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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3 03:23:26

① 納稅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營業稅

正確。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沒有特殊規定,所以按常規由出讓方繳納稅款;
而其他無形資產: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規定由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② 受讓國有土地如何交契稅

國有、集體土地契稅的計算: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版支付的超出合同權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國有土地使用證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③ 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一、土地可以買賣嗎
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組織不得擁有,土地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買賣的。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是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買賣是該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約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1、 招標方式
招標出讓是指土地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 拍賣方式
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 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 掛牌出讓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綜上所述,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能夠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掌控,所有權一旦由個人享受那麼土地的使用就會發生濫用不利於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過國家統籌才能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為了保障土地的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④ 非法轉讓土地罪的主體是出讓,受讓雙方嗎

只懲罰賣地的
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法律法規: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⑤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時,如何確定其營業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三、關於營業額問題......(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的規定:「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三、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二、關於營業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⑥ 受讓得來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受讓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從原土地使用權人處通過法律行為取得使用權。如通過購買、投資、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

⑦ 如何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

到當地國土地資源局查找

⑧ 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可以用該政策。
稅法針對土地使用權規定交營業稅時,用「轉讓價-原購置價」為版計稅基礎,權按5% 的稅率計征。
土地使用權在第一道環節取得時,一般都是通過支付出讓價款取得的,是完全可以按扣除後凈額計算營業稅的。

⑨ 土地出讓金與土地受讓價款有何區別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專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屬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在納稅時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事實上是同一概念,只不過是在叫法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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