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著作權
1. 何為著作權對文化產業有何影響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生存發展的一大核心就是通過建立完整的版權機制和版權產業鏈保護作者的作品,並激勵作者繼續創作出更好的作品。
2. 企業文化屬於著作權作品嗎
不算 著作權不保護思想 企業文化 說起來是一套理論對吧 如果寫成書的話 書中的文字內容會版受著作權保權護 但是文字所表達的思想是不受保護的 也就是說只有別人用你書中文字的內容才算侵權 不會有這種事的啦!別人的企業文化和你類似 是不能算侵權的 就好像 很多電視劇情節有類似的地方 不可能算侵權的 所以企業文化是不太可能受著作權保護的
企業文化不是什麼有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東西 應該是不能申請專利的
樓上的額 胡說八道的我都無語了
3. 為什麼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屬於文化創意服務而不是銷售無形資產
商標和著作權轉讓如果被歸入文化創意服務,那麼這家公司一定是一家中介公司,專就是幫助商標注冊屬人或者著作權人把手裡的商標轉讓給別人,該公司收取一定費用。
轉讓出去的商標或著作權的所有者並不是該中介公司,換句話說,該公司賣的商標不是自己的,賣商標得到的錢還要給人家商標注冊人。所以不是銷售無形資產。
如果賣商標,賣著作權得到的錢,進了自己的口袋,那麼對於拿到錢的人來說,就是銷售無形資產。
商標和著作權轉讓服務,就是,你幫助任何想賣商標或者買商標的人牽線搭橋、提供信息,撮合買賣成功,幫做辦理相關手續,就叫轉讓服務。
銷售商標、著作權,僅僅是指商標權、著作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這一行為。
4. 網路文化版權
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負責便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你的責任,你就要進行經濟賠償。當然,如果你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
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是以下八種,你可以詳細看看: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2、 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
3、 網路轉載侵權
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P2P下載侵權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權的呢?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網路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5、網路鏈接侵權
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6、 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
7、 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
8、 網路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權限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
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在關鍵詞搜索領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作為搜索詞出售,使商業標志權利人的同業競爭者得以利用該標志為自己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足以誤導公眾,而被判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侵權也將滋生更多的侵權樣態。如何去規制這些侵權行為,我們在享受互聯網的便利時,也是必須面臨的挑戰。
5. 著作權保護制度對於文化產業的重要性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兩個方面:
1,錢,著作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一樣,都可以對內作者或者專利容人帶來利潤,這一點就會使得更多人湧入文化產業。同樣,也有利於文化產業的規范化。
2、面子,文化人好面子,著作保護制度意味著尊重,不會使的文化產業從業人員覺得嗷嗷郁悶。
3,就是從市場規范上面來講了,一個健全的制度才能保證相關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4.。。。文化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創作,著作保護就是涉及文化產業圈一個比較重要的領域,這個保護的本身有作用,它帶來的影響就是使人可以重新關注文化領域,根據注意力經濟學,關注的人多了,就開始快速發展了
6. 文化,新聞出版,版權共有多少行政法律法規
新聞出版:印刷管理條例(2001.8.2)、出版管理條例(2013.7.18)、加強對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1981.10.12)、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1950.1.1)等;
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2.2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13.12.7)、地方誌工作條例(2011.1.8)、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1.29)、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3.7.1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1.1.8)等;
版權:著作權法(2010.2.6)、專利法(2008.12.27)、商標法(2013.8.30)、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1.30)、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13.12.7)、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9.25)、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1.9)、專利代理條例(1991.3.4)、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8.3)等。
根據立法法,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制定;行政法規(條例、辦法、規定)由國務院制定。
7. 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是保護智力創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傳播和繼承,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麼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於社會,並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於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於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製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許可權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經濟文化發達的國家,對著作權的限制相對較少,而發展中的國家,則會更多的考慮公眾利用作品和發展本國科技文化事業的需要,對著作權作出相對較多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我國的具體規定看,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這兩項制度的實行上。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當然著作權不能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這是不利與人類精神文化進步、傳播的。
8. 著作權與文化產權的異同
都是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都是法律認可的,受到法律保護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 根據《世界版權公約》的規定,國際上承認的版權標記由3部分組成:符號C(即著作權英文Copyright一詞的縮寫字頭);著作權所有人的姓名;作品首次出版年份。此外,有的國家著作權法還規定可用其他符號和文字表示,如「版權所有」、「COPR」,或「DR」(「保留版權」一詞的西班牙文縮寫)、「P」(錄音錄像製品上使用)等。 而文化產權包含更多知識產權內涵,包括商標,專利,版權,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都屬於文化產權范疇,也是企業或者個人區別於其他公司或個人的核心內涵。
9. 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是保護智力創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傳播和繼承,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於社會,並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於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於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製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許可權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經濟文化發達的國家,對著作權的限制相對較少,而發展中的國家,則會更多的考慮公眾利用作品和發展本國科技文化事業的需要,對著作權作出相對較多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我國的具體規定看,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這兩項制度的實行上。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當然著作權不能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這是不利與人類精神文化進步、傳播的。
10. 民間傳統文化是否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傳統文化,這個還沒有明文規定。在著作權中是不被保護的,但是,如果演奏、表演等現代人去實現傳統文化之後,做成視頻,CD等。會被保護的。保護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