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成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
『壹』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等同於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以發產權證書,具體用途由發證單位確定,出讓金按照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價格的40%收取。用途不可能既是公共又是商業。
『貳』 地下空間使用權如何登記
在中國,可以單獨設立地下空間使用權,可以參見《物權法》第136條,其設立、登記事項可以參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叄』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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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肆』 誰有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關於加強杭州市區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管理的通知》這個文件啊
找不到,幫你找了很長時間了
『伍』 錨索施工構成地下侵權嗎
地下空間使用權還沒有準確的法律定位,如果施工過程中不構成侵權的,錨索佔用或使用地下空間不構成對地上(地表)使用權人的侵權(因為使用地下空間對地上使用權人構成安全隱患因素除外)。
『陸』 地下室無產權,只有使用權;求助地下室使用協議樣本.
我也在房產公司,我們使用過兩種協議(我們是標價出售的)
協議
買受人某內某於某年某月某日容購買位於某某市某某路某某號某某房產公司某某號樓某某地下室一間,總價:某某元(大寫:)。此地下室自出售日起,買受人享有與某某號樓某某室商品房(70年某年某月某日起--某年某月某日止)同等年限的使用權。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出賣人(蓋章) 買受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還有一份是附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買受人***於**年**月**日購買**號樓**單元**號地下室一間,總價****元(大寫:****)
因為是附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作為房屋的附屬品,不用註明使用權與使用年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