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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1-02 22:29:42

1.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宅基地是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戶口蓋房子用的地塊。一般是一家分一塊地蓋房子。使用權就是適用宅基地的權利。

2.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3.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啥意思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對本集體土地的佔用、使用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有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

4. 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內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5. 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可以轉讓的。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對轉讓是有限制的,只能轉給村集體的人。

6.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所有權的意思!

土地法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物權法的法律地位比土地法低,這一條就應該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寫物權法的規定,省的全國人民歧義。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律專家也不例外,都替他們害臊。群眾對承包地有承包權,對宅基地有使用權,至於個人兩個字用的不貼切,不如說人民群眾,這個概念既可能指個人也可能指家庭

7. 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一種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法審批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組織成員的、用於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特徵可歸納為:
1、使用主體的限定性,必須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使用客體的限定性,僅限於集體土地中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用途的限定性,僅限於建設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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