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案例
這個案例分析比較回詳細答http://www.148-law.com/patent/case24.htm
②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③ 這個案例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我認為要具體分抄析「門票」襲的性質。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公眾買了票,未必就能等同於演出組織者向觀眾收取了費用。
如可否認定為文化局代理災區相關部門收取觀眾的捐款,或代理觀眾向災區捐款,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並非收費主體,而是代委託人行收取捐款或捐款的行為,不應認為是演出組織者收費,其只是代收捐款,及募集捐款需要交納的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等)。
如果我是文化局的代理律師,我大體會這樣辯護,供LZ參考。當然具體案件還要看門票上有無文字明示代理關系,如沒有則要看宣傳,及此後的實際資金流向等。
④ 著作權侵權案件怎樣處理
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的權益。著作權是著作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還有一些人沒有經過允許就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權益。那麼著作權侵權案件怎樣處理呢?著作權侵權案件怎樣處理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⑤ 這個案例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A不算侵權,B算。
即使購買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權也不屬於購買者,只是購買者個人獲得了收聽CD中錄制的音樂的授權。但如果商業性使用該CD錄制的音樂,則超出了授權范圍。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應當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
在本案中A僅僅是自用並為做商業用途,故不存在侵權;而B雖然只是做背景音樂,但已是做商業用途,超出其授權范圍,故有產生侵權。
⑥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一個案例
先從排除法的角度來說: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改編權便是作者著作財產權的一種,第三人若想改編作品,須經作者的同意並支付報酬,否則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因此,電視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編權和支付報酬權,排除B和C,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侵犯了改編權當然就侵犯了著作權,因此排除B,所以選A。
為什麼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呢?發表是指將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該電視台雖然將該作品改編成題為《乾柴烈火》的情景喜劇已具備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這項條件,但是電視台發表的只是經過改編後的作品,並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沒有侵犯作者對其作品的發表權。
⑦ 侵犯著作權案例分析
甲作曲,乙填詞,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並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對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這里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⑧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⑨ 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
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綜合法律責任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政處罰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版權管理機關可以受理涉及數十種侵權行為的案件,並做出行政處罰。受理案件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投訴,也可根據舉報人的舉報,或主動對市場的侵權事實進行查處,對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種類有以下幾種:1、沒收違法所得;2、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3、罰款;4、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版權管理機關可根據侵權事實所造成的後果,即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大小,決定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處罰。
⑩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