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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21:40:29

① 歷史人物的照片版權問題

如果你已謀取利益為目的將照片進行櫥窗裝飾,圖書封面等都屬於侵權

② 二十四史有版權一說嗎

沒有。
二十四史來,是中國自古代各朝撰寫的二十四部史書的總稱,由於《史記》的寫法被歷來的朝代納為正式的歷史寫作手法,故將和《史記》一樣用紀傳體寫作的史書稱「正史」。它上起傳說中的黃帝(約前2550年),止於明朝崇禎十七年(1644年),計3213卷,約4000萬字,用統一的有本紀、列傳的紀傳體編寫。

③ 個人歷史的版權信息

作者:(美)格雷厄姆 著,苗萌,李媛 譯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0-8-1
頁數:751
開本:大32開
紙張:膠版紙
ISBN:9787508621241
包裝:平裝

④ 版權的起源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⑤ 心理學的歷史的版權信息

書 名: 心理學的歷史
作者:(英國)喬治·漢弗瑞 (日本)齊木深
出版社: 陝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
ISBN: 9787561345573
開本: 16
定價: 39.80 元

⑥ 中國古代有版權嗎

當中國發明了雕版印刷技術以後,因為普及了出版業,便令書籍生產成本大為降低,從而轉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現盜版現象。到了宋代,盜版之風愈演愈烈,給書籍經營者造成很大損失。

為了保護本身利益,出版商開始尋求有別於普通財產的特殊保護。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東都事略》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復版。」意思十分明確,即是本書是由其本人所出版、發行,並已上報相關部門備案,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這是有文字記載發現的對版權實施保護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圖獨占著作權益,版權觀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叢桂毛詩集解》三十卷在國子監登記有「禁止翻版公據」。亦即是已注冊在案,並含有法律保護了。該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還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其二,「一話一言,苟足發明,率以錄焉」;其三,「校讎最為精密」;最後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盜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為此,他特地向國子監給付「執照」,以證明是其「發明」,禁止他人翻版,並賦予該出版商對其他盜版者「追版劈段,斷罪施行」的權力。可見這位段昌武先生對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極之珍視,絕不給予別人任何覬覦之隙,版權保護意識甚強。

不過,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對這種版權保護申請的許可只是屬於官府的行政庇護,非來自於制度性保護(也不可能)。這種版權保護也只出自個別的、局部的、區域性的(如只屬國子監可隨時監控范圍地區之內),不大可能大規模地進行推廣。因此,至後來像《三國演義》、《紅樓夢》、《西遊記》和《水滸傳》等四大名著出現後坊間大量印行,當然是因為先是其可讀性甚強而獲民間所愛,後才有種種版本的出現。也許,在中國這個傳統文化上從來缺乏法治、法理意識的國度,這四大名著得以最廣泛地流傳,也就與此有關了。
中國內地由於法律意識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權不對,但利益在前之際,不少人都罔顧法律,從事多行業的盜版活動,從書籍到電影、音樂、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謂「山寨手機」等等之類,范疇之廣,多不勝數。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錢利益。

⑦ 百度百科裡歷史人物的簡介有版權嗎比如:、孔子、莊子、嬴政,(公元X年-X年……)

沒有版權。先賢的履歷。任何人都沒有版權。但是你不能偽造亂說。

⑧ 歷史事件描寫 的一樣,有沒有版權問題

您說的歷史事件描寫 的一樣是指什麼呢?是指對歷史事件的感悟還是對歷史事件的評說,還是寫歷史事件類的小說。若是感悟,可以雷同,但不是一字不錯的。不屬於版權問題。但是寫小說,描述能一樣的話,這個應該可能性不大,屬於版權問題

⑨ 請問歷史類的書籍怎樣才能規避版權問題

大眾化歷史故事很明顯不存在版權的,一本書如果80%的內容是紅紅的,那就很明顯有問題了,如果想要規避的話,剔除掉不存在版權的歷史故事(這個不用規避),就是把作者的一些個人觀點進行自我加工,改頭換面但不換意思,或者加註表明是引用,這樣應該好點

⑩ 版權最先在哪個國家出現

「版權」在英語中叫做right,字面意思就是「復制的權力」( + right)。在歷史上,「版權」最早確實就是指復制權。

在印刷術出現之前,並不存在「版權」這個概念。中世紀的時候,書都是抄寫而成的,所以幾乎不存在盜版動機,因為盜版的成本同生產原書差不多。另一方面,那個時候作者寫書也是沒有報酬的。

十五世紀中期,印刷術發明,從此出現了盜版現象。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書籍不至於沒人印刷,義大利的一些王國最早規定了印刷特許權制度。王室將某些書的印刷特許權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個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4年),他人不得印刷該書。

這說明了三點:

(1) 版權本質上就是復制權;

(2)版權制度的起源是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權保護期僅為14年。

十六世紀,印刷術傳到了英國,於是英國也出現了類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壟斷」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國通過了《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刷書籍必需有許可證,同時必須將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這部法律實際上只是將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規定而已。

1710年,英國通過《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將版權的保護范圍從印刷商擴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書籍。同時,該法規定版權的有效保護期為28年,此後該書就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安妮法》是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它有三個特點:

(1)早先的「印刷特許權」制度只是將版權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權成了印刷行會成員的私有權利,而《安妮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擁有版權,因此使得版權成了一種公有權利。

(2)《安妮法》規定版權源於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讓渡的權利才能獲得版權。

(3)《安妮法》明確規定了版權的期限。在該法頒布時,已經出版的書籍擁有版權年限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書籍,版權保護年限為首次出版後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請繼續延長14年。但是印刷商爭辯,版權在首次出版時已經由作者讓渡給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請延長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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