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填詞版權
Ⅰ 關於河圖歌曲翻填和填詞重唱的版權問題,還有就是河圖那些歌授權翻填的
河圖的歌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改編、再創作等。
Ⅱ 同人曲填詞要版權嗎
一般不用,日本動漫那麼多同人也沒啥事啊。不過你是在擔心的話就問問吧
Ⅲ 紅日藉助日語歌重新填詞這算侵權嗎
或許是已經取得了該歌曲中文版權的吧??
記得的中國好聲音第一季的《愛要坦盪盪》,就改編自泰國歌手Palmy演唱的《Yark Rong Dunk Dunk(想要大聲唱)》,泰語版蟬聯泰國46周銷售冠軍, 破140萬張銷售記錄,而蕭瀟則在2003年拿到了該歌曲的中文版權,由許常德填詞後成功改編出該歌曲的中文版。
應該是這樣的,不然人家就算打國際官司,也告過來了。因為《それが大事》真的很火啊!看看下面:
《それが大事》是大事MAN樂隊於1991年8月25日發行的單曲,詞曲皆由該團主唱立川俊之創作
大事MAN樂隊的成名作,1991年,樂隊憑借這首「それが大事」 風頭一時無倆。拿獎拿到手軟。
《それが大事》是大事MAN樂隊發行的第三張單曲,歌曲最早是朝日台節目『スポーツフロンティア』的片尾曲,但是被選作富士台電視節目『邦ちゃんのやまだかつてないテレビ』的主題曲才廣為人知,發行的單曲「それが大事」非常熱銷,大受歡迎。(銷售張數共180萬張,銷售業績為歷史第四位)
Ⅳ 很好奇那些古風圈翻唱重新填詞的歌買版權了嗎
此生與你,不過相逢
我有一個道姑朋友
浮生未歇
封疆
ps
大多數三四年前的古風歌好多都是日本和風曲子填詞翻唱的
現在的大多原創了
Ⅳ 我想問一下,某些古風歌曲沒有購買版權擅自重新填詞有沒有侵權
填詞翻唱歌曲侵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Ⅵ 購買了版權,沿用原曲,重新填詞的歌是不是翻唱例如《後來》《最初的夢想》
當然是,畢竟不是原曲,購買版權只是為了讓他們的翻唱合法來出唱片,兩者沒有什麼必然關心。
Ⅶ 重新填詞翻唱歌曲會有版權問題嗎
重新填詞翻唱歌曲的話會涉及到版權問題。
因為一個音樂作品的創作者會對其所創作出來的作品依法享有著諸多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若是在未經過原作者的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等進行利益性質的翻唱,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的話,那麼便涉及到了侵權,這里說提到的重新填詞是屬於改編的范疇,當然會涉及到版權的問題。
(7)重填詞版權擴展閱讀:
歌曲版權的保護時間:
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
保護期限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Ⅷ 的歌曲,純音樂進行填詞再創作的話,會侵犯到版權嗎
音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進行再創作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Ⅸ 詞和曲可以單獨分開申請著作權嗎也就是說把原有的歌曲重新填詞 這個詞可以申請著作權嗎
可以的,同時不用申請你也可以對你的詞擁有著作權。
需要注意的是,你不能對整首歌曲要求著作權,要使用歌曲的話還得取得曲作者的許可。
歌詞其實就是單獨的一首詩,你自己寫了一首詩,當然著作權歸你嘍,呵呵。
Ⅹ 像中國歌手這樣將外國歌曲重填詞算侵權么
算侵權,侵犯曲作者的權利,前提是中國對原作者所在的國家或作品發表地的著作權保護持認可態度。
在中國受保護的外國作品:(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是國際著作權條約
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 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
所的居民,但是在該條約的成員國首次或者同時發表 的作品;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是著作
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的,其委託他人創作的作品。
但下列行為,並且在作品後註明原作者姓名和原作品名稱,可以不經原作者許可: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