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登記簿上所有權人為甲給付判決
Ⅰ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子寫老人的名字,出資方有房屋的所有權嗎
需要分情況:
(1)對於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名字寫父母名字,那麼房子所屬權歸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與子女簽協議,表明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當父母去世後,
房產歸子女共有。按出資額繼承房產份額。
(3)也可以簽協議,房產證寫子女名字,房產歸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歸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所有。
根據《據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該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這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名字是你的,但若房子沒有經過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名字是別人的,那房子依然不歸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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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就可以將房屋產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證據一般包括出資證明,多年佔有房屋的事實。當然出資人現在也必須具備購房資格。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的只有轉移登記。
所謂「轉移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變更時進行的登記。購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記在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才算真正獲得了房屋所有權。
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是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治社會,講究證據為重,如果子女出資所購是二手房,建議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發生,付款單據也將作為為此房出資的有力證據,如果直接交付現金,則很難證明該房產的出資人是子女。
Ⅱ 房產證與登記簿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區別:
1、定義不同
不動產登記簿,是指記載不動產上的權版利狀況並備存於特權定機關的簿冊,房屋登記機構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2、功能不同
不動產登記簿是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源證明文件,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就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
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
3、發放對象不同
不動產登記簿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動產登記簿
網路-房產證
Ⅲ 請問只有房產證,沒有戶主的身份證可以過戶嗎
沒有身份證可以提供其他的身份證明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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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請材料以後的處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Ⅳ 房產證上寫明房屋單獨所有和一位權利人的名字,與房屋登記簿上一樣嗎
房產證產權人,和檔案里登記是一致的。
Ⅳ 房產證上「共有情況: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共有情況:單獨所有,指的是房屋產權屬於登記產權人獨有,無其他所有人。若為共同所有指的是房產證署名的各方共同擁有房產,共同行使對該房產的權利。
對於「共有」的定義,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於「單獨所有」目前在法律層面上尚未定義。
住建部《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中指出「【共有情況】記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於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是與單獨所有相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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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Ⅵ 問:不動產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所做的處分該房屋的應為到底發不發生物權效力 書
不動產異議登記的作用在於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版的發生。如果不動產登記權簿上的權利人是有權處分,那麼其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會受異議登記的影響,但在事實上會受影響;如果其為無權處分,本來可以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但由於出現異議登記,推定買受人為惡意,即使拖關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依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這句話的前後是什麼?「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將該房屋轉讓與他人的合同有效,發生物權變動」,合同肯定有效,只要符合合同法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至於要發生物權變動的話需要有效合同,有權處分加上過戶登記,如果有權處分人拖關系辦理過戶登記,那麼物權會發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