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轉讓可以保留所有權嗎
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
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
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杉木的砍伐期分為兩種:
1、杉木用材林採伐年齡,25年;
2、杉木工業原料林採伐年齡,15年。
一顆杉木要做到有效益,至少需要15年的時間。從利用價值角度講,25~30年的杉木最有利用價值,質量也是最好的。
註:不管什麼木材都需要砍伐證,獲批以後才能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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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的林權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3、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適合林權抵押貸款的情況
林權抵押貸款要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
如:正在經營一個農場,恰好今年樹種要進行更新,林下生態養殖規模也要擴大,而且還要完善園內的設施建設,但是手頭資金嚴重不足,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拿著林權證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解除燃眉之急。
以前林農生產、創業需要資金,到金融機構貸款卻沒有抵押物,只能守著「青山過窮日子」,現在林權抵押貸款把林權證變成農民手中的「金鑰匙」,幫助農民把青山化為「金山銀山」,讓綠樹成為實實在在的 「搖錢樹」。
Ⅱ 有林權證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後,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並不轉移林地、林木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Ⅲ 所有權林權證可以轉讓、採伐嗎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所有權專林權證可以轉讓,屬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
採伐還需要向林業部門申請採伐證。
根據《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
集體林地上的林木採伐申請,由林業站統一受理;國有經營單位和挪步園管理處林木採伐申請,由林政股統一受理。撫育採伐每年4月份開始受理、審批。申請人應向受理單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採伐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需核對原件)復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權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請);
2、《林木採伐申請審批表》;
3、林木權屬證明材料或《林權證》(需核對原件)復印件;
4、《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或《伐區簡易調查設計表》;
5、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實施皆伐的小班提交採伐跡地造林更新協議及更新造林規劃;
(2)集體所有的林木,應召開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提交村委會、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
Ⅳ 我買別人林地,林權證過戶給我了,如果林權年限到期了,林地還是我的還是要歸還給原來所有人
1、林權年限到期了,林地是要歸還給國家或者集體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所以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林地的使用權。
2、根據林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或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取得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確定雙方責權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支付林地使用費。只有依據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擁有林地使用權。
3、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
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等。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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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權證的作用:
(1) 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徵佔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申請林木採伐的要件;
(5)明晰產權的依據;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2、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林權權利人提林權證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Ⅳ 林權證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權人永久性擁有
不是。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
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
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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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Ⅵ 林權證轉讓需要哪些程序
林權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要提交以下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個人身專份證明、法人或屬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比如當地制定 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
Ⅶ 個人擁有使用權的林地(農村集體所有權),能否將部分土地有償轉讓給他人
你的使用權是多少年?
A與B簽訂林地有償轉讓流轉合同,因為該林地所有權歸C所有。A必須要經過C同意,才能與B簽署流轉合同。
Ⅷ 林權證是否為新政取得舊證失效
在我們國家,抄任何個人都是沒有土地(含林地)所有權的,所有權的主體只有二個:國家或集體!
一、林地所有權:
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國家和集體。
二、林木所有權:
是指所有者對林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三、林地使用權:
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四、林木使用權:
是指所有人根據林木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把林地、林木所有權簡稱林權。這種叫法更直接,更通俗,也便於人們接受。但是,由於林地、林木所有權所指向的具體物,不僅包括林木,而且包括林地,是林與地的綜合反映。因此,在使用簡化了的林權概念時,要注意其適用范圍。在我國,公民通過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依法可以獲得林地的使用權,而不擁有所有權。
公民個人,只能擁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沒有林地所有權。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Ⅸ 林權證轉讓需要哪些程序
你好,謝謝,望採納!林權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登記造冊後發放的證書。
林權權利人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謝謝,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