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1. 如何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
淺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布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布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准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盡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贊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知識產權給予盡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復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也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展同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知識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知識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識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專利申請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申請專利,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秘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知識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內涵。從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盲區。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
1.國內知識產權低水平運作
主要表現在:(1)權利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一詞,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知半解的狀態,提到知識產權,很多人認為僅僅是指各種各樣的專利,對於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其他諸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等所知甚少,不會正確的運用甚至想不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導致許多無形資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2)產業化水平低下。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時申請專利而是熱衷於申報科技成果獎。由於科技人員不關心科技成果的開發利用,許多成果通過鑒定、頒發獎勵之後就被束之高閣,或者被外國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因此中國的科技人員雖多,但科研成果開發利用的情況卻相當落後。(3)管理水平較低下。我國大多數企業僅設置兼職機構和配備兼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企業所佔比例較低,甚至有些企業沒有任何設置。由於疏於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缺乏對科技開發人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被科技人員「跳槽」帶走的事例屢屢發生,其後果不僅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而且企業的市場銷售份額也隨之喪失。
2.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足
總的看來,中國在科技創新、科研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比較低,研發經費支出總額只有美國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與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4]。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問題。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抓住當前的既得利益,缺乏長遠利益,忽視依靠科學技術知識競爭的意識,從而對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極低;有的企業只注重知識和技術的利用而忽視對知識與技術的保護,甚至設法盜用別人的知識、技術與專利;還有的單位(尤其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則強調知識、技術與專利的申請與保護而不重視把這些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太完善,科技創新與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非常重視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它是經濟增長的關鍵[5]。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在司法和行政保護的范圍及力度上有所差異。
三.加強我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強化保護意識
首先要對全社會成員進行深人、持久、有效地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認清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我們自己的科技和民族文化事業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國家間正常交往和貿易的基礎。我國要在世界上享有應有的地位就必須科技興國,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科技的杠桿;處於領導崗位上的幹部,將要走上工作崗位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是教育重點對象,讓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內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運作方法有一個深人理解,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的形式上,要輔之以經常性的打擊各類盜版和假冒等侵權活動,造成一種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進行的重要保證。一方面,應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可借鑒美國經驗,引入懲罰性賠償,以根除「賠償低」的痼疾。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負擔,引入一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決「舉證難」的問題。
(三)企業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善於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
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企業的競爭實質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企業要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新知識,多學習國內外優秀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時將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發明和新創意到國內外有關部門申請知識產權注冊,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在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加以維護,積極應對跨境知識產權糾紛[6]。
(四)加強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我國知識產權是由版權局、專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分散、協調能力差的問題,國家應設立專門知識產權的協調機構,統籌各部門的立法、執法工作,減少管理上的混亂。目前盜版和假冒商標等違法侵權現象仍然嚴重,執法要加強打擊力度,在手段上要有所創新,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有一個更新的局面。
2. 如何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 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作出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的性質, 如是獨占許可, 應在合同中規定, 將來如有第二方擅自進口專利產品, 應由技術供方負責與侵權第三方進行交涉, 同時應注意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生產、銷售合同產品, 如需向區域外存在平行專利的第三國出口, 應經過進口國專利權人的同意, 才能將產品出口到該國。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經營者, 應注意進口的貨物是否侵犯本國專利權人的權利。如進口產品在國內存在有效的專利權,應在取得本國專利權人的許可後, 方可從事該產品的進口。對某些外國企業運用事實標准中包含的知識產權設置壁壘, 壟斷市場的行為, 國內企業可聯合起來進行抵制, 或將其訴諸法院解決, 必要時可申請國家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對外國技術壁壘進行調查。對一些國家運用國內法案以知識產權為借口對外國產品進行打擊報復行為, 可採取反報復措施, 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
此外, 我國應加強對TR IPS規則的研究, 取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出口檢查制度。TR IPS協議規定對出口貨物可以進行知識產權檢查, 而對進口貨物進行知識產權檢查是TR IPS規定的最低標准。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科技整體水平落後,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處於不利地位。我國只需達到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做到既遵循該標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國家利益。為此我國應將主要精力限定在進口審查上, 出口檢查可以取消, 這樣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有利於提高海關行政效率, 防止外國不法商
人藉此阻止我國產品出口。
(五) 加快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管理。目前, 企業間甚至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 誰佔有的人才多, 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隨著中國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 中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遭遇國際企業的競爭, 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壁壘對中國對外貿易限制會更加嚴重情況下, 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重視, 那麼中國企業將會因為失掉「知識產權人才」而失掉企業未來發展所需的市場。
總之, 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強, 我們只有將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積極申請專利、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等措施, 才能讓我國企業免受切膚之痛,並讓知識產權這把雙刃劍為中國自身所用。為此, 我們必須加強教育與宣傳, 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以增強我國科技、經濟競爭能力, 更好地參與並在國際競爭中勝出。
同時我們要認清發達國家倡導的所謂「貿易自由化」, 透徹地認識發達國家通過非關稅壁壘中更加隱蔽, 更具有報復性和更為霸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他們的國家利益。這樣, 我們才能制定相應對策措施, 運用適當政策手段同他們作合理斗爭, 以達到維護我們自身的國家利益的目的。
3. 為什麼發達國家要推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我國如何應對
因為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成熟,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多。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國際化的進程,如果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時跟進的話,那麼在國外知識產權的成果就得不到保護,在一些發展中國國家就可以肆意濫用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成果省去了前期開發研究的巨額成本,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產品中要攤入研發成本反而競爭不過。
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4. 我國加入了多少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截止2019年1月。中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4)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擴展閱讀
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日本在過去幾十年裡,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
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和印度等國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5.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摘 要】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快。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力、保護水平將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文通過對我國知識產權與國外進行比較,找出我國的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法。
【關鍵詞】我國知識產權現狀;知識產權問題;解決辦法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快,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知識產權的保護被提到新的歷史高度,特別是加入WTO後我國企業面對外國企業的沖擊,如何保持原有的國內市場,開拓國際市場成了企業面臨的一道難題,而知識產權的保護又是其中關鍵一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力、保護水平將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一、我國知識產權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主要特徵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完善開始了主動性的戰略設計;知識產權管理更具科學性;知識產權保護更加理性化;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知識產權文化逐漸與中華傳統文化融合;知識產權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同時增長。
1.知識產權法治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不斷健全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建立了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的雙軌制。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都有關於相關行政機關對其所管轄范圍的知識產權糾進行行政處理的規定,是知識產權司法保
6. 運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知識,分析我國為什麼要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世紀之交,千年之交,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的新形勢下,進一步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積極作用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下面就知識產權歷史沿革,我國知識產權現狀,知識產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以及需要加強的幾個方面作一簡要論述。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和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
世界上的財產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為有形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有形財產權又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是指可移動的財產,如電視、汽車等,不動產是指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財產,如房屋、礦山、土地等等。而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所以,知識產權(知識財產),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通俗地講,即人的智力勞動成果,依照法律得到承認並得到保護,權利所有人將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人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認可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概括起來,知識產權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按照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歌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各項權利:(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4)科學發現;(5)工業品外觀設計;(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7)制止不正當競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的范圍與以上基本相同,但在保護的形式及期限方面做了更明確的規定。
除以上列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外,在工業、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都應該屬於知識產權調整的范圍。在實際工作中,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和「版權」。上面(1)所述的對象為知識產權中的版權部分。(2)所述的對象通常稱為「鄰接權」,即與版權鄰接的權利。(3)、(5)、(6)和(7)所述的對象構成知識產權中的工業產權部分。第(4)項所述的科學發現應不包括在知識產權的客體之中,因為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也沒有一個國際公約認為科學發現可享受任何財產權。因此,科學發現應不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本不應該列舉在知識產權所包括的權利之中的。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產,與其他有形財產比,有其自身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壟斷性或獨占性。他是指知識產權專屬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權利客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就是對權利的一種空間限制。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的范圍內受到保護,而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識產權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也享有獨占權,則應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請。(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除受空間(即地域)的限制外,還要受時間的限制。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屆滿,權利即自動終止,這一點與其他財產有很大的不同,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它可以幾十年乃至幾代人占其財產,並沒有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卻有法定的佔有時間。有些知識產權的保護(如商標專用權)經過履行法定手續,可以續展延續。
隨著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在不斷的拓寬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激發了人們的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保障了人們依法獲得的智力成果權利。而人們發明創造激情又不斷創造出來的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所以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是一個動態的開放性的發展過程。
世界上知識產權制度最早出現在中世紀的歐洲,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爾多的一個市民十五年的色布染織壟斷權,這可以說是專利制度的雛形。1474年,在商業盛極一時的義大利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它以明文規定給某些機器與技術的發明人授予十年的特權。之後,英、美、法、俄等國家陸續頒布實施了專利法。西歐資本主義工業革命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為維護財產私有和鼓勵自由競爭,在19世紀初葉,法、英兩國率先頒布實施了商標法和版權法。至此,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專利、商標和版權)開始建立。迄今為止,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大都建立了體系完備,保護水準較高,而且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保護方面的高水準,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方面的積極作用。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但知識產權立法也有近百年的歷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分別於五六十年代頒布了商標法規,但不夠完善,再加上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商標的功能和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真正意義的符合國際保護知識產權通行規則的法律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的事情。改革開放以後,國際經濟貿易開始活躍,代表商品信譽的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顯得極為迫切,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國際經貿合作的要求,於1983年3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後,1984年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1年6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1年10月1日實施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3年12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隨著改革的深化,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這些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標准,又先後進行了修訂,有的正在加緊修訂之中。我國在加速國內立法,健全知識產權制度的同時,先後參加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與質量協定有關議定書》、《專利合作條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和《保護錄音製品的日內瓦公約》。由此看出,我國在改革開放後用了二十年左右時間,不僅基本健全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而且參加了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主要條約、公約。從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時間看,速度是相當快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比,其保護水準應該是高的。我們可以自豪地說,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是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的成功範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自成體系,與國際上通行規則接了軌,而且中國特色非常鮮明,基本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要求。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縱觀世界不同國家經濟體制現狀可以看出,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往往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就越完善,其保護水準也越高,有些經濟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雖然也搞市場經濟,但並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所以說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既然市場經濟不具有社會制度的屬性,那麼它就具有市場經濟的共性。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幾點:1.承認個人和企業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它們自主地作出經濟決策,獨立地承擔決策的經濟風險。2.建立起具有競爭性機制的市場體系,由市場形成價格,保證各種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由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機制,對市場運行實行導向和監控,彌補市場經濟本身的弱點和缺陷。4.必須有完備的經濟法規,保護經濟運行的法制化。5.要遵守國際經濟交往中通行的規則和慣例。上面講的市場經濟體制的5點共性,其中2、3、4、5點都涉及到知識產權,所以我們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必須遵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對於市場經濟積極的促進作用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那麼,知識產權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有哪些作用呢?概括起來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特點要求,必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規范市場行為,反對不正當的競爭,創造一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知識產權法律就是直接規范市場競爭主體行為的法律。如《專利法》是調整發明創造所有權,授予發明創造以專利、轉讓專利發明創造和利用專利發明創造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商標法》是調整商標注冊、使用、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著作權法》是調整著作權關系的基本准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主體行為關系的法律。在知識產權的幾個主體法律中,《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是市場主體法中規范和保護智力成果的法律,但《商標法》、《專利法》側重於保護物質文明成果,《著作權法》側重於保護精神文化成果,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構成了以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構成了以保護市場主體因智力成果而獲得的權利和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行為規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即公平競爭。
(二)知識產權制度是企業開展公平競爭的法律保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利和經濟利益,他們之間處於平等地位,接受市場優勝劣汰競爭法則的檢驗。作為一個企業來說,面對開放的市場,謀求生存和發展,使自己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一方面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在不確定的市場中,對自己利益的維護只能通過對最大利益的追求來實現。市場競爭實質上就是企業通過追求更高的利潤率來確保其實現平均利潤。另一方面,企業更高利潤的追求往往要通過優良的商品或優質的服務或滿足人們精神或物質的新需求來實現的,這就促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高產品質量,運用高科技武裝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對新的發明創造,企業敢於投資開發,不斷地開發和創造新產品(包括物質產品和精神文化產品)從而推動人類文明的進步。那麼要維護這個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作保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是直接地規范企業公平競爭的法律。如企業有了新的發明通過專利審定,獲得了專利權,這種新的發明運用於生產,生產出了新產品,這種新產品就受專利保護,任何人未經專利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依照《專利法》,發明專利將獲得二十年的保護。如果把這種專利產品命名一個商標,並依照《商標法》獲得注冊保護,那麼,就獲得了這種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獨占權。因為在同一類商品中,你的這種專利產品叫這個商標(牌子)並獲准注冊,別人就不能再用這個商標了,他人不管是善意還是惡意用了這個商標(牌子),就侵犯了你的商標專用權。同時,作為一種專利產品,專利保護的時間是有限的,而商標保護可以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從另一個角度說商標保護又彌補了專利保護的不足。對於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無論是你的專利權還是商標權受到侵害,企業都有權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查處或到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利。如果企業遭受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的侵害,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查處或到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既是國家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手段,又是市場競爭主體(企業)參與競爭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
(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開展國際經貿合作交流的基本條件。一個國家資源、技術是有限的,只有把自己置身於國際經濟舞台,參與國際經濟合作交流,才能彌其所短,揚其所長,更快地發展自己,更好地滿足本國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但是,在世界經貿活動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越來越大時,或者說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經貿合作交流質量、數量的重要因素時,就要求世界范圍內開放的經濟關系需要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法律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這不僅符合發達國家的利益,也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這是因為:首先,沒有知識產權的充分保護,在很多方面就沒有技術的轉移以及直接對外投資。其次,在所有國家的經貿交流活動中有其共同遵守的規則使其能夠公平競爭,以避免某些國家認為由於其他國家的行為方式使其受害,而採取單方面的措施保護自己。我國已經基本健全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同時,我國在吸收外資的有關法律規定中,對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作為投資,該知識產權如何作價、如何使用由合資各方商定。吸引外資法律中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主要是指知識產權),該先進技術的作價標准、支付方法、保密條件,均由技術輸出方與技術引進方商定。正是由於我們國家在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以及在吸收外資的有關法律規定中對知識產權的明確規定,促進了我國國際經貿的快速增長。我國經貿合作交流取得的重大成就,從一定意義上說有賴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努力實施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三、當前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該重視的幾個問題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保護從總體來看,成績顯著,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基本相適應的。但也確實還有不相適應的方面。主要表現是,人們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還很弱,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還有待提高,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比較缺乏,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別是我們處在即將加入世貿,以及世貿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更高保護水準的新形勢下,我們要採取積極措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一)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雖然做了大量的宣傳普及工作,但從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看,有較大的差距。分析起來,問題是多方面的,既有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思想觀念根深蒂固的一面,也有我們國家商品經濟還不很發達,激烈的市場競爭還未形成,外部壓力還未足以使企業驚醒起來,學會運用知識產權這個在市場競爭中最有力的武器,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競爭。在當前經濟體制轉換的關鍵時間,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市場競爭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就顯得非常緊迫。通過宣傳普及工作,使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明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是其基本的經濟法則。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必須學會用知識產權去增強自己的競爭能力,如企業要敢於投入開發新產品,對新發明要及時申請專利審定,對一些有望佔領國際市場的專利技術,還應該到一些主要貿易國去申請專利保護。對新開發的產品要選擇有時代感、顯著性強的商標及時申請注冊,同時還要及時在貿易國注冊,努力樹立商標信譽,爭創馳名商標,避免因專利、商標不及時申請而丟失市場,為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企業作為權利主體具有獨立性,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利和經濟利益,權利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關系,因此,其權利主體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必須樹立平等的競爭觀念,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及時請求行政保護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通過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工作,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不僅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並且對社會經濟發展將產生積極影響。
(二)嚴格依法辦事,強化執法的力度。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在提高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基礎上,要樹立起依法保護權利主體平等競爭的權利,並為權利主體提供平等競爭的條件。在實際執法中,要深刻理解法的原則精神,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利。特別是要把握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在遭到侵害時,往往是被侵害主體的聲譽或其產品所佔領的市場受到傷害和影響,在處罰起來,對侵權人採取制止侵權、罰款比較容易做到,但對其侵害人責令賠償損失上做得不夠。這方面既有其被侵害人應該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主動要求賠償的問題,也有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在被侵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依法予以賠償,堅決維護被侵害人的合法權利方面的問題。如某一企業在等一年內共發生140餘起商標侵權案件,該企業對其中的80餘件商標侵權案向有關部門進行了申訴,這些侵權案件使該企業損失的利潤達一百多萬元,為處理這些案件,花去差旅費30多萬元,但是,該企業所得到的賠償只有差旅費的10%左右。由此看出,在查處商標案件時,堅持對被侵權人的賠償是很不夠的。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方面,還有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就是地方保護主義,有些地方仿製、假冒比較嚴重,但查處起來阻力很大。有的人錯誤的認為,仿冒、假冒能帶來地方經濟的繁榮,還有的認為,為地方考慮,保護地方利益,不會犯大錯誤。其實不然,假冒不僅不會帶來地方經濟的繁榮,而且會對地方經濟的長遠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保護假冒不僅會犯錯誤,嚴重的同樣構成犯罪。所以,執法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時,一定要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阻力,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堅決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進一步樹立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形象。
(三)加速人員培養和機構建設,盡快使我國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和機構體制方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從目前我國知識產權隊伍人員情況看,絕大部分都未接受過知識產權的系統教育和培訓,都是應工作需要而從一些其他部門轉入從事知識產權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顯得很不適應,特別是高精尖的人才,掌握國際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為我國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對策提供決策信息的人才就更加缺乏。所以應從教育入手,作出教育培養人才規劃並付諸實施,使之在近期內人才短缺的狀況有所改變。在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方面,有些地方必要的機構還未建立起來,該建的機構要迅速建立起來。對知識產權代理組織要嚴格代理人標准,提高代理人業務素質,使之真正擔負起行業企業知識產權的參謀顧問角色。當前,當務之急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設一支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隊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鮮明特點,特別是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方面,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繼續發揮這一優勢,使之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就必須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執法在行政管理第一線,擔負著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聖神職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行政執法效果,關繫到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用人機制上,要嚴格標准,公平競爭,擇優錄用,把好用人關。同時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確保嚴格執法,從嚴治政。
總之,知識產權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緊密相連,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須臾不可離開的東西。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我們已經基本健全了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世界通行規則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經過20多年的實踐,在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方面,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只要我們一如既往,堅持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堅決保護知識產權,學習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的好的做法,嚴格依法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努力造成人人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風尚,就一定能夠使中華民族的智慧之花,結出更多輝煌燦爛的文明之果,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人類文明進步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7. 我國是如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體系的
論中國是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體系:
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文明歷史的國家。中華民族蘊藏著極大的創造性,她創造的燦爛文化對人類文明的進程產生過深刻的影響。數千年來中國眾多傑出的科學家、發明家、文學家、藝術家、曾以其輝煌的智力勞動成果為人類文明發展做出過巨大的貢獻。
伴隨著人類文明與商品經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誕生了,並日益成為各國保護智力成果所有者權益,促進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進行國際競爭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於歷史上的各種原因,從整體上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起步較晚。但是,實行改革開放後,為了更快地發展社會生產力和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中國加快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步伐。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中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國際間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交往中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問題。圍繞這個問題展開的國際間雙邊、多邊的談判,特別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促使世界范圍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在國際社會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今天,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立場是什麼?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的現狀如何?中國採取了哪些措施承擔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義務?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紹。
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
基本立場和態度
中國政府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於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它既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又是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基本環境和條件之一。中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因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中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從1980年6月3日起,中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並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開始系統建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於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的加入書。從1985年3月19日起,中國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整體首次在中國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確,並被確認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該法也首次明確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權(版權)。
中國政府積極促進建立集成電路國際保護的環境。198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華盛頓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中國是該條約首批簽字國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的加入書。從1989年10月4日起,中國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國政府分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遞交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加入書。分別從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國成為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
1993年1月4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的加入書。從1993年4月30日起,中國成為錄音製品公約的成員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專利合作條約》的加入書。從1994年1月1日起,中國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中國專利局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上述歷史事實僅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參加相關國際組織活動的部分記錄,已足以證明了中國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立場和態度。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於八十年代。進入九十年代後,國際經濟關系和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90年11月,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草案,它標志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新的國際標準的形成。中國政府積極參與了這一談判進程,並為推動該協定的達成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出於擴大開放的需要,中國積極履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努力使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向新的國際標准靠攏,採取了許多重大措施,進一步提高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阿帕德·鮑格胥博士在回顧該組織與中國合作20年的歷史時指出,「在知識產權史上,中國完成所有這一切的速度是獨一無二的。
中國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原則,中國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嚴肅執法、堅決打擊侵權違法行為的同時,針對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建立的時間較短,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等情況,大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並加速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員的培訓。在中國,每一部知識產權法律的頒布,都有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刊等新聞傳媒廣為宣傳,並大量出版單行本和有關錄像教育片等。同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培訓班等,在廣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如,中國專利法修改後,全國有數百萬人接受了培訓,僅湖南省接受培訓的人員就達60萬。在中國各地,近年來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現象增多,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全社會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為了加速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人才,中國政府還同有關國際組織密切合作,組織有關人員出國考察學習、參加各種培訓班和研討會。僅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舉辦的培訓班和研討會就達30多次,接受培訓的人員達3000多人(次)。在中國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開展了知識產權的教學研究。如,中國人民大學於1986年設立了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中心,招收大學非法學專業的畢業生攻讀知識產權第二學位;北京大學在開展有關教學研究的基礎上,於1993年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中國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學位、碩士生、博士生的培養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的教育體制,一批批知識產權專業化人才正在向社會不斷地輸送。
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中國根據國情和國際發展趨勢制定和完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水平逐步同國際慣例接軌,已對知識產權實行高水平的法律保護。
1983年3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申請、審查、注冊等諸多方面的原則,與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擊假冒商標、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切實保護商標注冊專用權,中國於1993年又分別對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審查意見書制度,方便了商標注冊申請人,這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全部吻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發布《商標印製管理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和處罰商標侵權行為的力度。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充分、有效地保護中外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使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到對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為了使中國的專利保護水平進一步向國際標准靠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2年9月4日通過了專利法修正案,對專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專利法,從擴大對外開放和有利於科學技術、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一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專利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不論它是產品還是方法,即對葯品和化學物質產品,對食品、飲料和調味品均無例外地授予專利;二是將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從自申請日起15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從自申請日起5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10年;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專利權的保護,除對專利方法的保護延及到該專利方法直接得到的產品外,還明確規定進口專利產品必須得到專利權人同意,使得對專利權人權益的保護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規定了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條件。這使中國對專利權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這樣,中國的專利法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接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其相關的權益。依據該法,中國不僅對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給予保護,而且把計算機軟體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中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明確將計算機軟體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國家之一。國務院還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了保護計算機軟體的具體實施辦法,作為著作權法的配套法規,於1991年10月施行。國務院於1992年9月25日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對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依國際條約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以及國務院制定的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法規,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在總體上與國際保護水平更為接近和協調。
中國具有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措施。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對於將非專利產品或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對於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國的商標法律法規規定,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其職權或者消費者舉報,進行主動檢查和處理;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理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這些規定,方便了當事人,也保證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對於假冒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獨處以罰金;對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企業事業單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故意包庇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或者執法人員徇私枉法,規定追究其瀆職罪。
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對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各種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以及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等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等侵權行為,根據情況,應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分,對於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侵害著作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對侵權犯罪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知識產權在中國得到有效的保護,對於鼓勵發明創造和創作及公平競爭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對商標注冊專用權的保護,促使中外廠商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數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國的有效注冊商標達41萬余件。其中,國內注冊商標35萬余件,來自67個國家和地區的注冊商標近6萬件。以美國為例,1979年前,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僅122件,到1993年達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國商標年申請量達17萬件,其中新商標注冊申請達13萬余件,已躍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國的專利法極大地鼓勵了本國的發明創造,同時也有力地鼓勵了外來的專利申請。1985年4月1日,專利法實施的首日就受理專利申請3455件。到1993年底,中國專利局累計受理專利申請36萬多件。其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分別佔27.5%、62.8%和9.7%;國內申請佔86.4%,外來申請佔13.6%,分別來自於70個國家和地區。截止1993年底,已累計批准17.5萬件專利。其中,發明專利2萬多件,實用新型專利13萬多件,外觀設計專利2萬多件。
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中國不僅制定了一整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執法方面也是嚴肅公正的,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中國在執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歸因於知識產權法律中規定了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途徑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途徑。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途徑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嚴肅執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審判監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檢察院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保證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嚴肅性。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組織,完善審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切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保障。鑒於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一些省份和直轄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自1992年以來,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各經濟特區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審判庭里設立了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這樣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案,有利於保證執法的統一性,有利於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
隨著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和司法保護力量的不斷加強,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時審結了一大批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據統計,1986年至1993年底,全國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糾份案3505件,其中著件權案1168件;專利權案1783件;商標權案554件。人民法院通過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了中外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鑽孔壓降成樁法」發明專利的發明人訴北京市地鐵地基工程公司發明專利權屬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項發明不屬於專利法規定的職務發明,判決「鑽孔壓降成樁法」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頓國際有限公司訴深圳華達電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中國大陸申請注冊的「SENDON」商標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68314.4元。
知識產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對於民事侵權行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責令侵權人承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制裁。
對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擾亂經濟秩序,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標或專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准確地予以懲處。據統計,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標刑事案743件,審結731件,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處分的共566人。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對假冒美國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標的5名責任人除依法處以罰金外,還分別判處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這充分表明中國人民法院依法懲治犯罪,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
依據中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有責任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堅持在適用法律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為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美國好富頓公司訴深圳市海聯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權事實,確認其應承但侵權責任的基礎上,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13萬元。同時,法院還對被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民事制裁決定,該案從受理到結案僅用10天時間,受到了美方當事人的好評。美國好富頓公司將寫有「中國法律公正,法官辦案快速」的錦旗送到法院。
近幾年來,人民法院為提高司法水平,採取了許多有力措施,使辦案質量和效率都得到較快提高。為了擴大辦案的影響,人民法院注意選擇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宣傳報道,以案講法,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
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途徑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除按國際慣例採取司法途徑外,從中國現實的國情出發,中國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中都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途徑。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目前,中國地方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有50多個,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有20多個。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設立了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實行中央統一注冊,地方分級管理的原則,從中央到省、市、地、縣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內設商標管理機構,縣以下還設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國商標管理專職人員7000多,兼職人員達30萬。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維護知識產權以法律秩序,鼓勵公平競爭,調解糾紛,查處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簡便,立案迅速,查處速度快,辦案效率高。這對於權利所有人來說是極為有利的。中國專利管理機關對提出的專利侵權申訴均認真對待,及時依法處理。
著作權法1991年6月施行後,到1993年底,中國各地方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已查處了非法復制音像製品、非法復制圖書等方面的侵權行為150多起,收繳銷毀了侵權復製品,並對侵權者作出了行政處罰。1994年,中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激光唱盤復錄生產中的非法復制和圖書出版中的非法復印進行了嚴厲打擊。4月,廣東省版權、文化、廣播影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組織了大規模的突擊清查非法激光唱盤等音像製品行動。其後,上海、江蘇、湖南等地也相繼採取了類似的清查行動。這些行動,狠狠地打擊了生產銷售盜版製品活動。同時,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對激光唱盤生產加工企業的設立加強管理,對其生產加工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中國商標法實施10餘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了商標侵權假冒案13萬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華」卷煙,「永久」、「鳳凰」、「飛鴿」自行車,「貴州茅台」酒,「新開河」人參等商標侵權假冒案件,有效地保護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堅持在適用法律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依法對外國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例如,浙江省專利管理機關就一起外國人提出的打火打專利侵權案件進行了公正處理,責令廠家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國家版權局查處了福建、廣東等地十幾家工藝美術品廠仿製外國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蘇一家電子工業公司翻版生產激光唱盤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了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飛絲」、「小天才」、「飛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標侵權案件。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的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依照職權主動查處的案件佔有很大的比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肩負維護經濟秩序的職責,可以主動對市場進行檢查,有效保護了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如廣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988年以來共查處涉美侵權案301件。在這301件商標侵權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當事人投訴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檢查中發現的或消費者檢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秉公執法,堅決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許多外資或中外合資企業的贊揚。他們將綉(刻)有「清政廉潔,執法如山」、「秉公執法,扶正滅邪」、秉公辦理,保駕護航」、「公正嚴明,偽冒剋星」、「執法嚴明,大公無私」的錦旗、金匾等贈送給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稱贊辦案人員「工作認真,行動果敢」、「辦案速度之快。
8. 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是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內權 、商標權容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
拓展:根據《專利法》第1條的規定,我國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發明創造。《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9.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
我國政府對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第一部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
軟體產業是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和社會信息化的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今天,在社會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時代,計算機軟體可以說是無處不在。
實際上,計算機軟體技術及其產業早已超越了技術和產業的范圍,對整個國民經濟乃至科技、文化、國防等多個方面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是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必然選擇,也是本條例的立法宗旨。
(9)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擴展閱讀: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用語含義:
1、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2、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4、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