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進行處分包括出賣出租
⑴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⑵ 無權處分,出賣人向真正權利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升值的差額嗎
《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層次:①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有效,不因買受人善意或惡意而受影響。②若買受人為惡意,即使買賣的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過戶登記,其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仍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權利人追認或者出賣人取得處分權,則所有權自交付或者登記時發生移轉。反之,如果經過合理期間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則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③若買受人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構成要件的,買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反之,買受人雖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構成要件,則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過戶登記,所有權移轉的效果仍為效力待定,須經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才能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果。④如果因為出賣人欠缺處分權致使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因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有權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⑶ 出賣人如果沒有標的物的處置權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賣方買方都不能主張合同無效。
1、問: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在締約時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賣方可以因此主張合同無效嗎?買方呢?出賣人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方應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2、答:賣方買方都不能主張合同無效。出賣人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方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對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地予以肯定,防止了大量買賣合同遭遇無效認定之命運。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爭論可以就此告一段落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說法已經被立法拋棄。
⑷ 買賣合同約定所有權保留,出賣人是否有權取回標的物
當你們合同約定的所有權轉移的條件還沒有成就時,所有權依然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是可以要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的。
(1)首先應該從合同的訂立和合同的履行兩個方面來考慮。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中出賣的標的物,在合同履行時應當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所以出賣人必須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有所有權,但前提是在合同履行時。
在訂立合同時,標的物可能尚不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尚無權處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也就是說,只要在交付標的物時該出賣人有權處分的就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實際上現實交易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例如: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後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後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無論如何,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另外《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現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例如: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等。
⑸ 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出賣或出租房屋時,我有居住權,所有權人是否必須徵得我的同意多謝!!
根據您的描述您對這兩處房屋都沒有產權,既兩處房屋都不是您夫妻共同財產.
但離婚案件中一方因離婚導致沒有居所的,法院會考慮實際情況判決沒有居所的一方享有居住權.
⑹ 出租人出賣房屋所有權與承租人的關系
這也就是說,出租人如果想將出租的房屋出賣的,必須先告知承租人,而且承租人享有優先內購買權,也就容是說,在同等條件下,該房屋應該優先賣給承租人.
如果出租人未讓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的,承租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的.
⑺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轉讓的,原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承租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許租賃物的變動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則租賃法律關系將始終處於一種變動狀態,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其作為租賃物的財產,而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使用人卻無可奈何,這對於承租人是極為不公平的。另外,出租人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新的法律關系使出租人變成了出賣人、贈與人等,出賣人、贈與人能夠決定租賃物的法律命運,買受人、受贈人在買受、受贈之前對租賃物的法律狀態有所了解,其往往在買受、受贈之前就接受、認可了租賃物的法律狀態。繼續保持租賃法律關系的存續,對買受人與受贈人並無不公。所以,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許租賃物的變動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則租賃法律關系將始終處於一種變動狀態,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其作為租賃物的財產,而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使用人卻無可奈何,這對於承租人是極為不公平的。另外,出租人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新的法律關系使出租人變成了出賣人、贈與人等,出賣人、贈與人能夠決定租賃物的法律命運,買受人、受贈人在買受、受贈之前對租賃物的法律狀態有所了解,其往往在買受、受贈之前就接受、認可了租賃物的法律狀態。繼續保持租賃法律關系的存續,對買受人與受贈人並無不公。所以,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⑻ 無處分權或者無所有權的出賣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還是效力待定
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應為沒有出現致使合同無效的條件,但是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無標的物的處分權或者所有權致使標的物無法轉移為理由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⑼ 房屋按份共有房屋被出售的補償條款
一、按份共有房屋共有權人可以隨時出售房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共有房產怎樣分割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種,共有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能夠區分成彼此獨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對房屋按份額直接進行分割。如一棟三層樓的房屋,為三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但由於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於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
2、房屋作價補償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
3、直接分割房屋與房屋作價補償相結合
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於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如甲、乙按3:2的比例擁有一棟兩層樓的房屋,該房屋如分割成各佔一層時,則乙佔了甲的所有權份額,此時,就應作價由乙補償甲的所有權份額。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的價款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份的所有權份額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變價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願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可把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三、房屋共有人有什麼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