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訴訟
① 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怎麼理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專全民所有制和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②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法院能否查封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法院能查封,其進行拍賣處理的時候,注意拍得人要補交該劃撥土地的出讓金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執行行為雖然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行為,與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有本質區別,但劃撥土地轉讓的批准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政府的權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也不能逾越行政權,仍然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當然,如果被執行人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已經被人民政府批准轉讓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地上建築物、附屬物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執行該劃撥土地使用權。
《國土復函》第四條規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不能當作當事人財產進行裁定。但裁定轉移地上建築物、附屬物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時,在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隨地上物同時轉移。
1998年9月9日法釋[1998]25號《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擔保糾紛案件中,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變現」。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
依照上述規定,對有效抵押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及有效抵押的房屋所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論是否經過批准,只要辦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記,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直接執行,無需再徵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③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方面的法律知識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內的或者繳納補償容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其特殊之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權利取得的方式,因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屬於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權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礎上,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權利的交易限制,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劃撥土地用於交易,一是要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應當上交國家。
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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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國有劃撥土地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由湖南拍賣劃撥土地一案引發的法律思考戴勇堅【案情介紹】 長沙××集團公司為湖南××鞋業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300萬美元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因××鞋業有限公司無力全部償還貸款義務,而引發擔保糾紛。此案原告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長沙××集團公司向中國××銀行承擔返還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後,中國××銀行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拍賣長沙××集團公司所擁有的三塊國有劃撥工業用地,其中一塊為空地,另外兩塊土地上附有廠房。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湖南省××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土地和房產進行評估,評估確定該房產和地產的總價值為1800萬元。評估後,湖南省××拍賣行舉行拍賣會,將上述土地拍賣給長沙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成交價為1100萬元。長沙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拍賣成交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長沙市國土、房產部門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到國土、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國土、房產主管部門以該土地為劃撥用地,不能直接拍賣轉讓,不同意辦理出讓手續。在長沙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後,以及各方的壓力之下,國土管理部門與長沙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 本案發生後,被執行人長沙××集團公司對於判決書判令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無異議,並表示將積極籌措資金履行保證責任。但2003年長沙××集團公司已經被劃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用於安置企業職工的資金缺口尚有3400萬元,長沙市政府計劃將該國有企業所使用的劃撥土地出讓,將出讓金用於職工安置補償。因此本案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被執行的土地應當如何正確地處理直接關繫到該公司眾多職工的安置狀況,影響到社會穩定。為此,被執行人在委託本所之前咨詢了許多專業人士,得到的答復都是法院的執行裁決書無誤,而且作為執行標的國有劃撥土地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更是回天無力。 在司法執行階段,法院經常直接拍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大多數人也對此習以為常,認為作為司法機構的法院的執行行為當然正確無誤,即便有異議,也鑒於法院司法權的權威而只能保持沉默。當被執行人找到本律師事務所時,筆者憑直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的合法性產生質疑,為此,筆者查閱大量資料,對現行有效的法律作了細致的分析,並深入相關的理論研究,並與有關政府國土部門進行溝通。在此,筆者就法院能否強制直接拍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從理論和實務上粗淺地提出自己的觀點,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劃撥土地能否直接成為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概念與特徵 所謂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首先,取得方式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通過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的,這種方式屬於行政方式;出讓方式是通過合同方式,它創設了可流轉的民事財產權或物權。 其次,是否支付對價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償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的使用者應當繳納的「補償、安置等費用」並非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只是對原先的土地使用者的損失和重新安置的補償。 再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讓土地使用權都是有明確的期限限制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最後,使用權的性質不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可進入市場,屬於民法上可交易的財產范疇;而劃撥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是一種不可交易的財產。不可交易即意味著使用權人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處分。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權實質上失去了財產的本質屬性。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在過去高度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均無一例外地採取無償劃撥的形式,同時為了確保土地所有制的穩固性,1982年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排除了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的可能性。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成為最主要的土地使用權來源方式,並且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而劃撥土地的范圍逐漸縮小,一般理論界認為只能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公共設施等公共用地採取劃撥方式,經營性用地不應當使用劃撥用地。「以用地項目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確定是否可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用地目的具有公益性,相應的用地主體才可以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反之則一律應當通過有償出讓方式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只有這樣進行規范,才能體現土地劃撥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從社會公眾利益角度出發的,這樣才能建立起真正健康有效的土地使用權市場。」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目前仍然佔有大量的國有劃撥用地,本案中涉及的劃撥土地就是由國有企業佔有使用,但這種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用地正逐漸以劃撥土地變為出讓土地的形式進入土地流通市場。 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即權能說和地上權說。權能說認為,依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依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劃撥實質上是國家通過社會成員行使其佔有、使用土地的權能,而不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財產讓與他人。因此,事實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二者合二為一,土地使用者取得權利(嚴格來講是行使權能)是無償的,不定期的;但這種權利不是屬於使用者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 地上權說認為,從法律規范的目的上看,劃撥土地使用權基本上屬於傳統民法中的地上權。劃撥只是土地使用權設立的方式不同,並不意味著因劃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是一個獨立的財產權利。行政手段也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取得方法,因劃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要進行不動產設立登記,其權利人也有獨立地在其土地上使用、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因而,因劃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同樣是一個獨立的財產權利。
⑤ 國有劃撥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賣或變賣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5)確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訴訟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於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為規范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條根據工作需要,下級人民法院可將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辦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或拍賣時,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辦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編制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人民法院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當先期公告,明確入冊機構的條件和評審程序等事項。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審判部門、執行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應當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打分,按分數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後確定進入名冊的機構,並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到場,視情況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
參考資料:網路--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⑥ 國有劃撥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可以拍賣
第一,國有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是不能拍賣的,是屬於違法的,土地屬於國家版,個人禁止交易,轉讓。權
第二,可以先上繳土地,由土地資源管理局來進行重新劃撥。
第三,程序要先申請,需要有充足合適理由,並繳納一定費用.
涉及拍賣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事宜,必須由國土資源局批准。
⑦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如何確定的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新中國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2)實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⑧ 法院能否直接判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回民政府決定不辦理答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劃撥土地只有在這種情況下 才可以判決轉讓。這種判決情況的前提就是「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
政府都同意劃撥了,當然可以辦理。
⑨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許可權問題
你公司的屬省級直屬企業,土地行政劃撥屬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法
第五版十四條權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