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入賬
A. 土地使用權如何做會計分錄
1、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則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無形資產-土內地使用權容
貸:銀行存款
(2)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3、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1)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入賬擴展閱讀: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准: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網路
B. 土地使用權該如何入帳攤銷
一、<<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第三條: 本准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所以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帳,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二、《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築物;(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而《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綜上所述,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不能計提折舊。
C. 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入賬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取得、外購取得及投資者投資取得。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應將形成房屋、建築物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明細科目,道路、圍牆、綠化等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價款仍保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並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資本公積」(行政劃撥取得時)科目。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動工時,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將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些沒有改制的國有企業,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當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時,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並在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內攤銷。
當工程完工時,結轉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
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制度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待商品房開發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待開發商品房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開發成本。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存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投資者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土地一同購入的房屋、建築物,如果取得時的價款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是合並在一起的,無論任何企業在賬務處理上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 —房屋、建築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科目。
D. 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著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E. 土地使用權評估如何入賬
錯誤,是肯定錯的~!
但你沒交待清楚:
1、07年公司對該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原因?
2、你公司是否為房地產公司?(是或不是,財務處理差別很大。)
3、你公司會計政策中選擇的制度是《企業會計准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
4、你公司自06年12月購入該無形資產後,有沒有計提累計攤銷?如果沒有,則需要做前期差錯更正,補計提。
5、你公司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是自用還是持有以備增值的投資?財務處理完全不同。)
6、該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少?(涉及到年攤銷額)
作為會計人員,在進行該筆賬務處理或更正時,首先需要了解上面6條。所以,你要先回答我的問題,我才能回答你的賬務處理喔~!
另外:單純從給的條件上來看,不僅僅是重復加計的問題。無形資產必須按成本計量,所以對於評估價來說,對無形資產沒有任何影響。所以,如果該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的前提存在的話(也可能應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關鍵上看我問題中的第5條——用途),那麼該無形資產原值仍然是313421元,賬面價值因為你未給出土地使用權年限,所以無法確定年攤銷額,賬面價值就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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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yanj283119,你和提問者庄園283是一個人嗎?(都有283,呵呵...)
對於你補充問題的答復:
1、錯誤。2007年1月10日,該自用的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增入了157萬元,為錯誤會計處理。
這個錯誤是非常明顯的。無論是適用《企業會計制度》還是現在大多數企業適用的《企業會計准則》。該會計處理均為嚴重錯誤。
原因:無形資產按成本入賬,不考慮公允價值。(其實所有的非流動資產——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處理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都是按成本入賬。)
參考資料:《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
所以,你公司在2007年1月10日所做的錯誤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 1570 000
貸:資本公積 1570 000
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是沒有任何會計依據的。需要進行差錯更正。
處理建議:因為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所以處理時要報經高層,最好以會議的形式,請高層做出書面處理意見。如果是我,處理流程如下:
1)先收集《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中有關會計處理要求的資料。(就是我在上面說的參考資料.)。主要以你公司依據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准,但也同時要拿出現在用的最為廣泛的《企業會計准則》做輔助資料。
2)將更正的會計分錄,寫出來,一同作為資料到時的證明資料。更正分錄:
借:資本公積 1570 000
累計攤銷 107 283.33
貸:無形資產 1570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7 283.33
(其中:107283.33是自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因虛增的無形資產多計提的折舊,也應當調出。計算步驟:[(1570000/50)/12]*(12*3+5) 意思是,多增加的157萬元的月折舊額乘以2007年1月至今(41個月)的折舊月份)
3)以書面的形式寫出,該項處理對今年年終的報表的影響,以及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並且指出,該影響不是因為更正分錄造成的,而是由於2007年1月的錯誤會計處理造成的。
4)向領導提交意見和資料,並同時做口頭解釋和建議。
5)如果總經理(注意:別的不行)有別的考量,比如說,希望仍然保持該無形資產高估的價值(往往會這樣,總經理往往希望不去動它,而又擔心會觸范法規或規章)。你再來問我好了:我應該還能提出另一種,通過變更會計制度的方法保持該資產的高位公允價值。
F. 土地使用權入賬的問題
首先,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4條的相關規定,能夠確定,土地使用權是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而非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土地能夠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是適用於《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其次,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2款明確指出「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這里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
所以,根據以上兩條可以判定,你這里的所謂「重估金額」入賬,指的是「評估」而不是「公允」。那麼資產評估事務所往往採用收益法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就是利用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來確定的。
目前,你應該確定以前土地使用權是按照什麼來入賬的,如果符合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那就不用管了;如果當時就沒有按照歷史成本計量,還是應該找到原始依據入賬,最好不要評估。
G. 土地使用權入賬問題
沒有購入發票,誰會幫你將
土地證
名字已變更為A啊。沒有發票當然不能入賬了。
應該有發票的,可能發票給了辦理過戶手續那裡,沒有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