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成果歸屬
㈠ 規劃設計成果知識產權到底屬於誰,這個知識產權法有明確的約定么
不清楚您所說的「規劃設計成果」具體是指什麼?
我理解是指設計圖紙,如果是,則有:
設計圖紙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在圖紙完成之日起,著作權就形成了。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細分有十多項權利。
正常情況,著作權屬於完成作品的人。
但是,針對這種技術圖紙,有特殊規定:首先,如果您是企業的員工,並且是在完成單位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設計圖紙,則該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針對技術圖紙這種特殊的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為: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就是你所任職的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如果您所表達的「規劃設計成果」不是設計圖紙,則請明確具體成果內容,便與我進一步給您答復。
㈡ 設計成果知識產權
一、專利申請權和日後的專利權歸公司;如該員工是發明創造者,公司應按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獎勵。
二、著作權歸個人,如是集體創作,則歸集體;有約定,從約定。
㈢ 乙方在本合同服務過程中提供的已有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如果歸屬第三方的則歸第三方所有。問:法律
乙方自己提供的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這一點毫無異議。並且合同約定乙方在合同服務過程中提供的知識產權,提供的知識產權未必一定屬於乙方所有,有可能屬於第三方所有。
你問那條哪款有這樣的規定,你能問出這樣的問題,首先你是對知識產權法一無所知,其次你沒有最基本的生活常識。你的東西,難道別人可以無故佔有?
㈣ 項目中的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及權益分配怎麼寫
參考一哈!
本項目擬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與集成電路促進中心開發基礎數據運專行平台,由北達愛學(原北屬大附中附小網校)負責服務體系的構建和應用示範的推廣,負責中小學師資培訓課程的集成與提供,負責優質教育資源的整合與提供;負責數字化校園思路整合以及項目進度監控;負責項目應用的推廣示範。
㈤ 項目的預期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屬情況怎麼填
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
1、宣傳教育;
2、機構設置和決策流程:核心機構、部門協調、決策
3、知識產權戰略和政策制定(專利、專有技術、商業秘密、商標和名稱、著作權、軟體、晶元、不正當競爭)(開發、合作和技術引進)
4、開發:檢索分析、保密(承諾、信息控制)、產權歸屬、知識產權利用、資料記錄(資料、報告、日誌、項目參與人簽署)、項目終結時的整理;
5、保管:控制和許可權、成果分級、證書合同等保管
6、利用:檢索、更新、防止侵權(技術、信息和產品引入和合作利用的知識產權審核)、
7、合作、合同:產權審核、保密、產權歸屬(在先作品、工作成果、後續開發)、競爭禁止、責任劃分(質量和知識產權)、侵權應對合作、質量和侵權認定機構的指定。
9、登記申請:動議關注(核心機構負責)、分析利弊、檢索、侵權分析、登記方式和范圍(技術內容、權利范圍、地域范圍)登記;
10、訴訟和糾紛:市場關注、侵權分析、證據收集、策略制定、策略實施、重大決策流程;
11、發表、廣告、宣傳、研討會、采訪、參觀、安全保衛、用品垃圾
12、激勵
13、費用管理
14、其他一般條款
㈥ 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到底歸誰
首先看你屬於什抄么發明。是襲不是職務發明。
1、如果不是職務發明。是你通過下班後,業余時間搞的研發,這當然屬於你自己個人的。
2、是職務發明。那麼相應的權利是歸屬於單位的,但是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仍享有下列權利:
一、職務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
二、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
㈦ 請問高校老師創業項目,其知識產權歸屬如何界定歸屬切割
根據《促進抄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草案還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空間,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約定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約定的則按法定標准。從成果的產權歸屬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但如果操作不當,就會出現爭議,主要有兩方面問題:一是在轉讓過程中做手腳;二是校方利用強勢地位,剋扣下科研人員的獎勵。
針對這兩方面的問題,就需要明確成果轉讓的程序以及教師的收益。對於科研成果的轉化,應該由學校委託(購買)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由其來負責學校科研成果的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在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時,應公開招標,確保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而不能採取由學校組織機構或由科研人員直接負責的辦法。與此同時,學校和教師要簽訂規范的轉讓協議,一旦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將科技成果轉化真正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
㈧ 設計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
1樓說的是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問題,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六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二樓說的是商業秘密的問題,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該職員的做法是違法的。至於歸屬問題,是這樣的:
一、如申請專利,專利申請權和日後的專利權歸公司;如該員工是發明創造者,公司應按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獎勵。
二、著作權歸個人,如是集體創作,則歸集體;有約定,從約定。
2樓的建議很好,請樓主收集、保留證據,去公安局報案。先保證商業機密不外泄,別的都好說。
㈨ 勞動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
一、【法條內容】
《合同法》第137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二、【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有些標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識產權的載體,如計算機軟體等。本條規定的意旨在於說明作為知識產權的載體的買賣與知識產權買賣的不同。知識產權的買賣是權利買賣的一種。涉及權利主體轉變的合同法律關系,在有關法律中一般稱為權利的轉讓。如我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除了這種權利轉讓的合同,我國有關法律還規定了一種權利客體的許可使用合同。如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它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合同。這種合同與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區別在於,後者是以專利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轉讓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為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人並不因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而喪失專利所有權。
在權利買賣中,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與一般的貨物買賣是不同的。盡管從根本上說,一般貨物買賣也是權利,即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但是,貨物的所有權是建立在現實的、可見的實物之上,其所有權是一個法律上的抽象概念,當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實用性。而權利的買賣或者轉讓則不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是權利本身所體現的利益。作為買賣對象的權利,盡管也有一定的載體,但買賣當事人看重的顯然不是該載體本身,而是通過它表現的一定技術以及對這一技術享有支配的權利而能帶來的利益。因此,如果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本身體現著一定的知識產權,除非當事人明確表明,或者法律有相關規定(如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的展覽權隨作品原件轉移),買賣可以影響知識產權,那麼,該標的物所體現的知識產權就不轉移於買受人。
㈩ 技術開發合同中,關於技術成果 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內容以及歸屬問題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來人,我可以自幫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因此,你的單位是受其他單位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並未約定的話,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即你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為專利權人。
望採納,可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