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37條
① 歌手翻唱別人的歌算不算侵權
視情況而定,如果歌曲的擁有著知曉情況下翻唱,不算侵權。
「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回人答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詞,編曲。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1)著作權法37條擴展閱讀:
《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很多歌手認為,只有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翻唱。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
② 從民法基本理論說著作權法第37條的制定
從基本原則來進行分析了,這一條與等價有償原則相符。
③ 2007年後修改的法律、法規
這可多了。你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新法規速遞也可以。既然你版懶得找我就給你列權下吧:選舉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專利法實施條例、可再生能源法、保險法、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
④ 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4)著作權法37條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⑤ 商業版權問題
應該不行,因為你還是有用到了從網上下載的音頻資料,這個好像是違法的.
⑥ 作品的表演者權利
表演者根據自己對作品的理解和闡釋,以自己的聲音、動作、表情或者藉助樂器等道具表現作品的內容,表演者的表演活動對作品的傳播至關重要。但是由於表演活動的創造性比較低,難以達到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著作權法難以將表演活動直接作為作品保護;另一方面,這些活動促進了作品的傳播,所形成的勞動成果面臨著未經許可被復制和傳播的風險,又需要法律加以保護。所以著作權法對於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設定了專有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雖然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但是表演者如果公開表演他人作品,除屬於合理使用的免費表演之外,應當經過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現實生活中演藝圈的藝人往往與某個娛樂公司簽約,演藝活動均由公司安排,其表演活動已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同時許多表演活動是由組織者安排、策劃的,表演者是受邀參加,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表演者個人直接取得著作權人對表演權的許可是不現實的,因此要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⑦ 什麼是著作鄰接權概述
著作鄰接權概述: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相關的、類似的權利,通常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在傳播作品的活動方面因勞動和投資而享有的權利。簡言之,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上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著作鄰接權概述根據《著作權法》第35條、第37條、第41條和第44條之規定,鄰接權包括下列幾種:(1)出版者包括出版社和雜志社的版式、裝幀設計專有權。(2)表演者的權利,即演員、演出組織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權利和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3)錄制者的權利,即錄音製作者和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網路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4)播放者的權利,這是指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許可他人轉播、錄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