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邊上林木所有權
❶ 從法律上說一說附著物、定著物、構築物的區別
一、概念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
地上定著物就是固定在地上的一切物品的總稱;
構築物就是不具備人類居住功能的其他一些建築物。
二、范圍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附著物依附於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運性,包括實際生活中的不可移動以及移動後減值的情況;地上定著物是可以移動的;構築物不能住人的建築。
三、物品不一樣
地上附著物一般指的是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
構築物指的是水塔,橋梁等;
定著物指的是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
(1)房屋邊上林木所有權擴展閱讀:
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關系最常見的就是有關土地和樹木的關系。
第一,土地與森林、林木為不同的客體物:所以已經登記備案的森林、林木是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可以作為獨立物而存在,所有權是可以單獨轉讓的。
而未經登記的林木雖然是不能作為獨立的不動產轉讓的,但是有必要也是可以與土地分離而轉移所有權。森林、林木與土地分離而獨立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是否登記備案。
第二,關於森林與林木的關系,法律上是區別對待的。即森林一律公有,而林木允許私有。
第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轉移,而國有林木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就是說國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轉移為集體、私人所有,而土地不可以。
第四,個人雖然可以擁有林木的所有權但是並不代表因此具有林地的所有權,也即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因地表上的附著物的權屬的變化而變化。
❷ 林權是歸動產還是不動產
林權的林地是國家的,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是私人的。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2)房屋邊上林木所有權擴展閱讀
林權范圍: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中國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有三種形式:即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集體所有的,包括根據《土地改革法》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經過農業合作化轉化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種植、培育的林木。
因此個別地方農民以土改證、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個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樹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權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樹木。
❸ 80年代農村在自家房子房前屋後種樹並辦有林權證,能證明其所有權屬嗎,有多大效力。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❹ 林權糾紛到底有你部門來解決為什麼都不管
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穩定林權對發展林業和調動人民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有重要作用。中國的林權以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為基礎,以政府頒發的土地證為主要憑證;沒有土地證的,參考土地改革時的土地清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山林權屬的依據。凡土地改革時已經分配的山林,權屬一律不再變動。土地改革時有山林權爭議的雙方重復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確鑿證據的,其權屬應本著有利於生產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按雙方各半並結合自然地形劃分;但土地改革後新造的人工林,林權誰造誰有,山權按各半的原則處理。土地證上記載的山林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確定權屬;四至不準確的,協商解決。山林權屬爭議雙方都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憑證的山林,屬國營單位間的爭執,如省、自治區的行政區域界限清楚,以行政區域界限為界,劃分權屬;屬集體單位間或國營單位與集體單位間的爭執,凡是人工林,其山權、林權均歸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根據歷史和現實的經營狀況,兼顧雙方利益,協商解決。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為幫助少數民族社隊發展生產,漢族社隊劃歸少數民族社隊的山林,權屬不再變動。在土地改革以後合作化以前,因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辦理入社手續的,屬接受一方鄉村集體所有;沒有辦理入社手續的,仍歸原鄉村集體所有。合作化以後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其權屬仍歸原鄉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確屬越界在對方土地上營造的人工林,應當按照山權不變,林權歸造林者所有,適當照顧山權一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對於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有爭執的,按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歷史狀況和自然地形,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按照行政區域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省際山林權糾紛已經雙方協商達成過協議,或經上級政府、司法機關裁決過的,雙方都維護原來的協議和裁決,不得以任何借口單方面修改或推翻。對於同一糾紛有數次協議和裁決的,以最後一次協議或裁決為准。全民所有制單位間、集體所有制單位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間發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間、個人與全民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❺ 林權邊界糾紛
他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他沒有劃界的權利,那是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權利;再是他現在手上拿的後發的林權證是真的,你們可以以村委會集體的名義到信訪部門咨詢,政府會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如果不行找律師拿84劃界的林權證到林業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或重新確權應該會爭回來的。至於他種植的果樹會判定限期他自行處置。
❻ 土地是我的,旁邊的林權是別人的,我想在自己的地里修墳墓但他們不讓修怎麼辦
墳墓不是應該有專門一個地方修建的嗎,應該不可以想在哪裡修就在哪裡修的吧,回要不然人答家城裡人買個墓地比農村買個房子都貴,在自己家地里修一個墳墓也是硌得慌,甚至有點慎人,最好還是到專門的墓地修一個好一些,目前來看,以後農村墓地也會越來越值錢的,更不會讓亂修亂建,說不定到時候農村的人也要花錢來買墓地了。土地歸國家所有,居民只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國家想什麼時候收回就什麼時候收回,頂多給你一點點補償,還是老老實實的按規矩來吧,看人家墓地都是修在哪裡,是在自己家地里還是在集體一個修墳墓的地方,最好還是不要亂搞。
❼ 林權改革後林木的歸屬問題
《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專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屬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規定: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可見,村集體在未取得你同意的前提下,與林業主管部門簽訂造林協議,是不妥當的。但是你不可以魯莽的去砍伐這些濕地松,建議你提請當地政府進行行政復議,或者以你的山地林權作價入股參與享受濕地松的收益分配,還可以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裁決,從而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❽ 承包的土地上原來就有的林木所有權歸自己嗎
1、自你簽定的承包合同生效時起,你才對這塊地有承包權。
2、在你承包之前就遙有的樹木,本不應該歸你所有。應歸原土地 的所有人或此樹種植人所有。除非你們的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歸你所有,樹的所有權才是你的。
3、在承包合同沒有明確所有權的情況下,正當途徑你應與發包方協商處理這些樹。如果你自行處理發生糾紛時,應由發包方證明這些樹是在你承包前就有的,有證據可能讓你賠償樹被砍伐的損失;發包方沒有證據證明時,樹就歸你。
4、另外,提醒一句:不是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採伐前一定要先辦理採伐許可證。
❾ 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的意思和區別
一、所有權屬性不同:
1、林木所有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林地所有權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二、概念不同:
1、林木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
2、林地所有權也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以及對林地的使用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❿ 擁有土地使用權即可確定地上林木所有權嗎
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權,可以確權保障他的林權所有權,這是一種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