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的爭議進行分析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Ⅱ 如何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地所有抄權和使用權爭議,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工藝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於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Ⅲ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000字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迴避。承辦人是否迴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第十九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土資源部
Ⅳ 簡述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辦法
根據《土地來權屬爭自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政府行政處理階段,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程序為:申請、受理、調查、調節和處理。申請是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要求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書面申請,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門對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處理程序程序的開始;調查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過程,是審理案件的重要階段;調解是自願基礎上的協商,是處理中的畢竟環節;處理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對案件的處理結果。
Ⅳ 土地權屬爭議找誰處理依據什麼處理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那麼,土地權屬爭議找誰處理?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必須先申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處理,對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也詳細介紹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辦法。
3、調查、調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Ⅵ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個
土地法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嚴格按照土地法使用詞彙,是爭議,不是糾紛。說爭議黨中央就已經法外開恩了,就別在拿違規違法違紀對抗上級了。對於黨員幹部,有組織原則輪不到個人瞎做主,對於人民群眾,應該堅決跟著政府走,如果涉嫌違反土地法,是依據土地法依法處理處罰,說爭議是偏離話題了
Ⅶ 什麼是土地爭議
1995年12月1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
土地爭議發生後,應通過何種途徑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分析,有兩種基本的途徑:一是權利人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請求行政機關處理;二是通過訴訟途徑,請求人民法院給與司法保護。必須明確的是,對於土地爭議,權利人並不能任意選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保護,因土地爭議種類的不同其爭議解決的途徑有所區別:
(一)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
1995年12月1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據此,行政處理程序是土地權屬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當事人雙方對土地權屬爭議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請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土地權屬的認定是其法定職責,而且鑒於土地管理的專業性特點,由相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權屬爭議先行處理確認,更利於解決糾紛。
(二)土地侵權爭議、土地合同爭議及土地相鄰關系爭議的解決途徑。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屬於土地侵權或者土地違法案件的應當依照土地侵權、土地違法案件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以上規定,對土地侵權、土地合同爭議及土地相鄰關系爭議,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處理。以上三種土地爭議不適用土地管理部門先行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處理。但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對以上三種土地爭議的處理程序認識不一,對上述三種土地爭議相互推諉,影響了土地糾紛的及時解決。那麼,對於土地侵權糾紛、土地合同糾紛及土地相鄰關系糾紛的正確解決途徑是什麼?土地糾紛行政處理與法院訴訟之間是怎樣一種關系?
首先,通過分析人民法院關於土地糾紛案件審理程序可以得出結論。根據民法基本原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民法調整范圍,當事人因土地使用而引發的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自無爭議。但是,在土地訴訟中,原告要使其訴求獲得法院支持,前提是原告必須有證據證明其是爭議土地的合法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否則,必然面臨自行撤訴或被裁定不予受理兩種結果。此外,人民法院立案階段對證據的審查雖然是形式審查,但所有證據要在法庭上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予以認定,土地糾紛的當事人要使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必須有證據證明其是爭議土地的所有權人,否則即便是法院予以立案,其最終也必然面臨敗訴的結果。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對於土地侵權糾紛、土地合同糾紛及土地相鄰關系糾紛的解決途徑,雖然當事人有選擇權,既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無論當事人以什麼理由向法院起訴,最終有關土地權屬證據(證明)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這一法定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這是土地糾紛訴當事人在證據取得方面無法逾越的程序。
其次,從糾紛當事人角度分析,由於實際生產生活中土地糾紛往往是混雜在一起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繁雜,不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當事人不可能分清土地糾紛的性質、種類,也不可能悉知糾紛解決途徑,往往是憑借自己的主觀認識,籠統的以土地侵權糾紛為由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屬於土地侵權或者土地違法案件的應當依照土地侵權、土地違法案件的有關規定處理"。據此,無論是依當事人申請,還是土地管理部門依職權處理,處理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對此訴求,土地管理部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處理。實踐中,因土地糾紛處理耗時費力,加之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糾紛訴訟的證據規則及相關程序不了解,對當事人提出的處理土地糾紛要求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推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作為土地管理的專門執法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具備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糾紛的專業隊伍和執法條件,凡是因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或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和糾紛的,應當履行解決爭議和化解糾紛的職責,不能因問題的復雜或難以解決而推諉,將矛盾和問題推向司法機關,否則屬於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既不利於矛盾和問題的解決,也影響執法部門的形象,造成矛盾和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引發不利於社會穩定的因素。
作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的土地糾紛,在立案階段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分析土地爭議的種類。對於當事人針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引發的爭議,應告知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請求處理,否則裁定不予受理;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土地侵權、土地合同糾紛或土地相鄰關系糾紛,如原告缺乏土地權屬證據,應告知其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權,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在受理以上三種土地爭議案件後,如當事人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要求的,應中止案件審理,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另外,從減輕當事人訴累的角度考慮,對於已經受理的土地糾紛,既然原告缺乏土地權屬證據必然面臨敗訴的結果,不如在立案階段就將這種風險消除,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處理,減少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這也是法律關於土地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要求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土地違法案件主動予以查處等規定的立法意圖。對當事人來講,自行撤訴或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並沒有剝奪其訴權,也不是增加當事人訴累,這實質上是一種司法利民、便民措施,因為訴訟是有風險的,也是有成本的。
近年來,因土地使用而引發的土地糾紛日益增多,如何正確妥善處理土地糾紛成為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糾紛工作中一直難以理清而又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對此予以更多的關注,結合審判實踐,嘗試對土地爭議種類的區分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對土地糾紛處理程序等放面進行闡述分析,以期對切實解決土地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所裨益。
Ⅷ 土地糾紛爭議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如下: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Ⅸ 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爭議問題
首先得弄清楚,村裡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村集體的,任何人都沒有所有權,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使用權。你們這屬於土地承包權的互換,關鍵是你們換地以後有沒有改和大隊簽的承包合同,如果改了,你們就不能換回來。如果沒改,打官司是沒問題的,因為以合同為准。
Ⅹ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在查清事實的內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處容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並由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種行政行為。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同一塊土地主張權屬,當事人雙方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歸屬而發生的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原則和程序】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原則是: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土地爭議處理的程序是: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承辦人員對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對權屬爭議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途徑】主要有雙方協商、行政處理和行政訴訟三種方式,其具體程序是:①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②協商不成的,申請人民政府處理;③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先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