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被騙
⑴ 沈陽金水佳緣房產土地使用權50年是不是被騙了
不確定,他給你的使用年限應該是不包括施工年數,雖然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他算得是從批地的那一刻就已經開始計算時間了
⑵ 水利局的地能租賃17年找律師能弄明白嗎怕有糾紛或者被騙
如果水利局是土地使用權人的話,作為政府工作部門,它取得土地使用權版的方式應該是劃撥。以權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必須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徵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此外,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且出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
⑶ 什麼情況下可以到檢察院報案,或者直接到檢察院報案可以嗎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貪污賄賂犯罪版,國權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如果只是民事糾紛,直接向法院起訴即可。
⑷ 請問檢察院都直接受理什麼樣的案件啊
1、刑訴18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4個罪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4.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5.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6.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