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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所有權益

發布時間: 2021-01-03 02:08:34

⑴ 權益可以繼承嗎

很多權益是可以繼承的,因為在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財產性權益是可以繼承的,還有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和承包財產全都是可以繼承的

⑵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財產所有抄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權必需具備(1)必需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2)必需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⑶ 繼承權包括哪些權利

繼承權包括:
(1)接受、放棄繼承的權利;
(2)取得遺產的權利;
(3)繼承權受侵害時的恢復請求權。

⑷ 中級法院判決書中的遺產繼承中的所有者權益具可執行性嗎

如判決書中只是確認份額的,沒有履行義務的,不能申請法院執行。

⑸ 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對嗎

公民來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源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修改憲法建議中,明確地提出了「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款。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正式成為憲法條文。

這一規定和進一步明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無疑是2004年修憲最具現實意義的內容,它代表了中國共產黨對待私有財產態度的重要轉變,表明了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改革,繼續穩步推進。

⑹ 繼承的權利范圍

合同有效。《繼承法》第3 條採用概括性和列舉性相結和的立法方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是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第七項的「其他合法財產」界限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將其界定為: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同時,《繼承法》第4條還規定:「個人承包所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有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遺產范圍應包括:

一。 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界定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為遺產范圍除了上述《繼承法》所舉列的種類外,尚有《民法通則》可作為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5條則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 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

債是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債權關系就其實質而言是財產關系,但根據其履行標的來劃分,則有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券和履行標的為非財物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表明,僅有以財物為履行標的債權方可作為遺產。

根據債的發生原理,債權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而產生。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也可相應地因此而產生。本案中,楊某與他人合夥經營,尚有合夥財產。根據合夥合同,他對與其他合夥人享有債權,即對於采礦設備一套,存款8000 元,礦石款6萬元及黃金十餘兩等,有分割合夥財產的權利。此種債權無疑屬於遺產范圍。

審判實踐中不易掌握的,是哪些債權不能作為遺產。一般認為,下列債權屬於履行標的為非財物的債權,不能列入遺產范圍:

1. 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聯系的債權。它包括:(1)委託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委託合同是基於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賴,受託人願意為委託人效勞而產生的,其合同基礎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相互信賴。因而委託人應當承受受託人所謂的法律行為的後果,而受託人一般應親自處理委託市事務。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委託合同自動終止,各自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而不能將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2)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所享有的勞動權與勞動者的人身存在是不可分離的,並不能轉嫁給他人。一旦勞動者死亡,原來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也隨之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承受。

2.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主體地位是特定的,當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隨承租合同的自動終止而消滅,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其繼承人希望能繼續租用該房屋,還需與出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從民法理論上分析,合同具有相對性。即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不可及於第三人。由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既往的房屋管理體制影響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易於出現的問題是:公民承租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的房屋,往往有兩種情況:其一,單個公民享有承租權。如果該公民死亡,其處理原則應是該公民承租權消滅,不發生其繼承人對該房的承租權繼承問題。其繼承人意欲繼續承租,則應以有關法規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其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租房屋,但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只載明家庭成員中一人為代表。該公民死亡時,處理原則應是,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這並不意味著承租權的繼承,而是承租權主體的減少。

3. 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不能作為遺產。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第三人作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受益人可以獨立以受益人的身份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如本案中張某為其夫楊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它可以獨立地領取5000元保險金而不將其納入遺產范圍。

4. 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權利不屬於遺產范圍。由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所曾財物實際交付給受贈人所有,此合同方可生效。因此,當贈與人或受證人死亡,贈與合同即告終止,受贈人的受贈權也歸於消滅,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 公民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等領域里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既包括人身權利,又包括財產權利。其中的人身權利,一般說來因其同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可移轉、讓與給他人,隨公民死亡而消滅,不發生繼承。但有些非財產人身權利,也可以繼承。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作品享有發表、復制、發行等使用作品的權利,保護被繼承人的作品不受侵犯的權利等。其中的財產權,則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四。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這是一個界限寬泛而模糊的范圍。最高人法院從司法解釋角度,將此「其他」界定為「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兩大類。後者我們已在前文論述。在此僅表述「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設定並證明某種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書面憑證。如車票、支票、匯票、股票、債權、國債等。它分為不記名有價證券、記名有價證券和指定人有價證券三種類型。有價證券可以由公民持有、轉移,因而可以作為遺產由公民繼承。

五。 債務:

前述遺產范圍在民法理論上屬「積極財產」,但作為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債務即「消極財產」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為,在繼承法領域,繼承遺產必須連同「積極債務」與「消極債務」並繼承。

同其他債的產生一樣,債務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而產生。一般情況下,繼承被繼承人的積極債務,也應繼承其全部債務。但特殊情形下,即債務與特定人身相聯系時,則不可發生繼承。如:(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創作和表演的義務,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為作者完成創作品的義務是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的,表演人的表演義務也具有人身性質,不可讓與,他們死亡後,創作義務和表演義務自動消滅;(2)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親自完成承攬表的之義務也不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為承攬合同主要是定作人基於對承攬人完成特定工作的某種技能的信任而訂立的,因而要求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勞動力和設備親自完成加工、定作或修繕工作。如果承攬人死亡,則其義務自動消滅。定作人無權要求其繼承人繼續完成所余工作。在司法實踐中,遺產范圍的決定還涉及到一個更為具體的問題,即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分。只有將遺產與共有財產區分開來,才可能准確確定遺產的范圍。這種區分有兩大類:

(一) 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區分。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其具體分割辦法,應根據婚姻法律規范辦理。

(二) 遺產與其他共有財產地區分。公民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除了上述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之外,還存在著其他許多公民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如公民合夥經營等,死亡後,應分割合夥財產,將其應得部分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⑺ 孩子多大才有繼承房產的權利

繼承權與孩子的年齡無關,即使是胎兒也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沒有規定繼承權的年齡限制。

3種情況孫輩可獲繼承權

第一種情況是老人的子女先去世的。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遺產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或遺贈。另外,代位繼承只發生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中。

第二種情況是,老人去世後,子女也去世的,老人的遺產也可由孫輩轉繼承。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不同是,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

還有,轉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轉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不僅包括原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還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第三種是老人在世時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孫輩。此外,如果孫輩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也可適當分得遺產。

(7)繼承所有權益擴展閱讀: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⑻ 如何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內規定,容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我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遺產繼承權是一種相互的權利。父母死亡時,子女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子女先於父母死亡時,父母依法繼承子女的遺產。作為法定繼承順序,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體現了養孝育幼的繼承原則。

⑼ 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

  1. 你想問的是什麼呢?

  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總綱中,確實規定了公民財產的保護,但所你的說法有些出入,憲法中的准確說法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繼承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⑽ 父母的財產每個子女都有權利繼承嗎

繼承權男女平等每個子女都有份,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建議法院起訴,但你的知道有多少錢,不然會被他私吞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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