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作為共同還款人房屋所有權
Ⅰ 夫妻一方作為成年子女購房的共同還款人,其配偶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夫妻兩人是一方,不能拆開。配偶的事就是夫妻雙方的事。
你們夫妻出了錢,是可以主張房產份額的。
謝謝你的提問
Ⅱ 購房中的共同還款人權利與義務
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購房合同、貸款合同依舊只由你一個人簽署,房產權也依舊僅屬於你個人所有。共同還款人實際上是為你的房貸還款提供擔保,一旦你出現還款違約,銀行可要求共同還款人替你還款。
共同還款人只有擔保責任,不享有房屋產權。為你提供還款擔保,不計入他本人的購房次數。
需要找自身收入較高、財產狀況較好的人作為共同還款人。由於共同還款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因此一般只有近親或好友才願意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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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
一般汽車貸款協議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會規定擔保為連帶擔保。你可以看看你簽的那份合同有沒有明確寫明是連帶擔保。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默認為連帶擔保。
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
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Ⅲ 婚前公積金貸款購房,婚後將配偶列為共同還款人,配偶是否擁有產權
如果是婚前購房,婚後繼續還的,婚後還的部分為共同財產。婚前還的算個人財產。
Ⅳ 夫妻共同還貸新婚姻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對婚姻法解釋第10條的解讀: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條文表述,適用本條文處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需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一、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
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婚前,且只能有夫妻一方簽訂該不動產買賣合同。若簽訂合同的主體為兩人或者在婚後購買均應視為雙方共同購買了房屋,則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二、首付款的支付
一方須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首付款需為一方個人財產。若首付款為雙方財產或另一方財產,又或是首付款支付時間在婚後則應為夫妻雙方對房屋進行了出資,故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可以比照該條文精神進行處理。
三、貸款的辦理
貸款必須在婚前以合同簽訂方個人名義辦理。基於一般的理解,房屋的出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首付款出資,另一部分為貸款部分出資,若貸款人為兩人或在婚後辦理,則視為另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出資亦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另外,一方未從銀行貸款而是向親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四、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
夫妻雙方須在婚後用雙方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對於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貨幣是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只要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是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就應認定為通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但如果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於貸款償還方式另有約定的,主張共同償還的一方進行舉證,否則則視為一方財產償還,而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五、需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是登記在簽訂合同一方名下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來看,不動產物權采登記公示原則。雖然產證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之前辦理的,也有可能是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後辦理的,但是房屋的產證的辦理是基於所有權人的合同權利以及因出資所獲得的對價請求權,而合同行為和出資行為都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行為,因此不能以該產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就簡單地認為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該房屋直接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故不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六、補充說明
對房屋增值的理解,目前較主流的觀點認為指的是房屋購買價與當前不動產價值之間的差價,並且在實踐中通常包含了裝修的價值。絕大對數法院亦按照上述標准予以處理。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解釋本條立法的初衷時曾提到,主要是為了補償另一方因婚姻關系存續而錯過了最佳的購買時機。然而,如果一方購買房屋十年後結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一年內一次性歸還房貸,然後雙方離婚,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張按照十年房屋增值主張分割。
以上就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新婚姻法里做出的具體規定說明,參考法律依據,熟悉具體的規定。有了法律依據,心中就有了衡量的尺度,夫妻雙方各盡職責和義務,可以維護好各自自身利益和維系好夫妻感情,避免在共同還貸過程中的利益沖突發生,共同創造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
Ⅳ 買房時父母作為我的共同還款人,父母有房屋所有權嗎
簽合同時寫你一個人的名字,辦證時也是你一個人的名字,父母就沒有所有權。
Ⅵ 婚後買房,我作為共同還款人,房產證上寫幾個名字寫一個可以嗎
辦結婚證之前買的房子屬於你個人財產,寫上家長的名字沒必要,以後轉手很麻煩。即使沒寫家長的名字,你只要是在父母的戶口薄上,同樣可以用父母的公積金買房。
Ⅶ 共同還款人就是副貸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嗎
看你與貸款人關系。如果是夫妻享有。或者你們合同規定你享有。否則只是貸款人還不上貸款你也是被執行附加。人
Ⅷ 為配偶做共同還款人,房產證上只有主貸人名字前提下,共同還款人買房算首套房嗎
結了婚就不能算首套房了
Ⅸ 婚前其中一方買的房產,婚後二人共同還貸,該房產的所有權該如何定義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回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答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