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標志屬於知識產權的范圍
『壹』 地理標志權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內體商標申請容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貳』 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
意思是以後加地名的商標不批准了,以前已經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叄』 知識產權包括( )
商標權
商標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是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將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一種顯著標志。種類:1、根據構圖形式分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2、根據用途和作用分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3、根據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類:製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射陽大米、庫爾勒香梨)4、根據管理分類: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5、根據使用動機分類: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6、根據商標的表現方式及構成要素不同分類:分為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7、根據商標的知名度分類: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的構成條件:一、標志的可視性。商標的區分功能和象徵作用要求作商標的標志可為人們所感知,進而藉以識別和選擇產品。二、標志的顯著性。商標最基本的作用是區別商品來源,保護商標的出發點和歸宿在於防止混淆。三、非沖突性。1、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1)禁止作為商標的標志(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2)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使用:①缺乏顯著特徵的;②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符號的;③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④以三維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如何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成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混同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在上述三個要素中,如有一個以上的要素形同或近似,即構成近似商標。商品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某一方面相同之處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服務。判斷商品類似或者類似服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認識;2、參考商品分類表。
商標權包括的權利內容:一、專用權。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主體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占使用的權利。二、許可權。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三、轉讓權。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四、續展權。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依法享有申請續展注冊,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五、標示權。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有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六、禁止權。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經過自己的許可而使用注冊商標和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對於未注冊的商標給與保護的條件:一、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指經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二、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知名度上未達到馳名商標,但它在一定范圍內為相關消費者所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應當是實際使用,及商標附著於行銷市面的商品或服務的使用2、公開使用,即普通消費者可以接觸到、可感知的方式使用3、持續使用,帶有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連續銷售一段時間,如至少6個月。
商標注冊的無效:商標注冊無效,是指商標注冊完成取得商標權之後,由於商標注冊時或者注冊後不具備商標注冊條件,由專門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宣告該商標無效,從而使該商標歸於消滅的制度。一、因違反絕對條件而無效。1、違反禁止性規定2、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二、因違反相對條件而無效。1、他人的在先權利: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注冊商標專用權;2、他人合法權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地理標志、未經授權搶注商標。
商標侵權的概念和處理方式: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或者妨礙商標所有人使用注冊商標,並可能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行為。(使用侵權、銷售侵權、標識侵權、更換商標等)。處理方式: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活著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制止混淆和制止淡化的保護標准:混淆:1、主觀標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2、客觀標准,商標之間的相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淡化
馳名商標的概念和認定標准:馳名商標是指經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認定標准: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保護:1拒絕或撤銷注冊2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3禁止作為商號登記4禁止作為域名注冊
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和特徵: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徵: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商業混同行為的表現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11、簡述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徵: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特徵:秘密性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經濟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12、簡述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1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包括盜竊,利誘,脅迫2披露或使用費發貨區的商業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窒息的商業秘密4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包括善意的第三人和惡意的第三人。
13、廠商名稱的概念,廠商名稱權的權利內容有:廠商名稱(商號、企業名稱、商業名稱):商事主體之間相互區別而使用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文字標志。
權利:1,使用權 2,轉讓權 3,許可權 4,禁止權
14、地理標志的定義,與貨源標志的區別。地理標志: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與貨源標志區別:1貨源標志只是標示商品或服務出處的標識,地理標志除了表示商品、服務出處外還表示商品的質量、信譽等其他特徵。2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是與真實存在的地理名稱有關的標識。貨源標志不一定是真實的地理名稱。3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具有財產權屬性,貨源標志不具有財產的性質。4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都與商品的質量、信譽等有關,地理標志比原產地名稱更廣泛。
15、簡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概念和內容。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權利人依法對布圖設計享有的復制和進行商業利用的專有權。內容:1,復制權 2,商業利用權
16、植物新品種的概念及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條件、保護期限。
植物新品種:經過人工培育的或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植物品種權是指育種者依法享有的對植物新品種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
授權條件:1,新穎性 2,特異性 3,一致性 4,穩定性 5,有適當的命名
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肆』 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在《知識產權協議》中統稱為什麼
《知識產權協議》統稱貨源標記及原產地名稱為「地理標記」。
『伍』 知識產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 A、商標權 B、版權 C、地理標志權 D、專利權
您好!
狹義的知識產權只包括:ABD
但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ABCD等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陸』 以下哪種知識產權不屬於「工業知識產權」A、商標 B、發明 C. 外觀設計 D. 地理標志
選D。
工業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其中專利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都不包括地理標志。
『柒』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區別的主要是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不同生產經營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標志區別的是不同產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標可許可給他人使用,商標權也可轉歸他人所有。地理標志則不可轉讓,只能由該地域內的人使用。
商標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商標注冊的企業或個人。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
地理標志具有永續性,不受時間限制。即使一段時期產地里的生產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標志仍被消費者認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其續展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須連續使用,且還不能違規使用以至被撤銷。
『捌』 地理標志權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地理標志權作為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特徵,但同時又體現了其自身的獨特性特點,主要體現在地理標志權有一個由公權和私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內容豐富的權利體系,是一種對國際市場失靈和國家間政府失靈進行雙重矯正的產物,是市場調節和國際宏觀調控關聯耦合的結果。
所謂地理標志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資料來源:http://ke..com/link?url=mXYZ1Pgl8xVBASYWDy7nU__x9g3KHnfFa
『玖』 《知識產權法》中的什麼叫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9)原產地標志屬於知識產權的范圍擴展閱讀: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地理標志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地理標志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地理標志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地理標志並非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排他性的享有專利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
凡該地區內的經營者,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許由個人獨自注冊,若獨家作為商標注冊則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時間性,地理標志權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一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拾』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三者有何區別
1、地理標志
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2、原產地名稱
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志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3、原產地證明商標
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用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在審查時也是著重考察之處。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4、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異同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被作為一項工業知識產權,在國際上受到普遍重視,其保護標準是從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提出的。
對於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我國目前存在有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經:
第一種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保護。我國自1995年3月1日實施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對證明商標的明確定義提到原產地概念並受理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申請以來,開始將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范疇實施保護已有多年時間,1999年以前我國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商標法》一直居主導地位。
另一種是由國家質量檢驗監督總局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從1999年8月開始實施,目的在於彌補僅根據《商標法》來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所存在著缺陷,目前開始逐步受到重視。
上述兩種保護和管理模式的區別如下:
(1)以商標保護形式認為:
TRIPS協議強調知識產權私權地位,而地理標志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在法律屬性上屬於知識產權范疇,是一種私權,通過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我國商標法所定義的地理標志與TRIPS協議的定義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產地的特徵的特殊的地理標志,應當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
地理標志和商標的基本功能相同,均為區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記,商標類別中的證明商標除了標示來源之外,還有表示商品質量的作用,與地理標志尤其是原產地名稱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納為證明商標的一種形式;
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通過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使現有商標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無須投入過多的資源,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2)而以質量保護形式認為:
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屬性截然不同,原產地域標志是一個地域的名稱,屬於這個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個特定企業或個人獨占。而商標是私權,可由個人或單個企業所有。以商標形式保護原產地域標志無法解決產權歸屬問題。
地理標志是一特殊種類的商業標志,和商標的區別就在於並不是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獨家享有專用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凡是該地域內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標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轉讓和買賣,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標則可以自由轉讓,權利保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故此商標法的保護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量標准,而商標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一方面是對標識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對質量的監督和生產過程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