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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1-04 18: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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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及對策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貿易的自由化趨勢,在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藩籬不斷拆除的同時,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採取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性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TBT),以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因此,研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實施技術壁壘的狀況,對我國出口貿易及企業的生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及特點
技術壁壘的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技術性壁壘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WTO/TBT),即國家對本國市場流通的商品進行管理時,由於其技術法規、技術標准以及為證明商品和企業符合法規和標准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評定程序,即認證制度、認可制度、檢驗制度與其他國家不一樣,形成影響自由貿易的壁壘。廣義技術壁壘是指所有的影響貿易的技術性措施,除了含有WTO/TBT的內容之外,還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WTO知識產權協議、服務貿易協議中的「綠色條款」等內容,還涉及WTO之外,由國際社會簽署的與環境和資源等問題有關的國際條約中與貿易有關的內容。具體地說,包括以下內容:繁瑣的技術標准、技術法規、商品的包裝、標簽和標識的規定、質量認證、認可制度、檢驗程序和檢驗手續、商品的品種、規格、花色、款式和其它外觀要求、計量單位制、物品編碼標志系統、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法律、規定、程序等、環境和生態要求、國家和地區不同的風俗習慣、其他 。
TBT措施的興起有其客觀必然性。究其根源,首先是由於日益嚴峻的全球環境問題使人們對環境和貿易關系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戰後50年多年來,國際貿易逐漸呈現日益全球化的趨勢,各國在享受國際貿易給人們帶來的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在承受著越來越沉重的環境壓力。人們已經認識到貿易對環境的破壞,如加劇了資源的開采、增加了污染物的排放量、擴大了有害物質和病菌的傳播范圍等。因此許多國家紛紛要求對國際貿易加以必要的限制,以達到保護環境,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其次,在GATT/WTO的推動下,各國之間的關稅壁壘已大幅削減,大量非關稅壁壘措施被取消,TBT措施由於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內涵上的合理性,在運用中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進口,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擴大對外貿易的影響是嚴重、深遠的,這是因為貿易技術壁壘較之其它壁壘而言,具有它獨有的特性:
1、廣泛性。從產品角度看,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製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過程角度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的表現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規定、要求、程序、強制性或自願性措施等各個方面。
2、隱蔽性和靈活性。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迴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准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沒有限制在那個國家,一視同仁,不存在配額問題,而且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准為基礎,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出判斷。他們的技術標准具有不確定性,而且面又很廣,很難全面顧及。更何況把貿易保護的實現轉移到人類健康保護上,有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由於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發達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准,可以對進口產品隨心所欲的刁難和抵制,從而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
3、合理性。設立技術法規、標准及檢驗程序,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及消費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關技術貿易壁壘協議並不否認各國技術壁壘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術壁壘不應妨礙正常的國際貿易,不得具有歧視性。
4、復雜性。技術壁壘因其涉及的技術和適用范圍的廣泛性,使其比配額、許可證等其他非關稅壁壘形式更為復雜,而WTO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特點,如地理及消費習慣等制定與別人不同的技術標准,因此 ,要證明技術標準是否妨礙正常的國際貿易並不容易。
5、雙重性。實行技術貿易壁壘有其合理性,即真正為了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採取合適的壁壘措施的。正常的技術貿易壁壘是指合法合理地採取技術性措施以達到合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可以保護進口國的生態環境,強制規定產品的安全標准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美、日、歐等憑借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國際標准更為苛刻的技術標准、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以技術貿易壁壘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6、爭議性。各國採取的技術壁壘措施經常變化,且各國差異較大,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難以適應。比如法國規定純毛服裝含毛率只需達到85%以上,就算作純毛服裝了;而比利時的規定含毛率必須達到97%;德國則要求更高,含毛率必須達到99%時,才能稱為純毛服裝。由於技術貿易壁壘涉及面非常廣泛,有些還相當復雜,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實施過程中的隱蔽性,結果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評定標准,難以形成統一的衡量標准,因此,國與國之間較難相互協調,容易引起爭議,並且解決爭議的時滯較長。
二、TBT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1、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廣,從傳統產品到高技術產品都不同程度受到影響
我國的機電產品出口額占出口第一位,然而機電產品受發達國家在雜訊污染、電磁污染、節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術限制,僅1992年就有80億美元出口產品受到影響,到1998年達200億美元。比如美國要求出口到該國的一般電子、電器產品均要符合FCC或UL規定的一系列標准,如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話,一律不準許進口。而歐盟則規定歐盟國家以外的工業品要想進入歐盟市場就必須加貼CE標簽。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90億美元的出口機電產品受到有關《臭氧層保護國際公約》的限制而被禁止生產和銷售,還有80億美元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綠色標志制度的影響,240億美元出口產品達不到發達國家環保包裝要求而受到間接影響。
我國農產品出口也受到嚴重的制約。2000年7月開始,歐盟國家對我國出口茶葉實行新的農葯最高允許殘留量標准,限制禁止使用的農葯從原來的29種增至62種,部分農葯殘留標准則比原有標准提高了100倍以上,這意味著中國茶葉今後只有達到綠色食品的A級標准才能進入歐盟市場,對於農葯殘留超標茶葉就地封存銷毀或退回原產國。據歐盟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進入歐盟的茶葉農葯殘留超標仍呈逐年上升趨勢,形勢不容樂觀。
傳統的紡織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也不斷被發達國家、甚至是韓國、新加坡等新興工業化國家所拒絕。我國出口的醫葯產品和玩具質量和安全等問題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就連一些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也受到技術壁壘的影響。
2、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標准和制度不斷增多,涉及范圍越來越廣,要求也越來越高
許多發達國家由於經濟、技術實力較高,造成各國的技術標准水平較高,法規較嚴,尤其是對產品的環境標准要求,讓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望塵莫及。如歐盟不僅有統一的技術標准、法規,而且各國也有各自的嚴格標准,它們對進口商品可以隨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准,從總體來看,要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都必須至少達到三個條件之一,即:(1) 符合歐洲標准EN,取得歐洲標准化委員會CEN;(2) 與人身安全有關的產品,要取得歐共體安全認證標志CE;(3) 進入歐共體市場的產品廠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證書。同時,歐共體還明確要求進入歐共體市場的產品凡涉及歐共體指令的,必須符合指令的要求並通過一定的認證,才允許在歐洲統一市場流通。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技術法規和技術標准明顯滯後,美國現有55種認證體系,日本有25種認證體系,歐盟內部已有9種統一的認證體系,而我國尚未形成統一認證體系。我國工業標准約有70%—80%低於國際和國外先進標准,這是我國不少商品由於不達標而被排擠在國際市場之外的根本原因。
3、除產品本身技術壁壘外,產品的整個生產加工過程及產品包裝和標簽等也受到嚴格限制
技術性貿易壁壘不斷有新的增長趨勢,它不僅對產品的最終形式有技術性要求,而且對產品的整個生產加工過程也提出了技術要求。例如,美國對進口的水產品、果汁、蔬菜生產過程實施HACCP計劃,該計劃是一個鑒別危害並控制危害措施的管理體系,要求進口蔬菜水果從種植、收獲、包裝運輸直至銷售的全過程進行限制,同時對水質、肥料、操作人員的個人衛生及健康、倉儲、運輸工具的衛生等進行安全防衛管理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衛生。
時下國際上正實施的環境標志和ISO14000認證等,不僅涉及產品本身,而且對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的環境保護也提出要求。1995年,美國FDA(食品和葯物管理局)宣布對中國蝦類製品實行「自動扣留」,其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漁船上沒有安裝海龜逃生裝置,危害了海龜的生息。這使得我國凍龍蝦出口額有1995年的1203.9萬美元減少到1997年的23.8萬美元,凍蟹蝦同期由23.8萬美元減少的2.4萬美元。
在產品的包裝和標簽上,許多國家也作了嚴格的限制。1998年我國輸美木質包裝由於含有天牛而受到限制,隨後加拿大、英國也迅速對我國木質包裝進行限制。現在許多國家都規定我國出口的產品必須出具非木質包裝證明,有些出口產品還必須加貼環境標志。
4、繁瑣、苛刻的認證、認可制度與檢驗程序降低了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檢驗時間的延長也往往使商品喪失了最佳的銷售時機
科技發展十分迅速,技術標准更新換代的速度也隨之加快,而且不同的國家對於進口本國的商品實行不同的技術標准,為了使得出口產品符合不同國家和區域的復雜的標准,生產企業往往要付出很大代價。比如我國出口日本的大米的加工過程中,其中有一項工序是挑選異色粒,而這種挑選異色粒的設備只有日本生產。因此,我國的生產廠家就必須花費數百萬元人民幣采購這種設備,用來加工生產。這樣一來就大大增加了生產成本,使得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
三、我國出口產品屢屢遭受TBT限制的原因
1、我國總體科技水平不高,產品標准與國際上許多國家相差甚遠是我國屢遭TBT限制的根本原因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科技發展總體水平要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這主要表現為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低以及質量不高,據估算,我國的產品質量平均水平大致比發達國家落後10~20年,這主要體現在出口商品結構上,附加值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仍佔主導地位,而附加值較高的技術資本密集型產品出口則佔次要地位。1998年,我國出口的工業製成品中,勞動密集型產品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分別占據了62.9%和37.1%。而隨著全球質量水平和檔次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技術性門檻也隨之提高。
僅德國而言,目前應用的工業標准就約有1.58萬種,大多數標准等同於國際標准。而相比之下,我國的工業標准約有70-80%低於國際和國外先進標准。這樣,發達國家制定的技術標准即使並非復雜、苛刻,也可以將我國出口的眾多商品拒之門外。這樣的差距必定使得我國的出口產品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上屢屢受挫。所以與其說是國外發達國家對所有進口產品的檢驗檢疫標准過於復雜、苛刻,倒不如說是我們自己產品的質量技術標准過於落後。
2、我國出口產品方向過於集中於美、日、歐,而這些地區的TBT措施相當復雜苛刻,這也是我國屢遭TBT限制的重要原因
我國最大的三個貿易夥伴為美、日、歐,包括香港的轉口貿易在內,我國出口的商品有近75%都銷往美、日、歐等國家或地區。這三大經濟實體的經濟和科技水平都較高,而歐盟國家是最先意識並研究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國家,其成員國也是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嚴格的國家,尤其在有關汽車、電機、機械和制葯產業更為明顯。並且美、日、歐這些經濟實體不同重點、不同程度的對進口商品實施嚴格、苛刻復雜的技術限制。日本主要集中於我國出口產品的動植物檢疫標准;而歐盟是綠色壁壘的發源地,其環境意識最強,對有害於人體健康和環境的產品的限制很嚴;美國除環保方面與歐盟有相似之出,對機電產品和玩具的安全性能特別看重。由此可見,產品的出口方向也使得我國面臨TBT的嚴重威脅。
3、我國對TBT的重視程度不夠,信息不暢,且TBT本身也不具有透明性,這也是我國遭受TBT打擊的一個原因
一方面,我國宏觀管理上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對通用的國際標准和技術性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對於主要貿易的對象的技術手段更是缺乏了解,無法對我國出口企業在宏觀上加以指導。另一方面,TBT本身的不透明性更使得我國出口在缺乏宏觀層次上的指導下面臨更大的困難。
4、世界貿易組織的《TBT協議》的內容不夠完善,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真空地帶,這是我國遭受TBT打擊的一個客觀原因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防止TBT被作為貿易保護的手段方面確實起了很多積極的作用,它成為世界各國設置TBT措施的一個依據,並規范各個國家對TBT的實施,但它還存在很多的漏洞與不足。
關於該協議的例外條款,許多國家可以說是將其運用的淋漓盡致。如在《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中,雖然規定個締約方採取各種檢驗檢疫措施,只能以保護人類、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為由,且不可對其他締約方構成貿易歧視,並鼓勵各方採用國際標准和准則,但只要在科學上證明是合理的,也允許採用高於國際標準的措施,但對於怎樣才是「在科學上證明是合理的」,規定太過於籠統。又如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規定:「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採取必要的技術性限制措施,但對何為「必要性的措施」,以及各種需要的滿足程度,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都使得技術性法規在操作中具有很大的自由度,被一些國家所廣泛採取,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就制定出一些相當復雜、苛刻的標准作為貿易保護的手段。
四、 我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對策
1、大力提高出口生產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走「科技興貿」之路
質量的優劣是一個企業能否立足於國際市場和長期生存與發展的關鍵,企業在提高自身素質、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還必須不斷地推動技術革新,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為達到國際上許多認證而更加努力。產品的科技含量越高,受市場不利因素的影響越小,競爭力越強,受到發達國家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也越少。因此,對於落後的技術要毫不留情地拋棄,對很快就要落伍的技術和設備也應該盡快淘汰,迅速將現代科學技術應用於生產當中,發揮現代科學技術的作用,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從長遠來看,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競爭力是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關鍵所在。
在提高產品質量時,許多企業往往考慮到資金的問題,因為產品的質量是和成本息息相關的,有些企業因為較高的成本而不願花費暫時的成本提高產品的質量。從長遠利益上看,其實企業即使暫時花費一些人力、物力、財力等去引進或研發新技術,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雖然暫時要耗費一些成本,可是從長遠的利益上看是值得的。一旦產品的質量有了提高,出口所受的限制就相應減小,企業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2、積極進行ISO9000標准和ISO14000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向國外先進標准靠攏
ISO9000標准和ISO14000標准都是國際標准化組織在總結了工業發達國家先進企業的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統一制訂的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的標准。在國際經濟貿易合作中,ISO9000族標准被作為相互認可的技術基礎,ISO9000標準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公認。這意味著我國的企業一旦取得了質量體系認證,同時就取得了多邊的認可,就取得國際市場的「准入證」,大大增強產品的競爭力。
企業要盡可能等同採用國際標准,積極收集相關產品的最新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有條件的企業應該積極採用條碼技術,使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企業要加強收集和研究各國和國際組織的技術法規、標准、檢驗和認證制度,把企業出口的相關的內容加以吸收,並制定到自己的產品中去,嚴格按標准組織生產,這樣就使自己的產品具有了具備對方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3、採用多種投資方式,繞開技術壁壘
要想繞開那些復雜、繁瑣的外部技術壁壘,企業可以採取直接投資、間接投資等方式進行跨國經營。企業可以通過合資、獨資、收購、兼並、投資等手段,發展我國企業的國際化經營規模,並帶動相關產品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為單純利用技術引進的手段往往難以得到較為先進的技術,這些技術通常掌握在跨國公司手中,所以需要引進國外直接投資。這些技術、生產標准以及品牌和營銷渠道有利的促進了技術貿易壁壘的跨越,如我國出口日本的輕工產品和機電產品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在我國合資企業生產的。所以國內企業要善於和國外企業合作競爭,利用他們的先進技術提高產品的質量,這對於跨越動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也是很有意義的。
4、建立信息中心和資料庫,加強研究和引導生產
在政府部門建立起專門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咨詢中心的基礎上,企業應當特別關注貿易對象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態,如從我國已經開通的WTO/TBT網站獲取國際上最新的產品技術要求,根據國際市場需求和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本企業的標准,積極與駐外使館經商室(處)聯系,獲取最新的和第一手的資料,研究相關對策。 只有企業搜集的信息充分,才可以積極調整生產,不致使產品因為技術上的問題影響產品出口。浙江寧波新海電子製造有限公司在1998年就通過有關渠道獲悉歐盟正醞釀CR法規,公司即以技術創新積極應對,1999年成立了浙大新海電氣研發中心,第二年就成功研製出5款符合CR法規的打火機,其中兩款將在歐盟取得專利證書,成功地打破了歐盟的技術壁壘。所以國內的企業都應該掌握國際上關於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積極研究對策,才能保證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5、充分利用《TBT協議》有關條款,保護民族工業
我國加入WTO後,可以充分利用WTO的相關規定突破技術壁壘。通過WTO的透明度原則,提前獲知其他成員國的技術壁壘最新動向,未雨稠繆。利用《TBT協議》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的優惠待遇,用好用足「例外條款」,保護我國民族工業。。根據協議中發達國家應在法規、標准、認證和檢驗制度上給予發展中國家援助的規定,從發達國家獲得一些經濟發展必要的技術、質量、管理、認證、檢驗等方面的信息及指導,促進我國科技水平、技術法規和標准、認證水平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㈡ 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原因

建議你再去看看這本<知識產權與世界貿易>

作者:葉京生,董巧新 著
出版社:立信會計出版社
ISBN:7542909665

內容提要:
本書以知識產權與世界貿易為研究對象,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與世界貿易的關系,指出原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存在的不足,揭示了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在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並詳細介紹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基本內容及其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對一些有待進一步解決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也作了探討,充分展示了知識產權國際制度在日趨復雜的國際貿易關系中任重道遠的使命。此外,本書還對世界貿易中常見的某些知識產權問題尤其是知識產權平行進口和灰色市場問題作了介紹和分析,並列舉了大量實際案例。

目錄:
第一章 知識產權及其對世界貿易的作用與影響
第一節 知識產權概述
第二節 知識產權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第三節 知識產權對世界貿易的影響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發展
第一節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二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主要國際公約
第三節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國際協調的新發展
第四節 原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第三章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
第一節 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概述
第二節 美國對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的影響
第三節 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經過
第四章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基本內容
第一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二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包括的其他公約條款
第三節 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爭端的防止與解決
第五章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特點和重要意義
第一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特點
第二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重要意義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執行知識產權協議的承諾與努力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對成員方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二節 成員方的承諾與努力
第七章 與貿易有關的若干知識產權問題研究
第一節 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 對未披露的信息的保護
第三節 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
第四節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第五節 契約性許可中的限制競爭問題
第八章 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銷售
第一節 專利商品的平行進口
第二節 商標平行進口與灰色市場銷售
第三節 美國商標平行進口的典型案例
第四節 版權平行進口
第九章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
第一節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第二節 我國的專利制度
第三節 我國的商標制度
第四節 我國的著作權制度
第五節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制度
第六節 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其他法律法規
第七節 我國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程序及救濟
第八節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程序
第九節 我國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措施
附錄一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附錄二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附錄三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附錄四 世界版權公約
附錄五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對外貿易影響及對策

中國經濟崛起, 中國積極發展與世界各國的貿易關系, 「中國製造」已越來越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同時, 中國於2 00 1年正式成為WTO成員, 全面履行加入WTO時的承諾, 將承擔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權利與義務, 全面執行TR IPS協議, 保護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為實現GATT和WTO致力於各國削減關稅及取消歧視待遇和其他貿易障礙, 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而努力。但GATT和WT0的工作側重於各國削減關稅的談判及貫徹一般性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對國際貿易中大量存在的非關稅壁壘並沒有完全限制。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及權利濫用等問題不但成為國際貿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礙, 也成為中國發展對外貿易的一大制約因素。

一、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限制了中國對外貿

易的拓展2004年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又一個快速增長年, 在2002年增長2118%、2003年增長3711%的基礎上,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17%。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10000億美元, 達到11548億美元, 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進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過1000 億美元、2003年超過2000億美元的基礎上, 超過了300O億美元。 [1]

以上數據反映了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態勢, 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無法迴避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國在大力鼓勵發展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 十分關注出口商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 在一些企業看來已成為不可觸摸的禁區, 而在一般民眾眼裡, 則成為一種壟斷, 一種現代文明下的「弱肉強食」。但是, 不管怎樣, 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鍾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當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2005 年1 月, 中國步入WTO後保護期不久, 國際巨頭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 間隔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於電池專利的糾紛。在2 月, 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體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製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築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並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於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於別人。

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對中國對外貿易影響分析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的發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也就是人們對白己通過腦力活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力。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 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2]在知識產權可以獨立成為交易的客體時, 國際貿易中其他的交易行為都與知識產權有關。

它不僅自身可以作為貿易的客體, 即所謂的知識產權貿易, 而且還深刻地影響著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的載體———商品, 以及服務貿易的載體———無形資產都與知識產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3]

在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影響上, 人們普遍認為: 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越高, 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越高。他們認為: 20 世紀80 年代以來, 國際貿易中技術、知識、資本所佔比重逐年上升,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 平均每5年翻一番, 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 (即近800億美元) 屬於假冒和仿製貿易。嚴重的侵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 各國的貿易利益與知識產權保護息息相關。 [4]我們認為, 知識產權及與知識產權相關商品或服務貿易增長對國際貿易產生了重大影響, 但這與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必然聯系還有待於研究。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於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一) 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

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其贊成者譽之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然而, 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 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 壟斷能夠向創新提供獎勵, 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 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 昔日創新者的壟斷收益越高, 進一步創新的動機趨向削弱。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現代金融市場上, 一種創新金融工具一旦問世, 其他金融機構就會立刻模仿跟進, 但金融創新的節奏並未因此而放慢。軟體、計算機和半導體行業是當前技術創新最集中的行業, 但這幾個行業在昔日專利保護相當薄弱的時候技術創新速度並不慢, 目前使用的決定性的技術創新很多都是那時開發的。然而, 上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法院裁決加強保護軟體專利權後, 軟體開發反而缺乏創意了, 因為獲得了壟斷權的軟體企業只需要開發升級換代產品就可以獲取豐厚利潤。消費者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軟體, 而只是某個軟體的第幾個版本而已。不少研究結果表明, 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並未改變創新的數量, 只是改變了創新的方向。

(二) 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激勵企業的道德

風險知識產權運用得當可以打擊競爭對手, 保護企業在市場競爭的地位。但是, 在當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劇的環境中, 發達國家的企業為了遏制競爭對手, 企業有著強烈的動機利用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給競爭對手設置障礙, 自己不從事創新, 也不允許競爭對手從事創新而贏得競爭優勢。有些市場主體的做法更是純屬訛詐, 如層出不窮的商標搶注事件, 甚至西門子這樣世界馳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 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令意欲開拓歐洲市場的海信公司, 幾乎被拒之德國市場門外而根本沒有機會參與競爭。對於中國大多數企業而言, 我們的企業的競爭力還很弱, 加之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影響, 使得我們只能在國有技術上緩慢地更新和創造, 或違規竊取他國的知識產權而獲得發展。

(三) 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會惡化創新

的條件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迫使創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於創新, 而是用於避免踏上「侵權」的地雷。美國專利項目設置越來越細, 過去人們為每份新軟體設置專利, 現在卻幾乎為每一條編碼設置專利。這樣做表面上有利於保護發明者利益, 實際上極大地阻礙了整體技術的創新。因為這樣一來, 無論誰想在軟體領域有所建樹, 他都要考慮所做出的軟體中使用的編碼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現在, 我國發展過程中在資金, 尤其是在技術方面本應該得到發達國家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才能更快地縮小與發達國家差距。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方面提高了我國引進技術的實際成本, 另一方面還增加了企業在自主知識創新過程中的心裡負擔, 總是擔心「侵權」而畏縮不前, 阻礙了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的進程。

(四) 發達國家可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來攫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發達國家擁有知識優勢, 他們就會利用知識產權的特性, 結合國際貿易保護———知識產權壁壘具有隱蔽性、歧視性和報復性 [5]特點掠奪發展中國家。

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 大大提高了標準的技術難度, 使被動接受標準的發展中國家要支付高額的使用費才能達到相關標准。這種技術標准在知識產權的掩護下顯得合理合法, 使企業極少去考慮這種技術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是否具有合理性。譬如, 美國就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報復性特徵來保護自己, 打擊對手。報復性主要指一些國家利用本國國內貿易法中的有關規定, 以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影響正常貿易為由對其他國家進行報復。其中以美國的超級301條款和337條款最具代表性。美國國內貿易法中的超級301條款規定, 美國將對認為對美實施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國家進行報復, 其中不公平貿易做法包括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的做法。報復措施包括對進口商品提高關稅或採取進口限制, 對有關國家服務征稅或進行限制, 直至終止兩國簽訂的貿易條約。337條款是美國1930 年關稅法中的第337條, 目前是1994年修訂的1988 年綜合貿易法案中的第1337節, 此條款又稱不公平貿易做法條款, 主要對外國廠商輸入美國的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行管制。如果337條款調查成立, 出口商的產品將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五)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利益轉移問題

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人是現代產業, 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 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者並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 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付出較高的執行成本, 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 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 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 但在國際之間並不存在這種機制。而眾所周知的是, 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從中受益最多的是那些西方跨國公司, 這些跨國公司同時享受了高於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 其偷漏稅現象也相當嚴重。假如沒有其他配套措施, 強化令他們受益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 等於是造成有利於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三、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 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作出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的性質, 如是獨占許可, 應在合同中規定, 將來如有第二方擅自進口專利產品, 應由技術供方負責與侵權第三方進行交涉, 同時應注意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生產、銷售合同產品, 如需向區域外存在平行專利的第三國出口, 應經過進口國專利權人的同意, 才能將產品出口到該國。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經營者, 應注意進口的貨物是否侵犯本國專利權人的權利。如進口產品在國內存在有效的專利權,應在取得本國專利權人的許可後, 方可從事該產品的進口。對某些外國企業運用事實標准中包含的知識產權設置壁壘, 壟斷市場的行為, 國內企業可聯合起來進行抵制, 或將其訴諸法院解決, 必要時可申請國家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對外國技術壁壘進行調查。對一些國家運用國內法案以知識產權為借口對外國產品進行打擊報復行為, 可採取反報復措施, 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

此外, 我國應加強對TR IPS規則的研究, 取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出口檢查制度。TR IPS協議規定對出口貨物可以進行知識產權檢查, 而對進口貨物進行知識產權檢查是TR IPS規定的最低標准。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科技整體水平落後,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處於不利地位。我國只需達到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做到既遵循該標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國家利益。為此我國應將主要精力限定在進口審查上, 出口檢查可以取消, 這樣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有利於提高海關行政效率, 防止外國不法商

人藉此阻止我國產品出口。

(五) 加快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管理。目前, 企業間甚至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 誰佔有的人才多, 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隨著中國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 中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遭遇國際企業的競爭, 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壁壘對中國對外貿易限制會更加嚴重情況下, 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重視, 那麼中國企業將會因為失掉「知識產權人才」而失掉企業未來發展所需的市場。

總之, 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強, 我們只有將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積極申請專利、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等措施, 才能讓我國企業免受切膚之痛,並讓知識產權這把雙刃劍為中國自身所用。為此, 我們必須加強教育與宣傳, 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以增強我國科技、經濟競爭能力, 更好地參與並在國際競爭中勝出。

同時我們要認清發達國家倡導的所謂「貿易自由化」, 透徹地認識發達國家通過非關稅壁壘中更加隱蔽, 更具有報復性和更為霸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他們的國家利益。這樣, 我們才能制定相應對策措施, 運用適當政策手段同他們作合理斗爭, 以達到維護我們自身的國家利益的目的。

㈢ 淺析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這是題目。 大概的大綱提示下吧。很多思路都被否定,想聽聽你們的建

你這個題目很大,因為討論的問題是國家層面的,所以建議整個論題都圍繞國家已經出台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展開敘述。文章布局也可以按綱要來,比如:
1、先從綱要中的「戰略重點」展開,每一小條都可以論述(這一節共有五大條八小條)。
2、然後按照專項任務展開敘述。
3、戰略措施不必單獨表述,但要熟讀每一條後摻雜到1、2、中。
4、多差些對外貿易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可以放入1、2中作為例證,也可以單獨命題

至於我國目前對外貿易中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其原因無非是這么幾條:知識產權意識薄弱(案例超多)、對國外知識產權法案了解程度較低、企業(遇到問題的基本都是企業,畢竟是生產主體)未形成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網路、缺乏相關預警機制、缺乏相關人才培養體系、大部分企業根本沒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等,你還可以自己查下

㈣ 國際知識產權各項公約對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影響有哪些

各國商標法按照獲得商標權的不同方式可以歸納為四種:1.靠使用獲得商標權(例如美國的商標法);2.靠使用與靠注冊都能獲得商標權(例如英國的商標法);3.商標注冊使用與不注冊使用都合法,但只有注冊才能獲得商標權(例如法國的現行商標法);4.靠注冊獲得商標權,不注冊則不允許使用(例如蘇聯的商標法)。這幾種商標法中,第一種比較原始,即使在實行它的國家裡,也要求外商經銷的商品所用的商標靠注冊獲得專用權;這些國家出口的商品所用的商標,也靠在異國申請注冊求得保護。所以它對於調節對外貿易活動非常不便。而它在美國所以能行得通,主要由於它在對內起作用上還沒有太多的不便。美國各州都有獨立的商標立法權和司法權,在一個州經銷商品的人,沒有必要取得商標的聯邦注冊。第二種制度的主要缺點則反映在對內的作用上:商標局不可能對本國享有商標權的所有人數目及專有商標的種類全面掌握,不利於管理本國市場。實行這種商標法的英國已經在設法彌補這個缺點。[1]第四種制度也稱為「全而注冊制」,僅僅對於那些只實行「計劃經濟」而無「市場經濟為輔」的國家,這種商標法才不會遇到太多的不便。蘇聯等國實行這種制度,正是基於商標法的對內作用(全面注冊制有利於計劃經濟,注冊與不注冊並行則可能沖擊計劃經濟,這是他們的基本理論)。
第三種商標法是目前多數國家所採用的,它體現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西方法學家常把法國作為實行這種法的代表。而法國在1964年之前並未實行它。法國之所以改行這種制度,也主要是國內要求改革的呼聲強烈,法國工商業者認為這種制度能為他們的商標提供更可靠的保護。[2]我國在1983年3月之前,實際上採用的是第四種法。[3]為了適應我國「搞活經濟」的政策,「全面注冊制」顯然不適宜了。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3年3月生效)所採用的就是第三種制度。
從上面的概述中(尤其是美國、法國的具體例子中)可以看出:一個國家選擇哪種商標保護制度,主要是從那種制度的對內作用出發去考慮的。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發達國家的法學家們也承認這一點。[4]我國在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之前的30年裡,商標管理上一直有相應的法規,而且該法規的實施基本未曾間斷過。這可以說明:商標法的對內作用的發揮,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缺的。
當然,同樣是在側重考慮對內的作用而訂立商標法時,我國的著眼點與資本主義國家又是截然不同的。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把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作為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5]與此同時(並服從於此),我們也保護商標權所有人的利益。而在資本主義國家,商標法正日漸作為「公平競爭法」的一個部分而存在,說明它們的商標法的對內作用,主要是調節貿易經營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㈤ 知識產權法對出口貿易的作用和影響。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㈥ 知識產權協定對我國貿易的重要性有哪些

知識產權對貿易的影響: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知識產權均對權利人構成侵權。在大約20年前,這類侵權對貿易的影響基本上局限於國內貿易。除了發現侵權影響權利人的利益外,還進一步認識到侵權阻礙科技文化進步。

近幾年來,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關系的日益密切,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各國採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標准和執法力度對國際貿易發展影響。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三個原因特別值得一提。

第一,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工業生產日益成為科研與科技密集型的產業。這些國家的出口產品,無論是傳統產品(如化工品和醫葯品)還是現代產品(電信設備、計算機、電視機和錄像設備),目前均含有越來越多的受專利保護的高科技和創造性投入。所以,製造商們極力確保其產品銷售到哪裡,專利權就應在那裡享有充分的保護,以便能補償研究與開發費用。

第二,隨著大量發展中國家對外來投資限制的取消,通過許可或合資方式在這些國家生產專利產品的新機會也隨之出現。工業化國家的各種產業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並提供技術的意願取決於東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為技術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使其不致被當地合作夥伴利用反向工程所侵佔。

第三,進入國際市場的產品的技術不斷改進是技術進步的結果,技術進步已使復制和仿製既簡單又經濟。在那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和執法力度弱的國家裡,冒牌與盜版產品生產猖獗,產品不僅用於國內市場銷售,還大量出口。

㈦ 知識產權壁壘對我國國際貿易有什麼影響呢

增加商品的進口關稅,消費稅等,使得出口貿易的成本過大,達到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的目的

㈧ 知識產權法與出口貿易的關系和對出口貿易的作用

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㈨ 中國對外貿易的知識產傳問題

中國經濟崛起, 中國積極發展與世界各國的貿易關系, 「中國製造」已越來越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同時, 中國於2 00 1年正式成為WTO成員, 全面履行加入WTO時的承諾, 將承擔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權利與義務, 全面執行TR IPS協議, 保護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為實現GATT和WTO致力於各國削減關稅及取消歧視待遇和其他貿易障礙, 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而努力。但GATT和WT0的工作側重於各國削減關稅的談判及貫徹一般性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對國際貿易中大量存在的非關稅壁壘並沒有完全限制。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及權利濫用等問題不但成為國際貿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礙, 也成為中國發展對外貿易的一大制約因素。

一、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限制了中國對外貿

易的拓展2004年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又一個快速增長年, 在2002年增長2118%、2003年增長3711%的基礎上,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17%。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10000億美元, 達到11548億美元, 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進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過1000 億美元、2003年超過2000億美元的基礎上, 超過了300O億美元。 [1]

以上數據反映了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態勢, 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無法迴避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國在大力鼓勵發展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 十分關注出口商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 在一些企業看來已成為不可觸摸的禁區, 而在一般民眾眼裡, 則成為一種壟斷, 一種現代文明下的「弱肉強食」。但是, 不管怎樣, 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鍾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當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2005 年1 月, 中國步入WTO後保護期不久, 國際巨頭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 間隔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於電池專利的糾紛。在2 月, 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體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製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築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並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於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於別人。

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對中國對外貿易影響分析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的發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也就是人們對白己通過腦力活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力。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 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2]在知識產權可以獨立成為交易的客體時, 國際貿易中其他的交易行為都與知識產權有關。

它不僅自身可以作為貿易的客體, 即所謂的知識產權貿易, 而且還深刻地影響著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的載體———商品, 以及服務貿易的載體———無形資產都與知識產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3]

在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影響上, 人們普遍認為: 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越高, 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越高。他們認為: 20 世紀80 年代以來, 國際貿易中技術、知識、資本所佔比重逐年上升,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 平均每5年翻一番, 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 (即近800億美元) 屬於假冒和仿製貿易。嚴重的侵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 各國的貿易利益與知識產權保護息息相關。 [4]我們認為, 知識產權及與知識產權相關商品或服務貿易增長對國際貿易產生了重大影響, 但這與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必然聯系還有待於研究。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於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一) 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

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其贊成者譽之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然而, 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 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 壟斷能夠向創新提供獎勵, 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 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 昔日創新者的壟斷收益越高, 進一步創新的動機趨向削弱。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現代金融市場上, 一種創新金融工具一旦問世, 其他金融機構就會立刻模仿跟進, 但金融創新的節奏並未因此而放慢。軟體、計算機和半導體行業是當前技術創新最集中的行業, 但這幾個行業在昔日專利保護相當薄弱的時候技術創新速度並不慢, 目前使用的決定性的技術創新很多都是那時開發的。然而, 上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法院裁決加強保護軟體專利權後, 軟體開發反而缺乏創意了, 因為獲得了壟斷權的軟體企業只需要開發升級換代產品就可以獲取豐厚利潤。消費者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軟體, 而只是某個軟體的第幾個版本而已。不少研究結果表明, 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並未改變創新的數量, 只是改變了創新的方向。

(二) 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激勵企業的道德

風險知識產權運用得當可以打擊競爭對手, 保護企業在市場競爭的地位。但是, 在當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劇的環境中, 發達國家的企業為了遏制競爭對手, 企業有著強烈的動機利用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給競爭對手設置障礙, 自己不從事創新, 也不允許競爭對手從事創新而贏得競爭優勢。有些市場主體的做法更是純屬訛詐, 如層出不窮的商標搶注事件, 甚至西門子這樣世界馳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 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令意欲開拓歐洲市場的海信公司, 幾乎被拒之德國市場門外而根本沒有機會參與競爭。對於中國大多數企業而言, 我們的企業的競爭力還很弱, 加之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影響, 使得我們只能在國有技術上緩慢地更新和創造, 或違規竊取他國的知識產權而獲得發展。

(三) 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會惡化創新

的條件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迫使創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於創新, 而是用於避免踏上「侵權」的地雷。美國專利項目設置越來越細, 過去人們為每份新軟體設置專利, 現在卻幾乎為每一條編碼設置專利。這樣做表面上有利於保護發明者利益, 實際上極大地阻礙了整體技術的創新。因為這樣一來, 無論誰想在軟體領域有所建樹, 他都要考慮所做出的軟體中使用的編碼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現在, 我國發展過程中在資金, 尤其是在技術方面本應該得到發達國家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才能更快地縮小與發達國家差距。過分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方面提高了我國引進技術的實際成本, 另一方面還增加了企業在自主知識創新過程中的心裡負擔, 總是擔心「侵權」而畏縮不前, 阻礙了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的進程。

(四) 發達國家可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來攫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發達國家擁有知識優勢, 他們就會利用知識產權的特性, 結合國際貿易保護———知識產權壁壘具有隱蔽性、歧視性和報復性 [5]特點掠奪發展中國家。

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 大大提高了標準的技術難度, 使被動接受標準的發展中國家要支付高額的使用費才能達到相關標准。這種技術標准在知識產權的掩護下顯得合理合法, 使企業極少去考慮這種技術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是否具有合理性。譬如, 美國就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報復性特徵來保護自己, 打擊對手。報復性主要指一些國家利用本國國內貿易法中的有關規定, 以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影響正常貿易為由對其他國家進行報復。其中以美國的超級301條款和337條款最具代表性。美國國內貿易法中的超級301條款規定, 美國將對認為對美實施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國家進行報復, 其中不公平貿易做法包括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的做法。報復措施包括對進口商品提高關稅或採取進口限制, 對有關國家服務征稅或進行限制, 直至終止兩國簽訂的貿易條約。337條款是美國1930 年關稅法中的第337條, 目前是1994年修訂的1988 年綜合貿易法案中的第1337節, 此條款又稱不公平貿易做法條款, 主要對外國廠商輸入美國的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行管制。如果337條款調查成立, 出口商的產品將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五)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利益轉移問題

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人是現代產業, 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 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者並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 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付出較高的執行成本, 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 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 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 但在國際之間並不存在這種機制。而眾所周知的是, 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從中受益最多的是那些西方跨國公司, 這些跨國公司同時享受了高於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 其偷漏稅現象也相當嚴重。假如沒有其他配套措施, 強化令他們受益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 等於是造成有利於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三、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 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作出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的性質, 如是獨占許可, 應在合同中規定, 將來如有第二方擅自進口專利產品, 應由技術供方負責與侵權第三方進行交涉, 同時應注意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生產、銷售合同產品, 如需向區域外存在平行專利的第三國出口, 應經過進口國專利權人的同意, 才能將產品出口到該國。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經營者, 應注意進口的貨物是否侵犯本國專利權人的權利。如進口產品在國內存在有效的專利權,應在取得本國專利權人的許可後, 方可從事該產品的進口。對某些外國企業運用事實標准中包含的知識產權設置壁壘, 壟斷市場的行為, 國內企業可聯合起來進行抵制, 或將其訴諸法院解決, 必要時可申請國家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對外國技術壁壘進行調查。對一些國家運用國內法案以知識產權為借口對外國產品進行打擊報復行為, 可採取反報復措施, 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

此外, 我國應加強對TR IPS規則的研究, 取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出口檢查制度。TR IPS協議規定對出口貨物可以進行知識產權檢查, 而對進口貨物進行知識產權檢查是TR IPS規定的最低標准。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科技整體水平落後,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處於不利地位。我國只需達到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做到既遵循該標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國家利益。為此我國應將主要精力限定在進口審查上, 出口檢查可以取消, 這樣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有利於提高海關行政效率, 防止外國不法商

人藉此阻止我國產品出口。

(五) 加快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管理。目前, 企業間甚至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 誰佔有的人才多, 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隨著中國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 中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遭遇國際企業的競爭, 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壁壘對中國對外貿易限制會更加嚴重情況下, 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重視, 那麼中國企業將會因為失掉「知識產權人才」而失掉企業未來發展所需的市場。

總之, 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強, 我們只有將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積極申請專利、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等措施, 才能讓我國企業免受切膚之痛,並讓知識產權這把雙刃劍為中國自身所用。為此, 我們必須加強教育與宣傳, 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以增強我國科技、經濟競爭能力, 更好地參與並在國際競爭中勝出。

同時我們要認清發達國家倡導的所謂「貿易自由化」, 透徹地認識發達國家通過非關稅壁壘中更加隱蔽, 更具有報復性和更為霸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他們的國家利益。這樣, 我們才能制定相應對策措施, 運用適當政策手段同他們作合理斗爭, 以達到維護我們自身的國家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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