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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2 23:01:07

Ⅰ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

有多種來分類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自,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Ⅱ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並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Ⅲ 土地證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意思是在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也就是土地是屬於國有的。登記在土地證上的土地個人只有使用的權利,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個人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的方式承包給別人。但由於土地是屬於國有的,個人沒有所有權,即就是說土地不是個人的私人財產,不能買賣,不能繼承,當土地證上登記的人死亡了或違法土地使用規定而被取消土地使用資格時,土地將被收歸國有,也就是收歸所在的村集體所有。

Ⅳ 目前我國有哪幾種土地使用權

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地性質分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農業用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土地取得的方式分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五類: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入股(或作價)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三類:承包農用土地使用權、入股(或作價)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

Ⅳ 怎麼在網上查土地使用權

現在土地使用權證一般是由縣級國土資源局頒發的,由於許多原版因還不能做到上網查詢,因權為要投入很大一筆資金,才能建成土地使用權證登記查詢系統,現在一般的縣級財政沒有這個財力。

拓展資料:

在農業委員會或者是國土資源局上可以查詢,但是一般情況下沒有申請或者一些證明,普通人不能查詢土地性質。

現在土地使用權證是由縣級國土資源局頒發的,由於許多原因還不能做到上網查詢,因為要投入很大一筆資金,才能建成土地使用權證登記查詢系統。

如果你有了查詢資格,可以按下面三個方法查詢:

到當地國土部門土地登記機關查詢,自然人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證件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律師、三法機關可以憑借資格證及單位介紹信查找咨詢相關案件當事人的土地證情土地性質又稱用地性質: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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