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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徵收

發布時間: 2021-01-02 17:02:59

⑴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劃撥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⑵ 土地劃撥與徵用的區別

目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劃撥土地是指版開發商在當初權獲得土地的時候是無償獲取的,沒有向國家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1]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⑶ 徵收房屋房子所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有補償嗎

有的。

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國家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該土地時,也無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

換句話就是說,國家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時支付了土地使用費,在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土地時,國家才給予返還。如果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麼在國家徵用該土地時,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就有權針對該房屋獲得補償或安置。

(3)劃撥土地使用權徵收擴展閱讀

一、城市拆遷房屋補償:

按照市場價補償,即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同位置同區段新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補償。

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

二、徵收的土地屬於國有劃撥土地的

上述的補償項目中,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一塊就沒有了。其他的,與出讓的土地一樣補償。

三、換個方式,如果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後

那補償款項中剩餘款項全歸你所有。

一個原則:不管是什麼形式的拆遷,都應當對地上附屬物作出補償。

以上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拆遷中,還要看各地拆遷中的政策了。具體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

⑷ 國有劃撥土地徵收有補償嗎

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於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進行區分補償。依據內現行的法律容,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著眼點是地上的建築物,即主要是對於建築物進行補償,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可以參看,國務院令第590號,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關於土地使用權狀況的規定,在《評估辦法》中有所提及,即在被徵收物進行評估時,土地使用權是要予以考量的因素,但是並沒有明確確定價值標准。在實務操作中,一般是不作區分。

⑸ 劃撥地與出讓地的拆遷賠償有和區別

一、出讓金標准不同

1、劃撥地: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2、出讓地: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二、使用權賠償不同

1、劃撥地: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或者無償取得而且沒有使用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三、入市賠償不同

1、劃撥地:不論是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性,還是劃撥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進入市場的。

2、出讓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⑹ 劃撥和出讓地拆遷賠償有什麼區別

1、補償不同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專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屬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⑺ 什麼情況下政府應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以下回情況可以收回劃答撥土地使用權: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7)劃撥土地使用權徵收擴展閱讀:

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規定:

在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問題上,對《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適用應當區分公益性劃撥土地和經營性劃撥土地。

如果是國家機關法人、事業法人,純粹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不需要進行補償,因為承擔公益責任的主體還是政府。

如果是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還有那些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依法可從事一定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如有一定營利功能的學校、醫院等企事業法人對劃撥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經營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劃撥土地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⑻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償標準是多少

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其標准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准,確定自己的標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標准限額。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付給被徵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用於再生產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不能分給農民個人消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中產權確實屬個人家庭所有的,其補償費付給本人(家庭);被徵用土地上由集體種植的青苗,其補償費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青苗屬於農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種植的,其補償費交給承包者。為了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確、節約、有效地使用征地補償費,防止征地費用被截留、侵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徵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

地上物補償費標准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包括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償多少,並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建築材料、勞動力和運輸等費用,按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等級和結構進行測算,制定符合當地物價水平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林木補償費按樹木的大小進行補償,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補償費而發給砍伐費。果樹、經濟林等則根據投入情況予以補償。
(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⑼ 徵用劃撥土地是什麼意思

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內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容予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

劃撥土地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我國憲法規定,城鎮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佔有權和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所以說城鎮土地都屬於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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