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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落實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02 19:05:12

Ⅰ 什麼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自主經營種植不違反國家政策的作物。後來,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Ⅱ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怎麼實現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提出實施意見。文件指出「三權分置」改革「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關於農業現代化,社會上一直流行著一種觀點,只有賦予和保護農民流轉土地的權利,才能推進土地流轉、實現農業現代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實現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1. 強化土地承包權的產權強度可能會適得其反

    很多人認為,為促進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必須把農戶承包權做大做實。唯其如此,方能令承包戶放心地流轉土地。受此理念的影響,當前「三權分置」改革的著力點是不斷提高農民承包權的產權強度。一是賦予農民土地流轉的處分權利,二是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農民的承包權固定在特地的地塊上,三是將承包經營權設置為用益物權。這樣土地承包權實現了從生產經營自主權向用益物權、乃至「准所有權」的重大轉變。在農業經營和土地流轉上,中國農民獲得了與日本農民基本相同的土地權利。
    根據日本的經驗教訓,在土地小規模、分散化佔有條件下,如果強化土地的私人財產權利屬性,會阻礙經營權流轉。我們在農村調查發現,隨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日益私人財產化,日本土地流轉的困境在我國農村也普遍存在。

    一是土地成為農民的私人財產,農民將土地作為保值增值手段,或者作為「鄉愁」、家產等保留,寧願拋荒也不願意將土地流轉出去。在城市化擴張時期,農民普遍存在征地預期,即使不耕種土地也坐等土地升值。東亞社會農民普遍存在惜土情結,土地不僅僅是純粹是生產要素,還是農民的家產、祖業,還寄託著農民的家鄉觀念。農民即使不願意耕種土地也不一定將土地流轉出去,這使得棄耕撂荒與土地流轉率低並存。2010年日本拋荒耕地面積為39.6萬公頃,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0%左右。

    二是農民成為「二地主」,憑借其強大的土地承包權利提高土地租金,導致「地租侵蝕利潤」的後果。我們在上海農村調查發現,每畝土地扣除生產成本後的純收益只有1000多元。但當地的土地流轉租金普遍高達800-1000元,甚至有的土地租金達到1500元。某村有土地2700畝,土地租金每畝1000元,由於沒有人願意流入土地,只能由村集體和區農委代為管理。甚至有些農民要求地方政府給其安排工作和提供養老保險,否則其不流轉土地致使所有農民的土地都無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成為一項保護「二地主」收租的權利,而不是保護實際耕種土地的經營者的權利。

    三是農民日益強化的土地權利更加難以整合,阻礙土地集中連片流轉。不同農民流轉土地的意願不同,在流轉意願上,有的農民願意耕種土地,有的農民願意流轉部分土地,有的農民願意流轉全部的土地,有的農民視土地租金高低決定是否流轉土地;在流轉時間上,有的農民願意長期流轉,有的農民願意短期流轉,還有的農民只是季節性流轉。在土地細碎化條件下,農民的流轉意願不同,導致土地分散化流轉。由於土地流轉不集中連片,不少種田大戶因此放棄了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我們在湖北沙洋縣調查發現,趙某在趙村7組流轉土地170畝,涉及到22戶,有2戶不願意流轉。趙某不僅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要依賴村幹部與農民協調各種關系,而且在土地利用過程中與沒有流轉土地的農戶產生了很多糾紛:病蟲害防治不一致,排灌糾紛,機械過田毀苗等。趙某經營1年就放棄了土地流轉,部分土地只能拋荒。

    雖然「三權分置」改革強調落實集體所有權,但日益強化的承包權「所有權」化,客觀上虛化了集體所有權,使農民集體喪失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中的集體統一經營功能。由於土地小塊佔有,「三權分置」改革強調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反而致使農民的流轉權利難以實現。這實際上是陷入「保護農民權利反而損害農民利益」的悖論。並且由於土地承包權做大做強,導致土地租金過高、土地分散化流轉,降低了經營者流入土地的積極性。可以認為,「三權分置」改革以強化承包權為手段,反而架空了集體所有權,僵化了土地經營權。

  2. 落實集體所有權是出路

    我們在農村調查中發現,一些農村地區通過落實集體所有權,發揮集體的資源配置功能,實現了土地的集中連片流轉。以安徽省繁昌縣為例,農民擁有是否進行土地流轉的選擇權,農民集體根據農民的意願配置土地資源。願意耕種土地的農民從集體獲得連片的承包地,農民集體將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集中連片流轉出去,外出務工農民獲得土地租金。農民集體每5-10年重新調整一次,重新集結農民流入、流出土地的意願。

    農民的意願和利益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例如,對於外出務工的農民而言,重要的不是對特定地塊的承包權利,而是返回農村時繼續耕種土地的權利。繁昌縣的做法是根據農民的不同意願以不同的方式實現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這種靈活性與農民需求的差異性和變動性相匹配。需要耕種土地的農民可以獲得集中連片的承包地,並且在需要進行土地流轉時候可以將土地流轉出去。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價值化,可以獲得土地租金,並且以後返回農村時可以繼續耕種承包地。

    經營者可以獲得三個方面的好處,從而真正激活了土地經營權。一是經營者只需要與村集體談判,不需要與幾十上百個甚至上千個農民談判,從而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交易成本。二是集體統籌資源配置,解決了農民土地流轉差異性導致的土地流轉分散化和「插花地」問題,經營者可以獲得集中連片的土地。三是土地流轉期限為5-10年,穩定了經營者的生產預期。在分散化土地流轉階段,繁昌縣一個家庭農場只能經營50畝左右的土地。這既是由於家庭農場主無法與數量眾多的農民談判,獲得足夠數量的土地,更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流轉不集中連片限制了農業經營規模。在集中化土地流轉階段,繁昌縣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面積一般在100-300畝之間。

    這種土地流轉模式的核心在於真正有效落實了集體所有權配置土地資源的權能,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土地承包者的利益,激發了土地經營者的積極性。這種土地流轉模式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土地承包權根據公平原則分配,農民有耕種土地的權利,外出務工農民不耕種土地可以獲得土地租金,實現了土地的公平分配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土地經營權按照效率原則分配,農民集體通過市場化方式將農民不願意耕種的土地流轉給規模經營者,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集體所有制可以很容易地解決人地分離問題,在農村人口沒有完全非農化轉移的條件下可以實現土地集中連片流轉。

    農民集體配置土地資源的合法性在於,我國採取土地集體所有制,土地是集體的公共生產資料,而不是農民的私人財產,集體可以根據農民的需求配置土地資源。相反,日本採取土地私有制,村莊共同體或者村社沒有配置土地資源的權利,細碎化的土地資源難以有效整合,以分散農民為主體流轉土地難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根據日本的經驗教訓,在土地細碎化且農民具有惜土情結的條件下,不斷強化農民的土地權利,可能會適得其反。繁昌的經驗實踐表明,發揮集體的土地資源配置功能,實現土地的集中連片流轉,可以更好地實現土地承包者和經營者的權利。「三權分置」改革應警惕走入「日本陷阱」,其改革目標的實現取決於如何真正有效地落實集體所有權及其土地資源配置功能。


Ⅲ 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三權分置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所謂「三權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

以農民房內屋為例,宅基地土容地歸集體所有,什麼人具有資格來享有這塊土地上所產生的收益,則為村集體成員,也即收益按照資格權進行分配,但具有資格的人並不一定使用相應的宅基地,可以將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人從而獲得收益。如果三權不清,進入市場後可能會引發矛盾。

政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與商品房是有區別的,目前看,政策更多提及的是租賃住房試點,集體土地用作租賃用地是試點方向。

Ⅳ 如何理解我國土地制度從家庭聯產包責任制到新時代的土地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的三權分置

改革開放之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版營權歸農戶,此為「兩權權分離」;
現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格局。
簡稱「三權"分置並行,這是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供參考。

Ⅳ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什麼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專轉的格局。「三屬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5)三權分置落實所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的意義

1、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2、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4、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5、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Ⅵ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怎麼實現

推進「三權分置」這種重大的理論創新,意味著一系列政策改革和法律修訂要同步進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葉興慶表示,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都會進一步推進,與之相關的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修改有望加快。
針對「三權分置」的重點,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撰文稱,這項改革重在放活經營權。經營權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是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前提,獨立的經營權體現了農業生產的要素功能。他表示,「三權分置」下經營權流轉以及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自給自足生產的農戶和兼業農戶必將大量減少,而以提供商品農產品、實現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和農業企業為代表的「新農民」將不斷成長發育,隨之將大幅度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這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基礎和方向。

據了解,目前全國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經流轉,全國2.3億戶承包土地的農民中,6600萬戶或多或少地流轉了土地。此外,自去年8月份國務院正式啟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以來,目前已經有近300個縣級行政區開展了相關試點。這些都是放活農地經營權已經取得的重要成績。
實際上,除了放活經營權,農地承包權的政策制度接下來也面臨重大調整。自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1984年提出承包期15年不變,到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這意味著,現行土地承包關系普遍將於2030年或2033年到期。目前,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後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也都已經排上政府的工作日程。
據悉,雖然農戶土地承包權重在穩定,但是隨著目前國內部分地區針對土地承包權改革的探索進入深水區,針對部分地區撂荒嚴重的問題,土地承包權的有償退出也零星開始出現了試點。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巴南區委書記李建春表示,巴南農戶正在嘗試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內的四項權利自願有償退出,引發關注。記者日前在巴南區采訪獲悉,巴南區利用重慶主城九區納入國家新型城鎮化試點的契機,探索了「八步工作法」,主要是先確定前期投資業主,限定試點區域;再徵求農戶意見,由農戶與業主協商達成退出補償協議條款,業主出資對農戶予以補償,農戶將土地權利退還給集體組織,再由村集體將其流轉給業主;三方簽訂協議。據了解,目前巴南區天星寺鎮芙蓉村學堂堡社已有7戶農民自願退出,實現直接財產性收入375萬元。

綠滿家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毛良模是首批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業主方,也是土生土長的原芙蓉村村民,他告訴記者,「每次回老家,看見大片的耕地撂荒,都很心疼。有了點錢,就把大夥手裡的地流轉過來,自己耕種。但是單純種地總是虧損,後來就想發展旅遊業、養殖業把產業鏈拉長。可是流轉過來的土地,剩餘年限只有十多年,農民考慮十幾年後接收土地時會比較麻煩,不許我們整治。」
據悉,毛良模現在最擔心的是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證,畢竟當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條款可以保障業主權益。

Ⅶ 2016年十月,中央出台意見,提出要完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其內容包括哪些

(1)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土地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
(3)土地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積極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三權」分別是指,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宅基地使用權。
(1)「三權分置」體系中的「集體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依法對宅基地擁有佔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權能。
(2)「三權分置」體系中的「農戶宅基地資格權」,是基於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所獲得的宅基地資格權利,本質上屬於一種組織成員福利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擁有宅基地資格權,具有典型的社區封閉性、身份依附性和不可交易性。
(3)「三權分置」體系中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分權。

Ⅷ 什麼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指形成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

Ⅸ 什麼是宅基地的三權分置

「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這是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018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的表態,當時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

為什麼要設立「三權分置」?

目前學界對於宅基地流轉存在兩種觀點,一種主張以「穩」為主,一種則主張以「活」為主。

所謂「穩」,即將流轉范圍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主張理由是出於對農民可能失去宅基地和農村土地非農化的擔憂,並由此導致農村社會秩序穩定的擔憂,也認為宅基地流轉對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和復墾增加耕地的實際作用不大。

主張以「活」為主的,主要是出於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激活農村沉睡土地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考慮,認為流轉范圍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抑制了流轉交易需求。

因此,如何解開「穩」與「活」的死結,便亟待制度創新。目前來看,建構宅基地產權分置制度被認為是可行的路徑方式,也就是將目前集體和農戶的宅基地權利一分為三,分別設立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

「三權分置」便是為了有效化解「穩」與「活」的矛盾,即在穩住農戶宅基地佔有的同時,逐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

中國農業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教授、北京土地學會會長朱道林表示,關於宅基地「三權分置」,應該是類似於保持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不變,集體農戶宅基地權利不變的情況下,鼓勵農村住宅租賃、流轉的一種方式。

這一做法對於分布在城鄉接合部,尤其是大城市近郊區的農村住宅,鼓勵其通過租賃方式進行流轉,滿足住房租賃市場的需求,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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