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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既是國內法又是涉外法

發布時間: 2021-01-04 11:24:06

A. 知識產權法保護,國內保護、涉外保護、國際保護還有什麼

涉外保護和國際保護有區別嗎,還是要看你從什麼角度去分。

B. 中國己經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
(三)我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是我國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已經加入了15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79個成員國。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公約》。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締結,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個成員國。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
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5月26日於華盛頓簽訂,只有8個國家簽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國於1989年5月26日簽字加入。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於馬德里締結,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為止已有6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締結,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訂,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98個成員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簽訂,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為止已有7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3年4月30日加入。
9、《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簽訂,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2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1月1日成為該《條約》的第64個成員國,中國專利局同時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局和國際初審局。
10、《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72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該《協定》。
1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7月1日參加該《條約》。
12、《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於洛迦諾簽訂,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6年9月19日參加該《條約》。
13、《專利國際分類協定》(IPC),1971年3月24日於斯特拉堡簽訂,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7年6月19日加入該《協定》。
14、《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簽訂,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5個成員國。在此公約的基礎上,成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簡稱UPOV)。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4年4月15日簽訂,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為止,已有147個成員。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

C. 知識產權法只是國內法嗎

不是,它也有涉外內容,

D. 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主要有哪些主張

一、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解決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要遵循一般區際沖突所遵循的原則。概括地說,主要有(1)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2)「一國兩制」的原則;(3)平等互利的原則;(4)促進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則{3}。
以上是指導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只是基於區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般說來在考慮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解決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強調以下兩點:
1.意思自治原則
在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雖然具有公權的特徵,但其本質上仍屬於私權,是民事基本權利之一。尤其在一國內部的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問題上,應該有意識的弱化知識產權的公權特徵,而強調其私權屬性。
在私法領域的區際法律沖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法律適用,能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意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在中國區際沖突的特殊狀況下,不同制度的對抗會使各地區過多考慮政府的利益,而將個人利益置於其後,使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納入並完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可使當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區際個人交往得到正常發展」{4}。
對於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尤其在知識產權的合同領域,比如專利權的轉讓,應該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適用。對於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各國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及國際立法都規定可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堅持當事人意自治原則。該原則包含當事人有權商訂合同實體條款和選擇准據法雙重含義。當然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准據法會遇到某些限制:其一,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或沖突法;其二,當事人選擇適用准據法必須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違反有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強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則
對於一國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由於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部,通常在適用法律方面應尊重外法域法,主動限制本地法的適用。對於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應如此。
近年來美國沖突法學界有一種觀點,即強調在一定條件下擴大適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這種理論認為,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沖突對方法域的法律會使對方法域在處理其他案件時採取互利的行動。所以,沖突的合理解決對雙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損{5}。在中國的區際法律適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視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適用,而不是過分強調適用法院地法,將使平等選擇內外域法的氣氛在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中逐步建立起來,有利於區際法律沖突的良好解決,其結果是在長遠意義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實踐
嚴格說來,我國區際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研究應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實踐。但是限於篇幅,筆者下文中僅就祖國大陸的問題進行研究。
目前,祖國大陸還沒有頒布專門調整涉外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見於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沖突規范。而有關調整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規范更是不足,僅有一些相關的法規和司法解釋,1992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目前我國處理涉外著作權法律沖突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通知》第2條就涉外著作權案件的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即「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除外;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的,按對等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理。」從上述《通知》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祖國大陸在審理涉外著作權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國際條約、國內法以及國際慣例。

E. 專利法解讀

專利法是調整因發明而產生的一定社會關系,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其性質而言,專利法既是國內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確立專利權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法,又是規定專利申請、審査、批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調整在專利申請、審査、批准和專利實施管理中縱向關系的法律,又是調整專利所有、專利轉讓和使用許可的橫向關系的法律;既是調整專利人身關系的法律,又是調整專利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如下內容:發明專利申請人的資格,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申請和審査程序,獲得專利的條件,專利代理,專利權歸屬,專利權的發生與消滅,專利權保護期,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實施,轉讓和使用許可,專利權的保護等。
專利審批
①形式審查制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文件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採用形式審查制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就採取的是這種方式,這在減輕審批壓力的同時,也在實踐中引發了專利數量泛濫質量卻普遍低下的問題[5] 。當涉及到專利穩定性的確認時,可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評價報告請求。
②實質審查制
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③延期審查制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發明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一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布,給予臨時保護;在申請日起三年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並繳納相應的實質審查費用,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或未按規定繳納實質審查請求費的,則視為撤回申請。採用延期審查制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採用延期審查制。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我國知識產權法是主要由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 伯爾尼公約 、巴黎公約 。

G. 什麼是知識產權涉外保護為什麼涉外保護屬於國內法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辦理。為了便於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委託辦理上述事項
,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會商標代理處根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委託,代理商標注冊的申請、續展、轉讓、變更注冊人的名義或地址、使用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注冊商標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獲得和維護商標專用權
的有關事項。
第二條所需文件:
1.申請商標注冊,每一個商標在每一類上的申請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五張。商標圖樣的長和寬均不得超過十厘米。如是彩色商標還應交黑白墨稿二張。正
楷字商標可免交圖樣。
人用的化學葯品、 新葯成葯、 中葯成葯和葯酒的商標注冊,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相應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2.申請注冊商標續展, 每一個商標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 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張以及中國原注冊證。
3.申請注冊商標轉讓,每一個商標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國原注冊證。
4.申請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或地址,每一個商標提交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國原注冊證。變更注冊人的名義時還應提交本國名義變更的登記證件正副本各一份。
5.申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提交備案格式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合同副本三份。
第三條申請對駁回商標的復審、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的異議、異議裁定的復審、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以及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申請人應提供理由和可能的證據。申請書可由本會商標代理
處代為准備和填寫。
第四條申請人出具的委託書(委託書上應註明申請人的國籍)本國有關的登記證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應經公證,認證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五條申請人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前,應根據中國商品分類表對指定商品正確分類,遇有困難時可寄來商品樣本或說明書,本會商標代理處將給予協助。申請書上應列明具體商品名稱及其用途
和主要原料。
第六條申請人名稱如有指定中文譯名,應在申請書註明,如未註明本會商標代理處將以代為翻譯的名稱提交申請。如要更改,應在商標注冊核准後再提交變更申請。
第七條對商標中的文字和/或圖形,需說明含意。要注冊中譯文時,可委託本會商標代理處代為翻譯、書寫並製作商標圖樣。
第八條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包括廣告宣傳。本會商標代理處可以受委託代辦刊登廣告。
第九條本會商標代理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委託,辦理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法律事務。
第十條各項收費標准,由本會商標代理處另行規定。

H. 為什麼知識產權法既屬於民法,又獨立於民法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版別法。民法的基本權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的范疇,是民法對知識形態的無形財產法律化、權力化的結果,是從物的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新的、獨立的財產權形態。

望採納,謝謝

I. 為什麼知識產權法即屬於民法又獨立於民法

您好:
知產法是民法序列,但因為是後起之秀,後來居上,漸漸有一些傳統民回法所不能涵蓋的特色答,比如知產受保護有時限,又不絕對,不會無限期,既特殊保護甚至類於壟斷,又不能讓其有礙競爭,這些都漸漸超出原來絕對的私有權了。

知識產權作為一般的民事權利是民法的組成部分,但是知識產權有明顯的特性比如有較強的專業性,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權利。

J. 知識產權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

知識產權法即有國內法、也有國際法!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一、產生淵源: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徵: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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