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證號監號
① 成都房產證上的權字型大小與監證字型大小有什麼區別呢以哪個為准
產權證上有一個監證號和一個權證號,是以權證號為準的,權證號就相當於這個回產權證的身份證號。
監證號:就答是一本產權證的制證的編號,在網上查詢房屋信息的時候需要輸入監證號、權證號、身份證號就可以了查詢了。
權證號:權證號就相當於這本產權證的身份證號,比如辦理房屋過戶後,這個產權證是不會變動的,變動的只有監證號。
② 房子是雙證,房產證和土地證,辦了公證,之後換成了不動產證,權監號變更了,名字沒有變,公證書還有效嗎
如果換成不動產證了,原公證書無效。公證書是對所公證的事項進行真實性認證。換證了,公證的對象變了,公證書也隨之失效
③ 房產證上的監字型大小有用還是權字型大小有用
黃山市上的兼職代表監督。房產證上的全是代表產權所有。
④ 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號 是哪個
以下圖為例:
(4)房屋所有權證號監號擴展閱讀
房產證分為房屋所有權證和不動產權證兩種,其中不動產權證是新版的房產證。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我國目前全面啟用的統一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包括《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等。
不動產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
1、不動產權證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合二為一的證件。不動產權證比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更詳細。
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等;
而不動產權證的裡面除了原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外,還增加了鐳射區(防偽鐳射標簽)、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2、不動產證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
3、不動產證增加了不動產登記號,是全國范圍內不動產唯一「身份證號碼」。
4、不動產證內頁有防偽鐳射標簽,蓋章原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現為各登記機構的公章。
5、不動產證附圖頁有金屬線,並且更全面。
⑤ 國土資源部監制編號和不動產權號哪個是房產證號
是不動產權號。現在各地的房產部門,土地部門等都合並了,沒有之前房產證,土地證這樣的稱呼了,目前辦出來的證稱為不動產證。
⑥ 房產證上的哪個號是房產證號
房產證,也就是房子產權證。這個本本的編號叫監證字型大小,2008年以前的證書的話,房產證號在第一頁,2008年之後辦的證書的話,房產證號在第二頁。
⑦ 監護人實名房產證所有權頁是哪一頁
復印有產權證編號、房屋 基本 信息的幾頁,具體有:
1、房產證 的首頁,這頁上面 有產權證的編號;
2、房產證的次頁,這一頁上面能夠體現房屋產權人、房屋座落、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築面積等內容;
3、房產證的附頁,這一頁上面能夠體現產權證是否有抵押登記等特殊事項。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不動產權證書。
⑧ 房產證上建房注冊號是什麼 房屋所有權證的填寫說明
房產證上的建房注冊號是指印製建設部核准編制的各發證單位的號碼;編號是指房權證字第號。就是《房屋所有權證》前面的編號。2008年以前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在第一頁,2008年之後辦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在第二頁。
《房屋所有權證》填寫說明
1、房屋所有權人: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註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為共有的,填寫持房產證的所有權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寫在附記欄中。
2、房屋坐落:填寫房屋具體的地理位置,具體指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門牌號、幢號、樓層號、房(室)號等。
3、房屋性質:分別填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建設,對購買、租賃對象以及轉讓有限制的房屋;其他類型房屋不填此項。
4、房屋狀況:登記房屋的,填寫「總層數、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項,登記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間或構築物的,填寫「其他」項。
5、土地狀況:由「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組成,「地號」填寫土地使用權證上注記的宗地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填寫房屋所佔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寫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
6、規劃用途: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及其所附圖件上確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冊號:印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准編制的各登記機構的注冊號。
8、房屋所有權證號:「房權證」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簡稱;「字」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區(縣)名稱;「號」前空位填寫區(縣)房屋所有權發證的順序號。
9、登記機構(蓋章):套印房屋登記機構印章。
10、填發單位:加蓋具體承辦登記事務的單位的印章。
11、登記時間:填寫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的時間。
12、附記:填寫共有人及所佔份額、構築物有關狀況的描述等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13、其他:填寫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間、構築物名稱等。
(8)房屋所有權證號監號擴展閱讀:
《房屋他項權證》填寫說明
1、房屋他項權利人:他項權利為抵押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抵押權人;他項權利為地役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地役權人。
2、他項權利種類:填寫抵押權或地役權等他項權利。
3、房屋坐落:他項權利為抵押權的,填寫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項權利為地役權的,填寫供役地房屋坐落。
4、債權數額:屬於一般抵押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屬於最高額抵押權的,填寫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最高債權額」。
5、房屋他項權證號:「房他證」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簡稱;「字」前空位填寫發證市、縣的區(縣)名稱;「號」前空位填寫區(縣)房屋他項權發證的順序號。
6、房屋所有權證號:填寫房屋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證號。
7、附記:填寫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設定最高額抵押的,應在附記欄中註明;地役權登記的,需役地房屋坐落應在附記欄中註明。
8、其餘事項與《房屋所有權證》填寫說明相同。
⑨ 在網上無法根據權XXXX和監證XXXXX號查詢到房屋信息。。。。。
房產登記機構的房產信息還沒有聯網。
⑩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還有一個二維碼,市民通過手機掃描後即可了解相關信息,同時還有防偽功能。
2、監制機關不同:房產證監制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制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注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10)房屋所有權證號監號擴展閱讀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准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