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所有權登記
『壹』 地鐵與房產證的關系
不會《 物權法》: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准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貳』 北京地鐵登記身份證
民警每天都有要核查的人和物 所有可疑人員或者是在警察眼中認為有問題的都會被登記 不過沒有問題的為了湊數也會登記的 登記以後會核查 如果你沒有問題是沒事的 不用擔心 這只是工作
『叄』 地鐵的審批權是國家發改委,還是已下放到省發改委
是國家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有官員表示,目前各個地方修建軌道交通、城際回鐵路的熱情答很高。此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和城際鐵路項目的審批權,均為國家發改委所有。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審批權下放地方後,城際鐵路審批權是否下放還在觀望。建議在審批上述兩個項目時,國家及地方政策部門,在研究、評估和評審過程中,需要慎重對待。
國家發改委下放地鐵審批許可權,對地方地鐵更好更快發展具有推動作用。以往,到國家發改委辦手續比較復雜,時間比較長,下發到省一級以後,速度可以大大提高。由省一級政府決策是否建地鐵,已建地鐵是否做局部規劃和調整,則更具因地制宜的判斷。
『肆』 地鐵三權移交具體內容是什麼
三權移交,在地鐵建設中,工程調試管理單位在合同期滿後需將「三權」交接給建設單位。「三權移交」標志地鐵建設正式由建設轉向運營。
「三權」是指調度指揮權、屬地管理權和設備使用權。
『伍』 乘客朋友請注意!明天起,南寧地鐵將實名制乘車(附操作指南)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陸』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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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柒』 關於地鐵安檢的問題。要求登記身份證,合法嗎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有法律支持的,關於公共安全或地鐵相關安檢條例等版
具體條款暫沒有那麼明確,權但相信會有。
這個現象就像部分人在上海(街上、車站旁、任何地方)會被警察盤問並要求查看身份證
關鍵點可能在於地鐵的安檢是否有這些警察所擁有的同等「權利」
我也表示一點小懷疑,不過,對他們的這種意識卻是值得贊許;(沒有針對你個人的意思)
依然假設,一個有破壞或作案嫌疑的人很可能就是這樣被發現,甚至搗毀一個團伙
最終保障的是更多人的安全。
這個社會,確實有一些不安定因素,
尤其上海,特別是世游賽或類似世博等國際賽會舉辦期,安保防範的等級自然會提高。
而常規時,進某些小區、進許多高級防範單位,都需要登記身份證,
你去圖書館辦卡,超市辦卡,更多更瑣碎無謂安全的事情也都需要你的個人信息,
進檔案館或一些免費的紅色紀念館哪怕就是看一看也是要登記身份證,類似情況很多;
現實里許多法律上也許不支持的所謂泄露隱私的事的確存在
只是 如今這個信息時代你要依然完美保留好個人的隱私幾乎是不可能的
類似查閱或登記身份證,大家都盡可能本著維護更好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就很容易理解並遵循。
~~寬心。好運。
『捌』 地鐵的產權屬於地鐵公司還是人防部門或者是平時屬於地鐵公司戰爭時屬於人防部門地鐵商鋪的產權多少年
地鐵的產權屬於國家。。。大部分的地鐵都是國家投資建設,地鐵公司代內國家管理容運營。戰爭時期自然屬於國家交給戰時部門管理。所以商鋪產權。。有產權的地鐵商鋪應該是物業開發公司自己修的靠近地鐵的商鋪吧,雖然也要給地鐵公司給錢。
『玖』 地鐵的審批權是國家發改委,還是已下放到省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抄有官員表示,目前各個地方修建軌道交通、城際鐵路的熱情很高。此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和城際鐵路項目的審批權,均為國家發改委所有。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審批權下放地方後,城際鐵路審批權是否下放還在觀望。建議在審批上述兩個項目時,國家及地方政策部門,在研究、評估和評審過程中,需要慎重對待。
國家發改委下放地鐵審批許可權,對地方地鐵更好更快發展具有推動作用。以往,到國家發改委辦手續比較復雜,時間比較長,下發到省一級以後,速度可以大大提高。由省一級政府決策是否建地鐵,已建地鐵是否做局部規劃和調整,則更具因地制宜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