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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資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1-03 19:54:37

『壹』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成立公司需要什麼程序

以土地出資,得確認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作價出資的。
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能直接作價出資,而劃撥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需經一定程序方可。而且,土地使用權上不應存在抵押等權利負擔。
1、注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股東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登記注冊,核發證明,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
2、其次,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才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接著,要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而且要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貳』 已設立的公司,在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必須先辦理過戶手續嗎

以土地入股是可以的。但是你提到入股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入股也是一種轉讓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轉讓行為要經過政府的國土、以及其他部門批准。驗資當然需要評估,土地評估報告有半年的有效期。

『叄』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3)公司出資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肆』 土地使用權能直接作為股東出資嗎

不能,需要評估作價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出資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的評估應當掌握以下的原則:

1、合法公正的原則。

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應當盡量客觀公正,其評估的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否則,土地使用權評估也就是喪失了其應有的意義,土地評估機構也就喪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2、有利於開發利用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其出讓前的評估工作,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有利於擴大土地開發、利用的廣度和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的強度,亦即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工作要考慮到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

3、區別對待。

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應按照不同區域以及各塊土地的經濟價值和效用的大小來確定。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土地是不動產,其價格當然與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息息相關,位於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當然具有不同的價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則。

同一塊土地由於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經濟效益就會不同,因此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項目評估其出讓價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伍』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成立新公司,手續有哪些

1、營業稅:
不交:投資方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
交: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要按規定繳納5%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不交:若接受投資的公司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交:若接受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給接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視同銷售,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投資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稅金等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4、印花稅
從2006年11月27日以後,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5、契稅
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要按規定繳納3-5%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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