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土地使用權
A. 什麼叫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後,僨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B.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專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屬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C.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回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所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什麼叫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