修改的徵求意見稿,筆者試將新聞分為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及其他新聞作品三類。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新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的事實消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可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連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說對它的著作權保護了。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性文章:對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除作者聲明以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該條盡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時事性文章間接地被劃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其他新聞作品:其他新聞作品可以認為是除時事新聞和時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聞作品,例如在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播的新聞調查、新聞評論、社論、新聞圖表、圖片新聞等。

⑹ 哪些新聞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你說的新聞評論是指什麼?
是指長篇的評論性新聞,還是說網友針對新聞的內評論?
我都解釋下。
著作權法容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達要體現一定程度的思想創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或者事實等等。
對於一般性的短篇新聞來說,就是那種只有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聞,由於新聞內容是事實本身,對於該事實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限定的表達,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對於長篇的新聞,比如是經過記者的特殊采訪總結的,有詳細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評述,或者有自己獨到的寫作文筆風格等等,對於這樣的表述可以認為是有一定創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對於評論、點評等等的內容也是同樣道理。
如果僅僅只有一兩句話,那很難說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評論的內容比較豐富,則可以認為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如果對很短很常見的表述都保護的話,就會造成對語言文字的壟斷。

⑺ 媒體從業者使用社交媒體應當注意什麼

作者:侯振海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19554304/answer/12209484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系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三思而後「貼」

●面對不真實甚至是惡意的指責時,要控制負氣回帖的沖動。
●想想你的帖子如果被一家大報或者網站當作路透的觀點掛在首頁時,你會是什麼樣的感受。
●一刻也不能喪失判斷能力。在Twitter、Facebook等轉發/共享一個鏈接輕而易舉,但作為路透記者,如果你轉發/共享的內容最後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讓人聯想你偏向爭議中的某一方,就會損害你個人和路透的聲譽。
避免引發公眾對記者公正性的質疑

記者留在的Facebook上的檔案資料、在Twitter上關注的群體以及個人博客上的內容都會留下許多線索。一個刻意找茬的批評者可以通過追蹤記者的鏈接、關注 人群、好友圈以及博客內容,分析出記者的喜好、對某個問題的看法甚至是記者的政治傾向,並據此做出無窮無盡的聯系和推斷。因此,對於哪些信息適合在社會化
媒體上透露,要十分小心。不僅如此,利用社交網路還會留下「網路足跡」。記者還要想一想,這些「網路足跡」是否會給人留下偏袒某一群體的印象。
●想想你加入的那些群—最安全的辦法是不加入任何一個群,也不要把爭議雙方中的某一方加為「關注」。
●想想網路上那些用「徽章」來表示等級的地方。
●想想是否應該把那些容易引發政治傾向聯系的資料從你的Facebook檔案中拿掉。
●想想你的鏈接是否僅僅或主要關注爭議的某一方。
●想想是否用隱私設置、定期清理緩存等方式來保護你的網路使用痕跡。
透明
我們處於一個透明的行業中,我們也鼓勵記者向公眾展示自我。

●在個人博客和個人社交網路中,聲明你是路透的記者,但你表達的僅僅是個人觀點。
●發表評論時,使用你的真名。
工作賬號和私人賬號分開

許多路透記者在利用Facebook和twitter。這些社交媒體既是記者搜集新聞線索的工具,也是個人開展社會交往的場所。在網路世界裡,記者的職業行為和個人行為呈現日益交叉的趨勢。希望記者在利用社交媒體工作時遵循一些規則,使之有別於個人行為。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要求記者從工作賬號中剝離出所有的個性
化內容,而是說,記者應該慎重考慮哪些個性化內容適合放在工作賬號上。
●使用獨立的賬號採集新聞,建設單獨的工作社區。
●社交網路鼓勵你分享一些個人細節,但不要用太多的個人信息充斥供工作用的社交網路。
●當你必須以記者身份出現在社交網站時,請事先徵得主管同意。
●有效利用社交媒體意味著要投入大量時間,並要求共享大量內容,這不能同路透的商業目標相沖突,記者須明確這一點而且應獲得主管同意。
●在社交媒體上使用「關注」和「加好友」這些功能,有可能會把消息來源泄露給你的競爭對手。
2.3 Twitter使用規則
Twitter有時可以用來為用戶提供用其他手段無法傳遞的信息或圖片。路透記者可以使用Twiiter傳遞信息,也可以在文字新聞中參考Twitter上的信息。但在使用twitter提供的信息時,一定要嚴格遵守路透關於消息來源的規定。
記者因工作需要這樣使用Twitter:
●專家型記者使用Twitter共享文章並建設關注群。
●網路編輯和博客負責人通過Twitter共享新聞並收集讀者評論。
●記者在新聞現場使用Twitter報道新聞(如去年報道達沃斯論壇),或者為采訪某個新聞人物搜集問題。
(1)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Twitter,必須事先徵得主管同意。
(2)如果因工作需要必須以記者的身份使用Twitter,必須在名字前加上「路透」標簽。
(3)《路透誠信守則》*(Trust Principles)的所有規定適用於Twitter。
(4)使用微博等社交媒體可能模糊記者的職業行為和個人行為之間的界限。在以職業身份使用Twitter或社交媒體時,記者應努力展示個性魅力,但不能透露無關的個人信息。

⑻ 一,網路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您好, 網路新聞侵權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
網路名譽侵權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通過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侵權人利用電子郵件將不當言論進行廣泛的散發,導致受害者的名譽毀損。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譽權。網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寫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閱 覽,這也是當下網路虛擬生活中常見的消息來源之一,因為在文章中通常都會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觀意思,這也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一種重要方式。
3、 網路新聞失實和網路運營商失職侵犯他人名譽權。如果網路新聞報道失實或網路運營商失職未盡合理審查、監管義務, 沒有及時刪除侵權文章, 致使謠言在網上流傳, 敗壞他人名譽。
(二)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
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又分為兩種情況:主動侵犯他人隱私權,「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權
1、 主動侵犯他人隱私的現象大量存在,且這種現象經常的出現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網上描述私生活、泄露電話號碼等。
2、 而「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的情況也不少見。在相當多的公共生活活動中如金融、醫療、稅收等活動中,所登記的事項中大多都包含有個人信息,或者所由於上網時填寫的各種表格、在每個網頁停留的時間、點擊的欄目等一系列活動都會透過互聯網運用一定的技術獲取到,有人就會這樣通過網路設法接觸到這些信息然後將之傳播出去。
(三)網路新聞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剽竊,將他人的新聞作品據為己有,利用他人新聞作品,拼湊、編造新聞作品,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四)網路新聞侵犯肖像權
在網路新聞傳播中,為了吸引網民的注意,不恰當的配發圖片,或未經允許登載非新聞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對新聞圖片進行不當修改,這些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
現實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發的一些明星的新聞,很多都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諸多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⑼ 我想建一個新聞網站,新聞來源有什麼版權問題關於法律法規問題,請懂行的師傅幫助,謝謝!

從著作權法和實施細則來看,首先:新聞報導大致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實時新聞報導,例如:某地方發生一起車禍,三車追尾導致交通擁堵,由於有人員受傷,一時無法撤除現場,交警正在現場疏導。
這樣的實時新聞,並不存在什麼版權問題,也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但引用者如果要引用這篇報道,也應當註明出處,尊重原報導的新聞機構
還有一種,就是特約評論類報導,如某專家應某媒體邀請,特地針對某個事件撰寫了評論性報告,這種報告與實時報導不同,因為專家是由媒體邀請而特地撰寫的,裡面含有專家的論點等,符合著作的標准,如果是因為公益性質引用,需要註明出處,同時要徵得媒體同意;如果是商業用途,必須經過媒體同意並支付相應酬金,否則侵權
其實對於報導內容是否可以引用,大致要注意兩類:第一是該報導性質,只針對某件公眾事務進行介紹的,不能認為是著作;而針對某事物發表深入評論,符合著作標準的,則有可能認為是著作;
其二,就是引用用途,無論何種用途均需要告知原媒體並註明出處,但公益性質的引用可以不支付報酬,而商業引用一般需要支付酬金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