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繼承
❶ 集體土地繼承與建房繼承問題
1,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當事人不能繼承;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內,可以代為使用和耕種,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設等);
2,如果已經建了房子的宅基地,地上的建築物部分:
(1)符合集體土地審批許可權的體制內成員,可以繼承;
(2)否則應該轉讓給有權繼承的人或者集體內的其他成員,當事人收取經濟補償。
3,單獨的宅基地地不能繼承,參照上述(2)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也是現行中國大陸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志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干」)。
二,農村土地流轉: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❷ 農村土地使用權怎樣繼承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
土地使用權延續的要求是: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❸ 集體土地使用證繼承需要怎麼辦理
帶著房產證,身份證,父母的死亡證明,親屬證明,到國土資源局辦理。
《土地登記辦法》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❹ 請問集體土地個人使用權的宅基地父母能不能轉讓或贈予或繼承給子女,怎麼辦理
如果你為農業戶口,可以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你為非農業戶口,可以在日後父母去世後辦理轉移登記。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10.2變更登記
10.2.1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2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0.2.3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變更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2.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
2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0.3轉移登記
10.3.1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依法繼承;
2 分家析產;
3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3.2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可由權利人單方申請。
10.3.3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繼承的,按照本規范1.8.6的規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提交互換協議書。同時,還應提交互換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3.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受讓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2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轉移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致;
4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10.3.5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❺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❻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6)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擴展閱讀: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❼ 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能繼承嗎
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的也能繼承。
按著《繼承法》的規定,老人的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子女可以繼續耕種,不能撂荒。承包期滿,由集體收回繼續承包給別人了。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有事實上是家庭成員的才有承包權,一般女兒結婚以後是婆家人,就失去承包權了,與繼承沒有關系。但娘家主動給女兒地,國家是予以認可的。所以綜合以上內容,土地確權後兒女戶口不在農村的也能繼承!
(7)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擴展閱讀: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
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
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確權
❽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辦理繼承手續
可以辦理。
首先,按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
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後,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
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再則,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在《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禁止的是向城市居民出售,而繼承的發生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
因此,坐落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作為遺產繼承時,無論繼承人是村民抑或城市居民,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應在可繼承的遺產之列,登記機關可以為其辦理繼承手續。
(8)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擴展閱讀:
集體房屋「地隨房走」的原則:
公民繼承了房屋,就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
此外,涉及農村的房屋贈與,可以和房子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可以涉及到贈與,要所有房子的法定繼承人全部在場,協議必須要雙方簽字還需要無血緣關系的見證人。這樣的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最妥當的做法,還是去辦個贈與協議的公證手續。
❾ 父親過世,兒子如何繼承過戶集體土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採取家庭承包方版式的土地承包其權權利主體為家庭,原則上無適格主體繼承;採取個人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權利主體為個人,承包利益可以繼承。
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為被繼承人所有,而房屋與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也應隨房屋歸繼承人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也應當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只是法理分析,現在的現狀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也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一般默認房屋所有者即為宅基地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滅失再重新分配宅基地。土地上所建房屋是肯定可以繼承的。
先辦理繼承公證。需要身份證,戶口簿,死者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等。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需要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圖紙等。
參考:《繼承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則》
❿ 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農村集體土地,改變成建設用地後,為國家所有。即由國家徵收後,再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用戶。建設用途的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以及生產設施等物的所有權轉移。因此,其可以依法轉移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