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A. 為什麼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1、從學理上來講,之所以存在限制物權,一般是由於所有權人和其他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實現的,由於所有權人基於自己的意思來設定限制物權,法律尊重他這種意思自治,並且保護這種限制物權
2、限制物權的優先性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限制物權之所以叫限制物權,它的含義可以理解為限制所有權的一種物權。即使所有權人也不能事後無端反悔,正如訂了合同反悔叫違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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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的例外情況
完全物權是與限制物權相對應的概念,即權利人依法對標的物具有完全控制權。限制物權主要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保證債權實現而設立的權利,以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是一種其他物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專有權,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用地使用權、地役權。.產權優先於債權,但不違背交易條件的租賃除外。
以物權(共有人)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先於以債權(出租人)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物權之間也存在著一個優先權問題,即物權重合時的優先權問題。例如,其他財產權利優先於所有權。物權優先權不能反映物權優先權。它應該在其他系統中進行總結。
2、限制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B. 房產使用權與所有權沖突時,怎麼判決
如果是租賃,那麼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有優先權,其餘的則是專所有屬權優先。http://www.kaiyunlaw.com/
C. 用益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沖突時哪個優先
擔保物權,其次用益物權,最後是所有權。
D. 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所有權,還是只是取得
原始取得。
所有權是權利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自己的財產上設立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的權利。用益物權則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的權利,即對他人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作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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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不動產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為同時進行的,此時交付行為與所有權轉移同時發生,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一般不存爭議,交付(所有權轉移)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所有權轉移)後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變價後對所得價金的處理也帶有強制性,我國法律規定,委託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給被執行人。
E. 舉例說明我國民法中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及其相互關系
聯系:
1、都是物權。
2、都有對物使用收益的權利。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都是物權;土地的所有權當然可以對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的用益物權,比如說出租土地使用權,就是通過出租土地獲得收益,現實中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區別:
1、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4項權能,是最完善的物權;用益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中的一部分權能 。
2、所有權指動產的所有權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在我國法律上僅指不動產用益物權(這點很多人容易搞混,我想你大概也是想了解這點)。
3、在權利流轉中,為了保證有效流轉,用益物權要優先於所有權。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房屋土地,使用土地,依靠土地取得收益,處分土地;土地的用益物權指包括使用土地取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可以談所有權、杯子也可以談所有權,但是土地可以談用益物權,杯子卻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用益物權。
當土地的所有人甲,為乙在該土地上設立了用益物權,那麼在發生沖突的時候,這個用益物權就優先於土地的所有權,否則用益物權的設置就沒有意義了。
F.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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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G. 為什麼物權優於債權,擔保物權優於用益物權優於所有權
1.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該標的物上又有物權存在時,無論物權成立之先後,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這種情形常發生於一物數賣。例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某項動產出賣於乙,在未交付標的物前,又將該物出賣於丙, 並已實際交付標的物,則鼻觀內雖為後買人,但因標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權,其所有權即當然優先於先買者乙享有的債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後買者已辦畢所有權登記,基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即使出賣人已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給先買者,後買者也能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於先買者的債權。某特定物雖已為債權給付之內容,如買賣、贈與,使用借貸之標的物,但該物上,如有定限物權存在,無論其物權是否成立在債權發生之前或後,物權均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對物權人請求交付或移轉其物,亦不得請求除去該物上之物權。 2.物權優先於一般債權。 就債務人之物上設有定限物權存在,於受清償或補償時,優先於一般債權。定限物權以對標的物支配內容為標准而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用益物權,當用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用益物權應優先於債權。於擔保物權之情形,當擔保物權與債權並存時,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得申請拍賣擔保物,實行其擔保物權,則無論債務人的財產能否夠清償債務,擔保物權人就拍賣標的物所得價金,均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清償。
H. 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物的所有來權和用源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I.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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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依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