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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功能設計

發布時間: 2021-01-04 16:16:54

知識產權公司的宣傳冊的設計思構

根據國家專利法,復此類制比賽在賽前有公示,對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都會進行約定,如果您同意參加,即表示已認可參賽規定和相關條件。所以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權歸主辦方,但發明人仍是設計者本人,而且發明人仍享有法律規定的發明人權利。

全國設計大賽,創意北侖國際大賽,創意杭州,五金大賽,浙江省工業設計大賽

② 齊悅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是專業團隊嗎

還不錯;我在他們公司注冊商標 很順利就下來了

③ 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變革對中國有何影響

知識產復權法律制度是製法律制度當中國際化最高的,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也是在借鑒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對我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加入各種國際和地區級的組織,並相應調整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二、關注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的動向,調整貿易行為,避免糾紛

④ 國際專利分類法所採用的分類原則是什麼它的標記形式採用哪種編號方法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分類原則:功能分類與應用分類相結合,以功能分類優先專的原則。屬既考慮發明的功能,又兼顧發明的實際應用,而以發明的功能為主。

標記的編號方法:統一按照技術主題設立類目,把整個技術領域分為5個不同等級:部、大類、小類、大組、小組,將與發明專利有關的全部技術領域劃分為8個部,並分別用A-H中的一個大寫字母進行標記:
A部:生活必需(農、輕、醫)
B部:作業、運輸
C部:化學、冶金
D部:紡織、造紙
E部:固定建築物
F部:機械工程、照明、採暖、武器、爆破
G部:物理
H部:電技術
在每個部內還有由情報性標題構成的分部。分部只起到將某一大部的內容再進一步細分,以方便用戶檢索的作用,而不作為分類中的一個等級,也沒有任何分類標記。

⑤ 關於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問題!!!急啊!!!!!拜託各位啦~~~

已經在另外一個問題里回答過了http://..com/question/263592425.html。估計是你的同學?這個問題對於選修,貌似是有點難了。幫你們回答得再詳細一點吧。

先看一下我對問題的翻譯:
作者A,Naos國民(不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也不是WCT的成員國,但是WTO的成員國)出版了一部小說,2004年3月8日在Naos出版,2004年3月28日在西班牙出版(西班牙是伯爾尼公約、WCT、WTO的成員國)。該小說未經作者許可在美國(伯爾尼公約、WCT、WTO的成員國)被利用。請解釋作者能否以及怎樣根據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WCT的國民待遇條款在美國保護他的小說。

這道題里涉及的幾個公約:Berne Convention伯爾尼公約,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行的WCY貌似是個筆誤,第二行的WTO WCT也有點問題。

這題考的是國民待遇原則。涉及到TRIPS協議、WCT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WCT中國民待遇的規定、作品起源國的確定以及美國的版權保護。

本題中Naos不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但是是WTO的成員,因此必須遵守TRIPS協議,而TRIPS協議納入了伯爾尼公約的1-21條(第6條之二關於精神權利的規定除外),因此Naos也必須遵守伯爾尼公約。西班牙和美國則三個公約都要遵守。

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主體是:a)成員國國民;b)如不是成員國國民,作品首次在一成員國出版或在一成員國和一非成員國內同時出版(第3條第1款)。本題中Naos不是伯爾尼同盟的成員,因此A不屬於成員國國民,但其作品在西班牙出版,因此要看西班牙是否是首次出版或與非成員國內同時出版。而伯爾尼公約第3條第4款規定:在首次發表後三十天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出版的任何作品視為同時在幾國發表。A的作品應視為在Naos與西班牙同時出版。因此,伯爾尼同盟的成員必須保護A的作品的著作權。美國是伯爾尼同盟成員,A的作品在美國受保護。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5條,A的作品在美國享受該國法律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而WCT是伯爾尼公約在數字環境下的延伸,其保護比照伯爾尼公約第2-6條的規定,由於A的作品在西班牙與Naos同時出版,而西班牙是WCT的成員國,因此美國也應按照WCT的規定來保護A的作品。Naos、西班牙、美國均為WTO成員,因此還應遵守TRIPS協議的規定對A的作品加以保護。

總結:A的作品在美國能受到保護。應享受美國法律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三個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另有一小點:美國對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精神權利的規定作了保留,該條不適用。)

⑥ 對於設計產品,可以採取哪些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為您解答,可以對設計產品進行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
1.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2.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3.專利法所保護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⑦ 如何設計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戰略

《戰略規劃抄》的目標是:將二重建設成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大公司。該《戰略規劃》是二重總體發展戰略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標確定後,通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對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過程影響,通過組合運用專利、技術秘密、商標、版權等多種知識產權工具,綜合運用司法、行政、海關等保護途徑,以「強化職能」、「促進利用」、「加強保護」、「增強意識」為4大工作重點,著力實施知識產權規劃的十項工程措施,建立二重集團公司高效的知識產權創造、利用、管理和保護機制,為實現建設國際知名大公司的戰略目標提供有力的支撐。

⑧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的簡介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成立於1897年,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AIPPI(是法語名稱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的首字母縮寫)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成立於1897年,該協會在全球7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部,會員達8000多人,每隔一年舉辦一次國際大會和執委會。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中國分會成立於1982年,現任會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任兼任。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的宗旨是,在國際間改善和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各國對知識產權立法的研究,實現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一致,以利於知識產權在世界范圍內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該協會在全球7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部,會員達八千多人。這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每隔一年舉辦一次國際大會和執委會。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的主要機構分為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主要活動是通過召開國際交流會議、組織專門的研討會、資助專項議題的研究等。2004年6月,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國際大會在日內瓦召開,有來自世界80個國家和地區的各國家分會和地區分會的2100多名會員以及獨立會員參加了這次盛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歐洲專利局、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聯盟以及其他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派代表出席了大會。

⑨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設計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
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
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許可權內,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准專利權之日滿3年(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採取此措施。
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
知識產權的定義 對象與性質?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 從廣義上講 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這是一種原則劃法,爭議頗多,可參照92年東京大會的劃法) 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 我給出三個知識產權定義的版本,
知識產權定義1.0、2.0、3.0。1.0的版本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版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
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現在在我們中國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兩個詞同時使用,叫版權也叫著作權。我參與過多項知識產權的立法,或者叫著作權或者版權,國內主張這個權利叫版權和著作權的人數差不多,每次討論的時候,協調一致,所以我們現在民法通則講著作權(版權)。
我們國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和版權是同一個東西,所以中國的法律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管理著作權的機關叫國家版權局,但是有一點要清楚,版權不是出版權,而是指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的2.0版本是指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就是WIPO所做的定義。這個定義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
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這個定義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間,參與知識產權活動比較喜歡的一個定義,為什麼呢?它是涵蓋面最廣,對知識產權未來的發展留下足夠空間的包容性最大的定義。因為它裡面有兩項是「巴黎公約我」定義里沒有的,一是科學發現,盡管到目前為止,在我們國家和世界主要國家立法當中還沒有「科學發現法」,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給它留好了位置。第二,還有一個大口袋,就是最後一項,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它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每過一段時間要進行一段討論,要修訂,其中修訂進去的就是把目前法律當中還沒有保護的來自知識的權利補充進去,所以中國同其它國家關於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的協議當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定義一般都注並使用世界知識產權所給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的3.0版本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油橄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隨著生活質量的上升,大家對產品的外形設計,得富有敏感和適合工業應用的產品非常歡迎,所以外觀設計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產權。海爾曾經跟我們說過,他每天申請幾個專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觀設計專利。
第四,地理標志。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如果我們在座有從事耨也的同志,希望你們關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個條例從99年到現在已經實施六年了。如果你的發明、你的發現是草本的品種,歸農業部如果說母本的歸國家林業局管。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具體解釋】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號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把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不妥當的。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知識產權特點】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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