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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音頻版權

發布時間: 2021-01-04 01:03:04

① 那些歌手的歌曲有版權問題!在多數歌曲軟體上找不到

一般來說,,,比較主流的歌曲。。。都有版權,,,,,

② 歌曲的版權屬於歌手還是經紀

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內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容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
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
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
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③ 買音樂版權是直接從歌手那裡買還是音樂平台那裡買版權呢

個人建議還是在軟體上面買歌曲比較劃算,畢竟一首歌的版權費用很高的。

買音樂版權的意識,其實就是對這個音樂的版權擁有了所有權,到時候自己就是這個音樂的所有權人,但是不同的歌曲有可能所需要花費的金額是完全不一樣的,目前大多歌手的音樂版權都是出售給音樂公司,或者一些音樂軟體,比如酷狗,網易雲這些音樂播放軟體,很少有個人會去買歌手音樂的版權,因為單就一首歌曲的版權就是很高的費用,所以還不如在軟體上買下這首歌,而且很便宜。

④ 歌曲版權包括哪些

著作權包括16項,歌曲版權(也就是歌曲著作權)也與之相對應:

發表權、內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容、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預防侵權方法/步驟:

音樂著作權預防侵權措施|版權的登記自願的,任何登記行為都是證實權利的初步證據。

1、選擇官方指定登記備案機構。

2、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

上傳文件范圍:文本、圖像、音頻、視頻。

⑤ 版權問題,電台播放的歌曲都付版權了嗎

本報訊近日有報道稱,從明年開始,廣播電台播放歌曲將向歌手或者唱片公司等版權所有人支付版權費。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唱片公司雖然對此持歡迎態度,但是對於具體實施的可行性卻持保留態度。

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中明確指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事實上,經過5年的市場調研,針對廣電系統音樂版權收費的具體辦法和標准有望2007年正式出台。有關人士預測,這樣一來每年針對廣電系統的收費規模可達上百億元。不過,在記者的實際采訪中發現,目前唱片公司與電台大多有著「約定」,因此電台向唱片公司支付版權費其實阻力不下於之前的卡拉OK收取版權使用費。

目前,對於唱片公司以及歌手來說,發片以及打榜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上電台的節目,而讓電台播出歌手的歌則是宣傳的重要手段,上海和北京兩地的電台尤其如此。「現在上海和北京的電台都要通過買廣告才能播出歌手的歌。」一位不願透露的唱片公司人員說。一些擁有大牌歌手的唱片公司則好一些,可以通過提供電台獨家播放一線歌手的新歌來宣傳,雖然看似雙方的供求關系比較「平衡」,其實,電台仍然處於強勢地位,「現在的歌手太多了,沒辦法,可是電台才這么幾家。」

對於電台要付費給唱片公司,不少電台都覺得難以接受,而許多唱片公司雖然對此事並不看好,但在接受采訪時也都覺得這是一件好事。□魯文靜
從目前來看,還是免費的~~~~
新聞地址:http://web.xwwb.com/wbnews.php?db=5&thisid=78531
http://www.it.com.cn/f/news/0612/18/363024.htm

⑥ 現在歌手的音樂版權都主要集中在哪些軟體上

網易雲軟體吧,現在真的是好多軟體上面都找不到自己以前能在那上面找到的歌了,比如在QQ音樂里就找不到《情霜》這首歌。

⑦ 什麼是音頻擁有合法版權

你是說配樂還是說推廣 有沒有利益上面的東西 如果純粹是配樂或者沒有利益上面的東西 那就無所謂 隨你用
如果你是說這個節目就靠音樂找錢什麼的 那就可能有問題了 懂嗎

⑧ 關於使用歌手歌曲的侵權問題

從傳統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理論看,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
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 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 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 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 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 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 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而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從本文所舉幾種案例來看,造成損害的權利結果主要是通過侵權行為對音樂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損害,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擅自播放背景音樂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構成了對機械表演權如放映權的侵犯,網上音樂mp3等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的機械復制權。
從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看,正是因為由上述的侵權行為才造成了損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損害後果,這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那麼從主觀的角度看,侵權還必須構成主觀過錯,才能承擔侵權責任。這個主觀過錯主要表現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應知其實施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

⑨ 申請音樂版權要歌手錄音才行嗎

版權包含很多類型,對於音樂來說,詞,曲,還有唱完的歌曲都是具有版權性質的,並不是只有歌手唱的才具有版權。作品著作權在各省版權局登記處就能辦理,現在絕大多數省都實行電子登記了,所以在線就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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