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優先使用權
A. 關於房屋使用權的問題,合同中有,合同期滿,乙方享有優先權,甲方不得強行收回房屋使用權。 這是不是認
優先續租是有前提的,就是同等條件下。
B. 土地抵押登記,對於地上房屋是否也享有優先受償權
以土地使用權設立的抵押應及於地上建築物。《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回「以建築物抵押答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但《物權法》第二百條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C. 房產使用權與所有權沖突時,怎麼判決
如果是租賃,那麼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有優先權,其餘的則是專所有屬權優先。http://www.kaiyunlaw.com/
D. 小區公共區域使用權有沒有伏先與非優先之歷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公共區域面積給誰使用。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4)房屋優先使用權擴展閱讀: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將房開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小區內1015.64㎡的會所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是2013年3月25日由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嘉鴻花園」是位於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的住宅小區。其中,該小區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會所,合計建築面積1015.64㎡。
該小區業主大會在訴狀中稱,當時建立小區的時候,溫州市規劃局、溫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在對該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批復中,核定建設會所是作為居委會、公廁、物業等配套用房。
業主們認為,當時房開公司在購房合同中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約定條款中承諾「監控系統、小區綠化、會所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九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房產交付之後,小區裡面的業主們都把上述會所當做文娛活動場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業主們得知開發商正在向溫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申請,將會所的所有權登記在房開公司的名下。業主們認為,開發商的行為違背了當時行政部門的審批規定,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嘉鴻花園業主大會以獨立法人資格向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會所屬於小區公共配套建築,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庭審從上午9點到下午1點結束,鹿城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法
推薦於 2019-08-02
TA的回答是否幫助到你了?
能夠幫助到你是知道答主們最快樂的事啦!
有幫助,為TA點贊
無幫助,看其他答案
查看全部12個回答
房子使用權上【鏈家APP】實時查看房屋戶型及價格!
根據文中提到的商品房為您推薦
上【鏈家APP】,房子使用權實時更新,周周上新,房源動態一手掌握。鄭州找房,上鏈家APP
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廣告
房屋使用權上【貝殼找房APP】查看戶型及價格!
根據文中提到的商品房為您推薦
上【貝殼找房APP】,房屋使用權實時更新,房源動態一手掌握。
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告
1條評論
熱心網友贊
我們是單位蓋的樓房但是我們都是自己出錢買的,有房產證土地證,可是小區里的公共用地單位說是單位的,單位這樣說對嗎?
— 你看完啦,以下內容更有趣 —
小區里的公共區域是屬於小區還是業主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3贊·461瀏覽2017-11-16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怎麼辦?
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業主不得侵佔,如果個別業主侵佔公共綠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如果個別業主拒絕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拓展資料:《物權法》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參考資料:網路_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90贊·21,477瀏覽2019-11-05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4)房屋優先使用權擴展閱讀: 小區公用建築產權所有者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區劃外的「業主」權利只能依據房地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緊張程度的加劇,以土地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小區)內,許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公共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權的概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業主權
5贊·6,861瀏覽2019-09-25
小區哪些屬於公共區域
《物權法》有規定的,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均屬於業主共有。還包括小區的排水系統、配電房、天然氣管道、小區出入口、路燈、溝渠、圍牆、電梯、水箱等。
8贊·2,260瀏覽2018-01-08
業主有權使用小區公共用地嗎?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綠地,為小區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其擁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的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由於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同擁有所有權,共同決定如何對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業主個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佔用小區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利用其經營的,應當徵得業主的同意。至於商業化經營所得收益,應當歸業主所有,由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業主決定如何利用。 相關法條:《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 房產證上按份共有的比例越多是不是享有優先使用權
從道理上是這樣的。你共有的比例越高,也就是你享有的使用權越多。當然如果你們有合同另行規定,那還要看這個是不是有其他約束。
F. 為什麼要規定小區業主的車位優先使用權
近年來,由於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個人擁有汽車量不斷增加,「停車難」成為了一個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並由此引發了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業主之間的多重矛盾。
對於小區內的車位、車庫的分配和使用,《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租售引發業主爭議
某小區的車位與住戶配比為0.5:1,開發商在銷售車位時,規定每戶最多隻能買一個車位。業主入住後,物業公司在出租露天車位時,同時規定每戶最多隻能租賃一個車位,已經購買了車位的業主不得再租賃車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上述規定,引起了一些業主的不滿,並引發許多爭議。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業主提問淵以下簡稱問冤院我家有兩部車袁地下車庫還有未售的袁我為什麼不能買兩個車位鑰憑什麼我買了車位就不能租車位鑰專家解答淵以下簡稱答冤院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案例中小區的車位配置比例為0.5:1,也就是說,小區最多隻能有一半的業主可以享有車位。此處,獲得車位的使用權的途徑包括購買、獲贈和租賃等方式,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說,通過這些方式處置車庫車位後,單個業主所獲得的使用權不能超過1個,如果多於1 個,就違反了配置比例。
因此,在車位配比等於或小於1 的情況下,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權拒絕業主購買或租賃多於1 個車位的要求。如果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向同一業主出售或出租了2 個或2 個以上車位,其他沒有購買或租賃到車位的業主可以向法院主張確認合同無效。
佔用小區公共部位設定的車位屬業主共有
答:有業主認為,無論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車庫車位,都是佔用了除房屋專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成的,而這些車庫車位和其他場地也應當算是歸全體業主共有的共有空間。
根據《物權法》第74 條第3 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小區內的所有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也沒有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確定」,小區內按照規劃批准建成的車庫、車位,在銷售之前,當時還不存在業主共有,整個建設項目的權利人就是開發商,開發商依法對這些車位、車庫具有處置權。
在開始銷售之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設定的車位,產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車位是租是售開發商有權決定
答:在上面第2 點的分析中,已經明確,除佔用公共場地而建成的車位之外,其他車位、車庫的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因此而具有處置權。既然如此,那麼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其決定權在開發商,而不在業主。法律限定的是開發商出讓車庫車位的對象,而不是處置方式。
露天車位租期不得超過20年
答:通常,露天車位是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而建設的,物業公司負有對其進行管理的義務,可以將其劃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業公司與業主變相簽訂合同約定租賃的期限為70 年,這樣的租賃合同是部分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同法》,最長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露天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是否有權免費使用?這主要看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約定。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不收租金,則業主在繳納了車位的物業服務費後無需交納。但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對此未作約定,在車位配比不足的情況下,
為了合理分配資源,物業公司或者業委會可以通過有償使用的形式將車位出租。業主對公共車位的共有權,不一定體現為佔用某一個車位,也可以體現在對公共車位經營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車位的業主相對於其他業主來說多佔用了公共資源,按理也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計程車位所得收益應按約定分配或依法納入維修資金。
其他小區車位盡量短期租賃
答:業主能否購買或租賃旁邊小區的車位?《物權法》對於「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首先滿足」不同於「優先滿足」。「優先滿足」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業主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業主以外的其他人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那麼開發商將車庫車位出售給他人,就沒有侵害業主的「優先購買權」。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74 條的規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業主更高的條件,都不能首先賣給其他人,除非是小區業主書面承諾放棄購買、租賃車庫車位。如果該小區的開發商將車位賣給其他小區的業主,只要將來無法實現其按車位配比享有車位的業主提起訴訟,法院都可能認定其他小區業主購買車位的合同無效。
那麼,業主能否租賃其他小區的閑置車位呢?按照物權法物盡其用的原則,是可以的。業主的需要有一個時間段,小區開發初期,可能入住率還不高、小區業主的經濟能力還有限,此時應當允許開發商將閑置的車位向小區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護開發商盡快收回車位、車庫成本的合法權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周邊居民停車難的問題。但將車庫車位向小區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時候都必須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合理停車需要,在兩者沖突時,向外出租的合同無效,因此,這類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宜過長。
推薦閱讀:購二手房後才發現質量問題 維修資金買家承擔
律師:口頭承諾為不定期租賃屋主有權解除合同
置業選房竅門:買房前要"三看、三比、三算"
律師在線回答:合夥購買房產是可以按比例共有
買房貸款過戶細節提示(編輯:焦點佛山)
G. 房屋租賃優先使用權問題
你不可能是享有優先使用權,而是作為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這個無需約定,法定。但實務中很難操作,基本屬於無用的法律規定。因為出租人可以搞和陰陽合同,漫天叫價,月租金明顯高於實際,讓你無法享有優先承租權,然後他再對外正常價格出租。現在你有證據證明房東違反合同約定,事先將房屋出租給別人,這可以由法院確定他們之間租賃合同無效。但無效並不意味著你可以和房東簽訂合同,房東照樣可以刁難你,甚至以自用為由收回房屋。所以,建議,你和房東協商一下,適當上漲租金,由房東出租給你,只要你和房東一條線,對付交納定金那個人是有辦法的。但你如果不能和房東協商一致,你單方是不能解決好問題的。
H. 乙方在合同期滿後,甲方如繼續租此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使用權
不清楚房東之前和你協商續租的問題沒有?如果協商了你不願意漲房租,那麼現在你再找房東,房東可能不會同意續租給你。如果房東沒有與你協商,一般要考慮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不過,房東是可以為難你的,故意漲價至你不能接受的地步,或者以自用為由不租給你,所以,你還得積極、友好第和房東協商,不要以為優先承租權有多大的作用。對於房東,想來誰價格高租給誰也很正常。
I. 請問優先使用權
一、樓頂屬全體業主共有,如果沒有經規劃許可,開發商無權在樓頂上蓋簡易房。
二、沒有規劃亂建,屬於違章建築,可以向城管執法單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