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集資樓所有權
Ⅰ 關於房地主置業顧問的注意事項
問什復么問題不一定,主要制會考察你的語言表達能力,親和力,對房地產業和客戶心理的了解.
你必須根據客戶的購房心態做出合理的表達,最近的醫院,警察局,學校,公交車,超市,農貿市場......
對了,面試負責人應該會問你:對這個行業有什麼看法,對工作壓力是否有準備之類的問題.
祝你成功
Ⅱ 是這樣的 根據原/被告所簽協議及原告向村委會遞交的申請書,可以認定原告僅取得該房屋的居住權而非所有權
我國存在著多種性質的房屋,主要可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公司開發建造的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給個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這主要是指單位集資房和安居房,城鎮私有房屋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村證房等。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出台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常見的則是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優越,價格相對便宜,吸引了眾多二手房買主。但因為我國對非商品房的買賣設置了許多限制,又沒有很明確的對二手房買賣的司法解釋,致使在買賣發生後容易產生糾紛。大多數的情況是一方在買賣後反悔,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那麼,這幾種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於成本價的標准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台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准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徵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於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 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後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於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後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後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准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徵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麼,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後,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後,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後,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有了授權委託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代理,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後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後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後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代理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還重審,後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准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徵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後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徵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准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於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於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並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後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於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於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並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准並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台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台的《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後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後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麼,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台《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發布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今後,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後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於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
2.在本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3.非本集體內部的成員或城市居民,沒有在本集體購房的資格,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即使有的集體出台相關政策,允許外集體或城市居民購買,但村規民約無法對抗法律和行政法規。首先,這類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和集體土地的買賣,而宅基地買賣、集體土地的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不允許轉讓。目前農村私房買賣中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第三,目前,農村這類房屋買賣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買賣雖完成,但買受人始終無法獲得所有權人的保護。第四,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不利於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許多案件中,出賣人相對處於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還私有房屋的要求關繫到其生存權益。因此,所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趙律師提醒那些圖便宜的買房者,村證房萬萬買不得,買房人不會取得房管部門的房產證,得不到法律保護,隨時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在房屋拆遷時也不會得到充分的補償。
Ⅲ 單位集資房只有房屋所有權證是否需要換成不動產證
1、契稅:25萬×1 %=2250.00元(首次購買、建築面積不足90平方米,否則按1.5%交納)2、辦理《房屋所有內權證》只交房屋產容權登記費80.00元。(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還要交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的房屋交易手續費
Ⅳ 部分房屋所有權的集資房買賣能受法律保護嗎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回共同承擔,通答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集資房能否買賣,首先應當看集資房的賣方者是否擁有基本全部產權,包括是否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同時還要看其單位有無特別限制條件等。一般來說,集資建房在取得房產證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後,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質,可以自由交易。具體來說,根據集資房出資性質,情況有所不同。第一種情況,集資房是由職工全額集資建成的。這種情況,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後,房產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種情況,集資房是單位和職工共同出資建造的。這種情況下,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單位。職工想要轉讓部分產權的產權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次,要看產權共有人單位制定的具體政策,並經過單位的同意,同時單位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買賣集資房需要辦理過戶才可成為產權人,如果以朋友的名字購買,那麼需要辦理過戶才可成為產權人。
Ⅳ 集資建房 解困房 經濟適用房 安居房 各是什麼意思請一一告訴喃謝謝
房產基本術語公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使用權房
使用權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住宅,政府以規定的租金標准出租給居民的公有住房。
不可售公房
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據本市現行房改政策還不能出售給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舊式里弄、新式里弄、職工住房等廚房、衛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園住宅等成套房屋。
已購公房
已購公房又稱售後公房,就是購買的公有住房
單位產權房
單位產權房是指產權屬於單位所有的房屋,也稱系統產權房、系統房。
廉租房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國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種概念。我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來源主要是騰退的舊公房等。
私房
私房也稱私有住宅,私產住宅。它是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的住宅。在農村,農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過住宅消費市場出售給個人和家庭,也就轉為私有住宅。
二手房
二手房即舊房。新建的商品房進行第一次交易時為"一手",第二次交易則為"二手"。一些無房的人,可以買一套別人多餘的房;而另一些手裡有些積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賣掉舊房買新房;而那些住房富餘戶,也能賣掉自己的多餘住房換取收益。
期房
期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區稱做為買「樓花」,這是當前房地產開發商普遍採用的一種房屋銷售方式。購買期房也就是購房者購買尚處於建造之中的房地產項目。而在成都市通常對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現房
所謂現房是指開發商已辦妥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的商品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出售合同。通常意義上指的現房是指項目已經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准現房
准現房是指房屋主體已基本封頂完工,小區內的樓宇及設施的大致輪廓已初現,房型、樓間距等重要因素已經一目瞭然,工程正處在內外牆裝修和進行配套施工階段的房屋。
外銷房
外銷商品房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取得了外銷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房屋,外銷商品房可以出售給國內外(含港、澳、台)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內銷房
內銷商品房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取得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房屋,內銷商品房可以出售給當地企事業單位和居民。
共同共有房產
共同共有房產: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房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共有房產
共有房產: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尾房
尾房又稱掃尾房。它是房地產業進入散戶零售時代的產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種。一般情況下,當商品住宅的銷售量達到80%以後,一般就進入房地產項目的清盤銷售階段,此時所銷售的房產,一般稱為尾房。開發商經過正常的銷售後剩下了少量沒有競爭力的房子,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採光不足,或是樓層不佳、位處兩級,其中一層大多不帶小花園且遮擋較嚴重。
爛尾房
爛尾房是指那些由於開發商資金不足、盲目上馬,或者錯誤判斷供求形勢,開發總量供大於求,導致大面積空置,無法回收前期投資,更無力進行後續建設,甚至全盤停滯的積壓樓宇。「爛尾」的情況一般不會發生在房產推出銷售的時候的,而是隨著項目的不斷推進,一步步顯現。
城市居住區
城市居住區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區
居住小區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 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組團
居住組團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配建設施
配建設施是指與住宅規模或與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公共活動中心
公共活動中心是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建築小品
建築小品是指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宅間小路
宅間小路是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產權證書
產權證書是指「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書包括:產權類別、產權比例。房產坐落地址、產權來源、房屋結構、間數、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共有數紀要、他項權利紀要和附記,並配有房地產測量部門的分戶房屋平面圖。
住宅部品
住宅部品:一詞譯自日文。意指在住宅裡面有獨立功能的住宅工業產品,如門、窗、廚具、潔具等。它區別於建築原材料,如沙、石、水泥等;又區別於建築物結構配件,如窗檯、 門窗過梁、水泥預製件等。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 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可分解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佔有權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房客來行使。這時,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而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收益權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這項財產所產生的某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有時房主也將部分收益權通過法律形式轉讓給非房屋所有權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來的房屋改為從事一些收益性經營活動,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給房主,一部分留給自己。 處分權
房屋的處分權,表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有時房屋處分權也與所有權分離。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轉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此時就可行使房屋的處分權。
房地產轉讓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房地產轉讓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 買賣;
2. 交換;
3. 贈與;
4. 以房地產抵債;
5. 以房地產作家出資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6. 因企業兼並或者合並,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7. 法律、法規、規章許可的其他方式。 商品房預售和銷售、存量房屋買賣是房地產轉讓方式中的買賣,買賣雙方為轉讓當事人,賣出人為轉讓人,買入人為受讓人。
房屋契稅
是指房屋產權轉移時承受人向政府交納稅款。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是指居民之間以自身原有產權房進行置換的一種業務。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進行,並可由中介代辦置換手續。
房地產按揭
「按揭」的名稱是從香港地區傳入內地的,源於mortqage一詞,本意是「抵押」,這詞發言的後半部,經過粵語的洋涇浜式改造,讀成「按揭」,現在已運用於正式文本,按揭可分為法定按揭和衡平法按揭。
大產證
大產證:即開發商首先要取得的產權證,是開發商擁有房屋產權的證明,這只能由開發商來辦理。
小產證
小產證:即每個購房者拿到的產權證,由購房者或購房者委託開發商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開發商只有取得了大產證,購房者才能去辦理小產證。
Ⅵ 集資房可以出租嗎,簽租房合同什麼可以證明所有權
那你是租的中介公司的代理房,可能他跟房東到期沒有續租 或別的什麼原因原房東沒有收到租回金
你可以問問房東答有沒有購房合同之類,如果沒有的話那麼繳物業費 取暖費的單據 也是可以間接證明的或是找物業的人幫忙看身份證登記。 做了三年房產在線坐答
Ⅶ 關於房產所有權的證明書
「鄭裕南應擁有此集資房之一切所有權」,將「應」字刪除。 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快辦理產權登記。
Ⅷ 單位集資房有房產證,買了有風險嗎
單位集資建房的房產證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單位辦理的是大產權證,也就是國家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國家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這樣的房產證與正常的商品房的房產證的公示效力是一樣的,當然沒有什麼風險。
另一種情況是單位辦理的是小產權證,也就是單位內部房產部門負責發放的產權證,這種產權證只在單位內部承認,對社會沒有公示力。不過,這樣的房屋如果各項手續齊全,買了也沒有什麼太大的風險, 產權人的過戶都是由單位的房產部門給辦理的,只是不能用來抵押貸款,可以正常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