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關於商鋪使用權出售的效力問題

關於商鋪使用權出售的效力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03 23:50:41

『壹』 大家覺得小產權商鋪能買嗎有多大風險

購買風險
(一)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於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管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貳』 商鋪法人的免責聲明有沒有法律效應

按實際來情況,免責聲明符合法源律規定的,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的,免責聲明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叄』 商鋪退場申請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只要簽訂了合同的商鋪,都會有法律效力的,一切都按合同辦,合同就是保負傘。

『肆』 門面轉讓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門面轉讓合同不含房東的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想再承租門面的,經過房東同意,或者事先有約定,可以轉租給他人。轉租他人需要簽訂轉租協議。門面轉讓合同必須房東到場簽字才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事項:

其一,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將租賃房屋進行轉租的行為必須先行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即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行為的有效還是無效就處於待定狀態,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後同意或者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該轉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其二,轉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轉租行為既以原出租行為為基礎,故而受其約束,主要表現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原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此為一般性原則。

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對延長租賃期限達成協議。

其三,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後予以變更。

(4)關於商鋪使用權出售的效力問題擴展閱讀:

法律說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將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簽訂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續租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 書面申請。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 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租賃方、租方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租賃方承租的門面被徵收、徵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台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門面轉讓合同

『伍』 關於店鋪轉讓及租賃的問題!!!!急急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一)
(滬高法民一[2005]14號)

一、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後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是否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系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並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么強的效力,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築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二、轉租合同

4、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於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而不是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佔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並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見,對於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法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

5、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產生爭議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為合同當事人?
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對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後決定本案的審理。
我們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與前一租賃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達意見的話,勢必造成訟累,不利於案件的審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賃合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作為一個事實予以考慮;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訟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等待另案的處理結果。

6、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是否應追加次承租人為當事人?對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為案件的當事人?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並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7、因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出租人並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租賃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人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8、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租賃,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在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對兩個合同解除的後果,原則上都應予以處理,但當行使釋明權後,相關當事人不主張也不舉證的,對後一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可不予處理。對解除兩個租賃合同的後果處理,除明確由次承租人返還出租人租賃的房屋外,對違約責任及裝潢損失的賠償,則根據兩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轉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租賃的,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出發,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我們認為,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並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9、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裝潢損失的,是否屬反訴?是否應收訴訟費?
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具有訴訟被告的地位,因此,無論其提出什麼主張,都不能構成反訴。但出於解決糾紛的考慮,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類主張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訴訟後,將該訴訟與原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合並審理。同時,另行訴訟屬於新的訴訟,應當收取訴訟費。

10、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費如何計算?
房屋使用費參照數額一般有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准。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准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11、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責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租賃房屋瑕疵情況和承租人實際使用的情況,可以部分減少相應的租金;如果導致租賃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12、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影響承租人對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是否有權利要求減少租金?
合同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是非承租人自己過錯的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均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出租人不得以系第三人侵權為由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是另一法律關系。

13、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權,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承租人基於承租權而對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承租權時,承租人基於佔有人的地位,可以相應地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承租人所主張的權利范圍僅限於因佔有地位享有的權利,而不得主張屬於所有權人的權利。不過,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因此,雙方的權利如何行使、協調,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
我們認為,雙方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即就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經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復主張這部分權利。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如侵權行為人針對承租人的營業而實施侵權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而所有權人則不能主張。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僅僅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不影響承租人權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張。比如第三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頂部堆放物品,但不影響樓下承租人對該房屋進行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14、租賃合同解除時,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製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則,強製得利是不應補償的。二、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後,由於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於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於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15、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在合同終止時歸出租人。現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歸屬如何確定?
如果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時添附物歸出租人的,則該約定屬於關於添附物歸屬的附條件的約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給出租人的條件。因此,根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則,如因出租人違約而致條件不能成就的,則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參照上條,要求出租人賠償。如果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但是,所留裝潢物對於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參照上條規定處理。
備註:
本法律適用解答不適用公房租賃。
本法律適用解答適用下發後受理的和下發前已受理尚未審結的一審案件。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陸』 商鋪售後回租,法律上有何規定,效力如何

售後包租是指開發商向購房人承諾,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由開發商承租或者代為出租並支付固定年回報的銷售方式,如產權式酒店、產權式公寓、產權式商鋪等。這種售後包租,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房地產商鋪銷售形式,所涉及的相關政策包括以下兩方面。房地產開發商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44號)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購房回租」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這里應予以指出的是在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時不得扣除支付給購房者的租金。投資者應繳納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並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應予以明確的是對分紅收入不能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柒』 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店鋪私下簽訂的轉讓合同有法律效力么

只要合同內容合法,並且是雙方都同意合同內容的約定自願簽訂的轉讓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捌』 商鋪續租的權力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的約定,那麼在相同的條件下,你是具有優先承租權的。另外,我還需要審查你的合同,以更全面了解情況。

『玖』 店面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個人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6、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9、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0、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拾』 商鋪沒有過戶但是私下寫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動產登記才發生產權關系。也就是說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商鋪可能被賣給別人,如果別人辦理了登記,你只能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了,不能要求他把商鋪登記到你名下。所以還是登記了有保障。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