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使用權法律
1. 使用權可以和法律責任分開嗎
別拐彎,說具體的案例,抽象的東西表述不具體,別人無法幫你。
法律上有幾個基本法律精神及准則可以告訴你。
第一、無害原則
第二、公平原則
第三、對等原則
第四、客觀,尊重事實原則
第五、保持一定彈性的原則
2. 共建房屋樓頂天面如何劃分使用權有何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樓頂住戶可以要求其他住戶分攤維護費用
3. 請問國家法律是否有規定一家人不能同時擁有兩套房屋使用權
你說的應該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吧
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由各省、市、縣等地方自行規定,但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一個農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你有個祖先去世,房屋和宅基地留給了你們,但你們原來又有宅基地,那就造成了你們一戶擁有兩處宅基地;擁有多處房子無所謂,但房地不分離,在市區買幾套房子都無所謂,但在農村就不行了,超過一處房屋就超過一個宅基地的規定了,因此,需要你們退出其中一處。
具體處理辦法要看你們當地的宅基地使用規定,村裡如果收回宅基地應該給予你爸地上房屋的補償;或者還有一個辦法,如果你達到18歲以上了,你可以和你爸分家,分成兩戶,這樣你就可以享受兩個宅基地了。
4. 和物業簽定使用權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一、既然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該屋後空地的所有權屬於小區的所有業主所共有。
二、既然物業不享有土地使用權,他無權處分該空地,也無權與你簽訂任何使用該空地的合同。即使簽訂該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5.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5)共同使用權法律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6.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有兩家企業共有,如何確認份額。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能套用
以上內容在《物權法》有規定:
1、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3、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4、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5、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7. 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是否是同一個法律概念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回、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答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8. 使用權房屋法律條文咨詢
根據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也就是說:首先有繼承資格的是戶口在使用權房屋內的共同居住人,如果沒有共同居住人的話,有上海戶口的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都有資格繼承。 所以你講到的問題,只能說有可能,主要看你們家裡和使用權房屋內的情況來決定的。
9. 使用權房子受不受法律保護
1,不動產的使用權當然受法律保護,使用權屬於物權領域里的用益物權。
2,所謂的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3,《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