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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改革所有權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 2021-01-03 22:16:44

㈠ 公房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什麼性質的

公房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性質的:對於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可以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但是對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權和(賣出時)轉讓權。

1、土地使用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也就是說,當你購買或租賃城鎮的商品房或租賃房時,你只有房屋所有權;對於土地屬於國家全民所有,房產權利人對於土地只有規定年限的使用權。

2、房屋所有權是對於購買具有房屋所有權商品房、二手房而言的:房屋所有權,又叫不動產所有權(原來是具有政府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從2015年3月1日起開始啟《不動產權證書》),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㈡ 如何認定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產權指的是房屋所有對房屋所擁有的完全所有權,主要包括對房屋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簡單說就是擁有使用該房屋,或出租該房屋獲取租金收入,出售該房屋獲取增值,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融資或貸款等權利。您所說的房子沒有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沒有上述權利。專家提醒您:慎重考慮防止由此帶來的種種風險。
按照國家規定沒有房屋產權的房子是嚴禁交易的。(沒有任何保障)辦理公證手續是有必要的。您所提到的問題正常情況下有房屋產權證時屬於房屋產權過戶問題,手續辦理如下: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哪些房不能買?
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情況中的房屋買賣將受到限制:
一是違法或違章建築;
二是房屋使用權不能買賣,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未明確時,也不能買賣;
三是未經合法程序批准銷售的房屋;
四是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跡等限制流通的房屋;
五是由於國家建設需要,已確定為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禁止買賣。
「全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亦屬於全部產權。
「部分產權」是指職工按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職工按標准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經取消標准價售房方式,原按標准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㈢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㈣ 房屋所有權歸誰

只能通過司法渠道,才能解決問題.
你先到父母廠里復印住房分配調撥的底冊內,並與你同時分配容的人員名單.到與你同時分配的人員處寫一份證明材料,證明當時分配的事實.到房管部門復印登記表,有可能的話找到來登記的當事人,請他們寫一個材料.然後向法院起訴現房主的非法佔房並竊取房產權.

㈤ 公房的所有權是誰

既然簽訂了協議,一般會按照協議辦理,除非你有足夠證據證明當時簽訂協議受到蒙騙或者顯失公允,不然就是訴訟到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的,建議你們幾子妹坐在一起協商一下,看能否解決

㈥ 如何認定公房使用權,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 如何認定公房使用權
公有住房是指產權屬於房管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或產權屬於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無論哪種形式的公房,傳統意義認為產權人對住房的所有權與實際控制權是分離的,其分得住房後,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佔有權,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處分權。
作為特定環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權,其法律性質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權是一種債權。可從以下兩方面予以佐證:從法律規定的權義看,出租人須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賃物符合居住條件,承租人須按期繳納租金,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等。這種公有住房使用權「乃系對於他人之物,得為使用受益之權利,並非如物權之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之獨立的權利,而系從屬於租賃權之權能」這種權利更具有債權性質;從不動產租賃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應屬於債權性質,由於「被賦予對抗力而成為近似於物權的權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似乎呈現出物權化特徵,然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基礎法律關系仍然是一種契約關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請求權,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請求權,符合債權的一般特徵。故本質上,公有住房使用權為債權。國家作為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授權有關的房管部門將公有住房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在國家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租賃關系,現行法規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也認定公有住房使用權是一種租賃債權。
二、 公房使用權有哪些形式
(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門對低收入家庭、享受國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給予的一種社會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給付象徵性房租即可使用該房屋,由此也稱之為「廉租房 」。
(二)單位福利性分房。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根據職工的工齡、職務級別等諸多因素分配給職工一定面積的住房,職工與單位或國家房管部門之間建立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所有權歸單位所有,職工享有承租使用權。單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產權屬於單位,而單位有權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單位交由房管部門進行管理以及房屋調換後交由單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
(三)因房屋拆遷取得的房屋使用權。在實行貨幣化拆遷之前,產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原所住房屋為公有住房,拆遷後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種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產權人放棄產權,調換分得公有住房。

㈦ 公房未買斷,所有權問題

建議帶好材料直接與律師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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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房承租人如何確定

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實踐中,公房承租人該怎麼確定呢?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於的一些介紹,僅供參考。關於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第三,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問題主要出第三種情形中。由於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意見。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的當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以其他家庭成員存在異議為由不予變更,所以就一直拖著,到底誰是承租人的問題至今懸而未決。就筆者了解,這種情況十分普遍。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公房承租人應當如何認定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延伸閱讀: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全文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㈨ 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

最通俗的抄辦法就是房產證襲,在法律意義上,只有擁有明確的房屋產權登記證的才能確定其房屋的歸屬,但在實際的市場上,存在很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如小產權房、之前的單位分配住房、福利房等等,多以老房子為主,此外,還有一部分房子由於是福利或者保障房,房主只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交易買賣的處置權,所以在交易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房屋的所有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㈩ 房屋徵收部門是直管公房所有權人,徵收直管公房時怎麼辦

這要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如果直管公房沒有租賃行為,由所有者自已使用,就內不存在動遷問題,可以直接將容補償轉給地方政府財政。
2、如果已租賃,就需要解除租賃合同,這其中還要區分是住宅房還是商業用房,如果是住宅房還要看承租人是什麼時間承租的,如果是計劃經濟年代那種帶有福利性質的租賃協議,在徵收時可以先房改,以重置價格減折舊作為房改費收回給房屋所有人,然後承租人取得產權與其他產權人一要得到補償安置。
3、如果住宅房不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福利分房,租賃雙方不能就解除租賃協議達成一致,承租人又沒有其他住房的,可維持租賃關系不變,採用產權調換安置承租戶。
4、若屬於商業用房解險租賃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可訴訟至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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