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使用權糾紛找
首先你要能提供證據地是你家開荒開出來的,其次你要證明與被告的這種轉包關系也是存在的,再次要證明,你曾經因為這塊地與對方協商過,並且他家男人同意這個事實,根據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對於開荒,是大力提倡的,是開荒誰受益,你起訴是對的,但要把證據搞好,才有贏官司的可能,至於對方說的車費葯費等等,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用理他,把精力放在取證上面,
另告:這種事情,村委會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想法讓村委會給你出證明,你贏得勝算就大得多
2. 新求助:關於房屋使用權糾紛
我一直在想,對付這種無賴,最好的辦法不是法律途徑解決。
這樣,既然你有一半使用權,你就去使用,天天坐在他店裡,不讓他經營,虧死他,警察來了,你有使用權的,可以使用的,警察管不了你的。看他和你談不談。
我遇到一女子,結婚為了騙錢騙房子,結婚半年不跟老公過夫妻生活,然後鬧離婚。他老公過來問我怎麼辦,法律上怎麼講,夫妻間有這個義務嗎?我說你盡扯淡,房門一關,先把她強奸掉再說。什麼叫夫妻,你可以使用她的一半啊!!!們的解答。不過我現在把使用權證歸到我們兩的名下,好像還不能解決他單獨佔用的狀況。版主的建議執行起來可能會有挺多問題的。
請問如果我要起訴,要求分割產權的話,他不同意可以強制執行嗎?
或者還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嗎?
怎麼還有使用權證?
只有使用權,怎麼分產權啊?產權份分了,問題也沒有解決啊,分割產權又不能把房子劈開。
之前也說得非常清楚!
對付這種無賴,最好的辦法不是法律途徑解決。
天天坐在他店裡,不讓他經營,虧死他,警察來了,你有使用權的,可以使用的,警察管不了你的。看他和你談不談。
我覺得說得非常好,非常有道理~
3. 使用權房糾紛是否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你的描述不是很准確,一般情況下,不管你對該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只要他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都可以起訴的。
4. 購買商鋪使用權屬於什麼糾紛
看你是以什麼身份買的了,如果是以法人身份就是商業糾紛,如果是個人身份就是民事糾紛
5. 2、如何處理具體土地使用權交易法律關系糾紛案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怎麼處理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這極有利於今後此類案件的妥善解決。司法解釋第26條對相關糾紛案件處理中,應當著重對調解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因為對這類案件的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於生產的穩定、農村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調解以合法為原則,但並不是說在民事行為無效的情況下絕對不能調解。我認為,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否定相關民事行為的效力,並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在處理糾紛過程中,一定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當地政府及民調組織和老長輩、老黨員、老幹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此類糾紛。
1、目前對關於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的處理方式。
隨著政府免收農業稅並給補貼的政策出台、糧食價格的上漲和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目前的土地承包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因此許多以前撂荒棄耕的土地現在又有人要求耕種。一些自行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農戶也紛紛將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也都開始要地。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其次才談得上兼顧第三人的利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對承包方要求返還承包地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是一種物權,如果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另行發包給他人都構成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害。
當然,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但該法條以及司法解釋第10條也對此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即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由於在須承擔農業稅費的階段,農民對土地投入大,收入低,放棄承包土地進城務工的現象十分普遍,發包方多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在土地上進行合理投入的,承包方作為利益的既得者須對第三人予以補償,這是利益平衡原則的需要,幾年間,我院也審理了多起此類案件,案情均不復雜,如果就案辦案,一判了之,那是再簡單不過了,但社會效果如何,能否通過判決使各方矛盾得到徹底解決,結果更是顯而易見的。一些發包方在發包過程中程序上違反了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完全沒有問題,但第三人已實際投入大量金錢和精力,這樣判決,對當地的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易造成負面影響,對此法院積極調解,平衡各方利益,用調解的方式使糾紛妥善解決。
6. 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嗎
不可以,應當先調解。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 我與鄰居有宅基地邊界糾紛,應該找哪些部門協調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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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8.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現在農村宅基地的糾紛多種多樣,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一些人仗勢欺人,親屬之間遺產糾紛等等歸根到底與村民都是想佔多一點兒宅基地面積一糾紛導致農民之間爭吵不斷。甚至大打出手。這樣不和諧的,現象,估計誰都不願意看到。通常來說解決階級地糾紛都是按照上面。政策來。最近就一次,確權工作y。都可以根據這個確權順序按照現能找到的相對來說比較新的資料來解決糾紛
9. 所有權和使用權產生爭議解決的方法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
當其發生沖突時一般有兩版種解決方權法:1、所有權人讓與其使用權能,以出租等形式。2、所有人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讓使用的人擁有完整的權利。
所有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是最完整的物權。
10. 小產權房,使用權或歸屬權糾紛,法院管么
使用權是歸屬權的一種,法律術語分別是用益物權和所有權。符合起訴的條件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根據你的問題,猜測你可能是和別人在購買(出賣)小產權房的時候發生了糾紛。各個地方法院的處理態度不同,現在都可以立案,但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根據各地高院的指導意見有所不同。法理上說,小產權房的房屋所有權歸建造者所有,其在沒有建設規劃許可的情形下私自建房屬於行政管理范疇,不屬於民事糾紛。涉及小產權買賣要結合當地政府和人大的傾向性意見來看,法院亦不可避免的收到政策和法規的約束會做出不同的裁判結果。本人認為,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